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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试点被叫停,专家:非处方药不应一刀切

夕阳红 2023-08-03 11:27:52

近日,一则“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药品安全关系到大家健康,网上销售很难保证不会买到假药;也有网友觉得网上买药很方便,叫停不符合部分网友的消费习惯。记者登录试点的三家平台中看到,天猫医药馆、1号店均已停止了药品的网售,另一家八百方平台则显示仍可支付购买。

质量问题或成关闭主因

记者昨日登录天猫医药馆和1号店发现,在药品购买页面“立即购买”和“加入购物车”两个选项变成了“提交需求”选项。天猫客服人员表示,根据政策规定,已经停止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业务“提交需求”只是作为预订,不支持在线付款。“目前我们相当是一个药品的互联网展示平台。”

八百方方面则表示,目前平台上的部分药品还能直接购买,是仅针对少部分商家提供一段时间的缓冲调整期,过后就会全面暂停药品在线交易。

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交易试点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对于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成为此次试点叫停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第三方平台上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停止网上交易,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等产品还可正常销售。

不少市民表示,网购尽管方便快捷,但质量难以保证。市民曾先生表示,药品毕竟跟其他东西不一样,万一买到假的,治不了病是小事,再吃出别的病就麻烦了。“尤其是一些处方药,一般人可能之前都没接触过,对用法用量都不太了解,更无法分辨真假。”

医药电商需要加强监管

此次网上售药试点叫停,针对的是第三方平台,如果是实体药店自己运营的网上药店,仍可正常销售药品。第三方平台并不是专业的医院和药店,加上之前曝出过市民网上买到假药的情况,药品质量的确会让市民不够放心。不过,业内人士认为,非处方药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问题不大,不应一起叫停。

“只要提高药品销售网店的准入门槛,能够有效监督处罚违规的店铺,其实在网上还是在药店买,没有本质区别。而且,一般的非处方药大家也都了解,开通互联网销售也符合大家的消费习惯。”西安一家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李明(化名)表示,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是宣传、广告作用,能够提高访问量,这是任何一个零售药企都无法达到的。“如果是单独建立一个销售和支付平台,费用是很大的。大部分药企网售还得依赖现有的第三方平台。”

省医药协会副会长赵东科认为,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中,处方药销售监管不到位,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因此,处方药是否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确实应该慎重。“处方药一般使用范围比较窄,需要在医生指导下用药。网上销售处方药,尽管需要上传处方,但对于药品如何服用、何时该停等方面都很难监管到位。”

“非处方药安全性相对有保障,只要患者能够自我药疗,有基本知识都可以合理使用,应该开通网上销售渠道。医疗互联网是发展趋势,网上售药不应该简单‘一刀切’。”赵东科说。

任何企业不得在网上销售和展示什么药及其信息

近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2年
12月1日
起施行。
《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文件明确,
七类药品不得网售,且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文件表示,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没处方不得展示
处方药说明书等信息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
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五种违法行为
将被停止服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方平台发现
下列严重违法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类药品不得网售
文件明确,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平台要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注意!
12月起这些药品不得网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第三章 药店零售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网售处方药,岂能“患者自己开药方”

医院开具处方药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网购却能一次买10盒;医院处方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网购却可以用几个月前的处方;有的网购平台还能随买随开方。 据工人日报报道,网售处方药暗藏隐患,例如销售精神药品等网络禁售处方药品、违规开展互联网首诊、电子处方不真实不规范、“药师审核”形同虚设等;最为荒唐的是,有人用宠物狗照片网购处方药竟然成功。

近年来,网购平台为患者购买药品提供了诸多便利。没时间去医院或不愿意药店购买的,需要药品跨地域投递的,都可以选择网络售药渠道;疫情期间,更是方便了很多患者。但网上药店不设门槛,购买过程像患者自己开药方,就不是在提供方便,而是太过随便了。药品管理是一件极其严格甚至严苛的事情。再好的药,只要不是对症下药,不仅达不到治疗疾病的目的,反而容易引发新的疾病,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而一般患者并没有专业水平区分疾病的类型,看似差不多的症状,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疾病导致;就算是同一种疾病,也因为不同患者的身体机能不同,而无法做到普遍适用。这也是为何一些药被划为处方药的原因,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有规定不执行,无处方也给药,看似给患者提供了方便,自己也赚了钱,却埋下了许多不可控的隐患。疫情期间,就有部分市民曾通过网络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四类药品”,不仅耽误了自己的病情,也造成了传播链的延长。至于通过网上购买相关药品作为原料,进而制毒吸食或贩卖的违法犯罪案例也不在少数。就算购买者因自己使用而出现问题,医生检查后认为可能药物有问题,但网售平台、配送快递、药品生产商也均表示不承担责任。为规范药品网售中的种种乱象,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要求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要求第三方平台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药品零售是一个良心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网上药店不能只为了自身利益而钻制度空子,患者也不能只图方便而忽视了其中的危险。每一环对生命负责、对健康负责,才能真正守好安全用药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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