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人们一直都存在争议,那么堕胎是否合法呢?剥夺一个还没有出生的胎儿的生命犯法吗?虽然再国内由于计划生育,国家甚至鼓励堕胎,不允许多生,即使现在开放二胎,也不允许多生,那么在国外呢?那些人口比较少的国家,对于堕胎是否属于犯法呢?
1、国内堕胎不犯法
在中国堕胎合法,我国刑法的出生标准是独立呼吸说,因此杀掉一个婴儿构成故意杀人罪,杀死胎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在国内,一个母亲堕胎是合法的,并不会犯法,所以母亲有堕胎的权利。但是堕胎是剥夺一个孩子生存的权利,更是对自身的巨大伤害,因此我们需要慎重考虑。
2、堕胎犯法的国家
美国,英国,意大利,俄国等发达国家不准许,人流,坠胎,药留等不人道的行为。某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坠胎,有的是出于宗教上、传统习惯上的原因,如罗马天主教会强烈反对用任何人工的方法终止妊娠;有的是由于本国的人口出生率低。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孕妇基于医学、优生或节育等原因,可在国家或集体举办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人工流产。
3、堕胎有哪些危害
1、在进行堕胎手术过程会造成宫颈损伤,当你再次怀孕时容易发生习惯性流产和早产;
2、在做完流产手术后如调养的不好,发生感染,会引导起生殖系统炎症,更甚成可能性会导致不孕;
3、女性在经常多次堕胎后子宫会变得非常脆弱,一不小心在进行人流手术时就会发生子宫撕裂,造成穿孔,危及生命;
4、女性在多次堕胎后,心理,生理会起一系列的改变,.还会引导起月经异变,神经衰弱等等;
5、多次堕胎还容易使子宫变位,子宫内膜异位而导致下腹的疼痛,下坠、白带增多、痛经等炎症的发生,甚至不孕;
6、多次堕胎会使子宫腔粘连,因堕胎时,会吸刮宫腔,使子宫内膜损伤,感染,而子宫痉挛性收缩,在愈合过程中容易发生子宫腔粘连;
7、多次堕胎会发生闭经的情况发生,如果子宫内膜的基底层受到损伤的话就会失去再生的能力就算卵巢功能正常能按时排卵但也不来再来月经了;
8、多次堕胎后再怀孕生下的孩子弱智者比例也是会大幅度提高.
如果,你已经超过三次以后堕胎而再想生小孩的话,必须去正规医院接受医生的专来治疗做个彻底的检查.女性朋友们一定要现做好避孕措施,杜绝多次堕胎。
未成年打胎不犯法。
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发生关系未满14周岁的,则男方触犯法律,其它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医疗营养等费用。在中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所以是不违法的。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
扩展资料
堕胎的危害
1、未曾进行过生产的子宫颈管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比较纤细的筒状,如果要做普通的人工流产,必须要用金属器材进行必要的扩张,而这种操作生的损伤是显而易见的,会使子宫镜的肌肉或者是纤维断裂。当女性在一次怀孕的时候,子宫颈管也会因为有瘢痕变得特别的松弛,幼小的胚芽也特别容易从子宫腔体脱落,严重者会出现习惯性流产。
2、被金属器扩张后的子宫颈管,特别容易感染病菌,也更加轻易就会被引发子宫内膜炎,盆腔炎,或者是输卵管炎,有时也会发生不孕症。
3、做过普通人流的女性,子宫内膜的深层,因为受到了损伤,即使愈合之后,也特别容易导致子宫腔的黏连,如果创造面积小,会出现痛经现象以及经血排出受阻的现象;如果创伤面积大,有可能会出现受精卵无法着床的现象,导致不育。
参考资料:—堕胎
堕胎不犯法,但是还是需要慎重的。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在许多国家,堕胎备受争议,主要为道德、女性身体权、婴儿生命权等问题。
流产药物
用于怀孕前期,利用药物令孕期女子内分泌系统紊乱,分泌不适合胚胎生存的各类激素,激发生殖系统异常,改变胚胎发育环境,造成胚胎死亡后流出。
抗早孕药物还有一个名字叫“催经止孕药”,望文生义,从中也可以看出研制者的用心良苦——有过性生活史的女性,只要月经超过几天不来,就有怀孕的可能,这时趁它“立足未稳”,立即服药催促月经来潮,从而达到终止妊娠的目的。
各州立法不同,迄今仍是争议最高的议题之一。
主论点在於妇女选择权(和隐私权)和胎儿生命权,并无全国一致的看法,赞同者大约各一半。
民调意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赞成有条件下是合法的;第二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为合法;第三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不合法,第四类无意见。
最新的调查,第一类在55%以上,第二类在25%以上,第三类在25%以下,第四类在5%以下。
50%的人认为妇女选择权和胎儿生儿生命权都重要。
从1900开始,即有反堕胎的法案在各州陆续推行。
1973年为分水岭,Roe v. Wade法案促使最高法院制定出三阶段框架。
妊娠期前三个月,以妇女选择权为主,各州不干预;
中间三个月,以妇女健康考虑为主,各州可予干预;
末三个月,为保护胎儿,各州可立法限制和干预。
1992年在此框架上,PlannedParenthood v. Casey展开了修正性的讨论。
以胎儿取出母体时是否能存活,为各州可否干预的时间点。
2016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於德州限制医院提供堕胎的功能,予以否
以2004年的调查为例,堕胎的原因依序是:有了这个孩子将改变现在的生活(74%)、现在无法负担养孩子的费用、不希望当单亲母亲(48%)、才刚生育完、还没准备接受另一个孩子、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怀孕了、还不认为自己已成熟到可以当父母、另一半不希望有这孩子、自己的健康因素、父母不希望有这个孩子、强暴罪的受害者等(1%)。
以母体因素、胎儿权利、另一半、亲人的考虑为主。
这些立法的内容,都将和当地的医疗服务和保险等相连结,也和宗教、道德等并同讨论。
畸形或先天症状等缘由,已被吸纳入这些原因之中,并不单独构成违法与否的判准。
2010年前後开始,各州在1973年高等法院判决框架下,限制堕胎的法案大幅增加,也代表了另一种民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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