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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远程医疗8大试点启动(医养联合体是不是将来的趋势)

妙手生春 2023-07-26 16:17:51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计委6月23日公布的《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启动试点的地区和机构包括北京市、湖北省等区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将“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长期以来,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医保范围内药品目录及报销名录等,相当一部分尚未接轨,此次部委明确提及将启动医保接轨的研究,有望破局。

8家单位启动试点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龄人群对于医养融合的需求日益迫切。

目前,居家养老以及普通养老机构已经难以满足失能老人的养老市场需求。以地方为例,江苏无锡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08.81万、占总人口的23.08%,远高出全国16%的平均水平,失能、半失能老人,普遍向往医养融合的养老模式。

上述情势倒逼决策层深入考量现有的养老模式,并拓展可行的新模式。

据记者了解,此次启动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的单位共有8家。其中,北京市占3家,其余试点单位分布于湖北与云南。

此次试点,将启动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不能纳入医保,明显制约相关养老机构的良性发展。国内曾有多家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为此做出过尝试,即老人生病可直接在养老床位上享受医保,不需要转到住院床位。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又因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进而涉嫌套用医保养老而夭折。

此次决策层对于医保接轨层面的研究“松口”,有望打破上述医保养老难以推进的局面。

社会力量待发力

事实上,为进一步深推医养融合,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还需要社会养老力量的有效介入。

在这一点上,北京市人大曾提出“两条腿走路”的养老模式探索。也就是说,对于公立的养老机构,主要针对一些低收入老年人、需要特殊护理的老年人,或是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民办养老院可以针对社会不同的需求,服务和收费都可以分层次。

但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阻碍。一家民办养老院院长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高风险也是他不愿涉足“医养融合”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收一个失能老人的养护费是一般老人的两三倍,但失能老人一旦发生意外,也许几年的辛苦就白费了,且会对养老机构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他希望这方面也应有相关法规出台。

有业内人士指出,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发展,还应加紧落实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事实上,国内已经出台多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行业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税费的减免、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金融机构信贷优惠、财政补助力度的加大等。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还没有全部落到实处。

此外,受制于投入不足等因素,民办养老机构整体服务项目单一、满足层次低,部分养老机构仅能做到“吃饱穿暖”,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和培训不足,无法为老人提供更舒适和高质量的护理、康复及治疗服务。

对此,针对目前民办养老机构良莠不齐、功能弱化的现状,应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大发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需求。

“未来的趋势是,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的服务社会化,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上述人士说。

医养联合体是不是将来的趋势

“医养结合”是指60岁以上人口在未来生命过程中,尤其是终老阶段的医护、养老服务的结合,即在提供传统养老模式所包含的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医疗和康复服务,实现了传统养老服务与现代医疗服务的结合。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2017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数量达到15831万人,医疗机构和养老院的数量也快速增长。但是我国的现状是养老机构不能提供医疗服务,而医疗机构缺乏养老设施。“医养结合”解决了这一矛盾,利用“医养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目前我国医养结合的主要模式有三种:

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医养结合行业的总规模逐渐扩大,2017年,我国医养结合的规模达到了5248亿元,其中,公立医养结合的规模达到了4594.6亿元,占比87.5%。

据统计,在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消费占比中,70%以上是医疗服务的消费,因此,医养结合在未来超高龄社会中的发展研究迫在眉睫。然而,当前我国医养结合市场还存在标准体系、服务能力与资源整合等问题。

“医养结合”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既能为老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能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新一轮老龄危机的加深,扩大了老龄化产业的市场需求,也将会推动医养结合模式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预计未来我国医养结合模式行业将呈现规模化,品牌化和高端化趋势。

规模化趋势。目前,我国的医养结合模式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配套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随着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医养结合企业也将成规模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而企业的品牌也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高端化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城市中的老年人,退休后会有一定的积蓄以及稳定的退休金,他们希望能够安度晚年,因此对于服务质量好,环境好,医疗设施齐全的养老机构的需求更大,未来我国医养结合模式将朝高端化方向发展。

——以上数据和分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养老护理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简述农村偏远地区远程医疗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需要解决哪几项技术

农村偏远地区远程医疗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需要解决远程医疗技术、远程医疗临床路径技术、远程监控技术与诊断方法等技术。

拓展资料——远程医疗系统

远程医疗,指的是利用通信和信息技术来实现异地疾病诊断、治疗和健康护理等多宗医学功能的医疗模式。

远程医疗运用计算机、通信、医疗技术与设备,通过数据、文字、语音和图像资料的远距离传送,实现专家与病人、专家与医务人员之间异地“面对面”的会诊。远程医疗不仅仅是医疗或临床问题,还包括通讯网络、数据库等各方面问题,并且需要把它们集成到网络系统中。

远程医疗在国际上有telemedicine、telehealth、telecare等提法。传统的远程医疗的定义是指对于不能前来就医的远方病人施行简单医术的特殊医疗方式。而现代是特指借助现代通信技术实现的对于远地对象的医疗服务系统,利用远程医疗系统可以对远地对象进行检测、监护、诊断等。

远程医疗系统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即医疗服务源所在地,一般位于大城市的医疗中心,具有丰富的医学资源和诊疗经验。远地寻求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可以是当地不具备足够医疗能力或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是家庭患者。

联系两者的通信网络和诊疗装置。其中通信网络可以包括普通电话网、无线通信网以及通信卫星网等;医疗装置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诊疗仪器等。

远程医疗系统的服务方式又分为实时(在线)方式和非实时(离线)方式两种。实时方式是指条件允许或紧急情况时使用,可以使患者获得及时的救助,但花费较高,操作难度较大;非实时方式是指将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资料随时传送给服务提供方,等待处理。

位于大医院的专家可依据用户提供的资料作出相应的诊断。在医疗咨询、培训、教育等应用场所也经常用到。这种方式可大大减少对网络系统带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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