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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耜《道德真经集注》二十五

德玄 2024-11-15 1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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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混成章第二十五》

1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2 明皇曰:将欲明道立名之由,故云有物。言有物混然而成,含孕一切,寻其生化,乃在天地之先生。○河曰:谓道无形混然而成,万物乃在天地之前。○弼曰:混然不可得而知,而万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谁之子,故先天地生。○雱曰:道之中体,混然而成,其视天地,亦由一物耳。而此特云先天地者,老氏将敛天下之散乱迷错,而复之性本,故且举混成而已。盖由万殊而观,则此为道之全。而由道本以观,则虽混成者,犹散殊也。目之为物,则明更有物物之妙耳。

3 寂兮寥兮,

4 雱曰:混成无象。

5 独立而不改,

6 河曰:寂者无音声,寥者空无形。独立者,无匹双。不改者,君子常。○弼曰:寂寥,无形体也。无物之匹,故曰独立也。返化终始,不失其常,故曰不改也。○雱曰:混成之体,常而不易。

7 周行而不殆,

8 河日:道通行地,无所不入,在阳不然,记阴不窃,无不贯穿,不危殆。○雱曰:混成之用也。万物由我以生死,我常制其命,孰能危之。

9 可以为天下母。

10 明皇曰:有物之体,寂寥虚静,妙本湛然常寂,故独立而不改。应用遍于群有,故周行而不危殆。而万物资以生成,被其茂养之德,故可以为天下母。○河曰:道育养万物精气,如母之养子。○弼曰:周行无所不至而免殆,能生全大形也,故可以为天地母也。

11 吾不知其名,

12 弼曰:名以定形,混成无形,不可得而定,故曰不知其名也。字之曰道,河曰:我不见道之形容,不知当何以名之,见万物皆从道所生,故字之曰道也。○弼曰:夫名以定形,字以称可,言道取于无物而不由也,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称最大也。

13 强之名曰大。

14 明皇曰:吾见有物生成,隐无名氏,故以道生表其德,字之日道,以包含目其道,而名日大。○河曰:不知其名,强日大者,高而无上,罗而无外,无不包容,故曰大也。○弼曰:吾所以字之日道者,取其可言之称最大也。责其字定之所由,则系于大。大有系则必有分,有分则失其极矣,故曰强为之名日大。○秀曰:道譬万物则无乎不周,可谓大矣,虽然,大名既立,全体已亏。

15 大曰逝,

16 河曰:其为大,非若天常在上,非若地常在下,乃复逝去,无常处所也。○弼曰:逝,行也。不守一,大体而已,周行无所不至,故曰逝也。○雱曰:大则有用,逝者周行樱物,功用著矣。

17 逝日远,

18 河曰:言远者穷乎无穷,布气天地,无所不通也。○雱曰:道之为用,无所不极,可谓远矣,而去本亦远矣,此谓混成而已,若道之至,则非远非近也。

19 远曰反。

20 明皇曰:妙用无方,强名不得,故自大而求之,则逝而往矣。自往而求之,则远不及矣。若能了悟,则反在于身心而证之矣。○河曰:言其远不越绝,乃复在人身也。○弼曰:远,极也。周无所不穷极,不偏于一所,故曰远也。不随于所适,其志独立,故曰返也。○秀曰:有为有形,复归于无事无物,往来不穷,终则有始也。

21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22 明皇曰:因其所大而明之,得一者天地王也。天大能覆,地大能载,王大能法地则天行道,故云亦大。○河曰:道大者,包罗诸天地,无所不容也。天大者,无所不盖也。地大者,无所不载也。王大者,无所不制也。○弼曰:天地之性,人为贵,而王是人之主也。虽不职大,亦复为大,与三匹,故曰王亦大也。○雱曰:天地能体道,故皆大。王者在帝皇之下,人道之至处,凡老氏之说言道之中体,未尽绝际,姑尽性而已。王以归往为名,能尽人之性,则人归之矣,犹百谷之宗江海也,尽性则体道,故示大。

23 域中有四大。

24 弼曰:四大,道、天、地、王也。凡物有称有名,则非其极也。言道则有所由,有所由然后谓之为道,然则是道称中之大也,不若无自之大也,无称不可得而名曰域也。道天地王,皆在乎无称之内,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雱曰:道之中体,因物而名,故未离域中。

25 而王处一焉。

26 明皇曰:王者,人灵之主,万物系其兴亡,将欲申其鉴戒,故云而王居其一,欲警王令有所法,谓下文也。○河日:八极之内有四大,王居一也。○弼日:处人主之大也。○雱曰:一本云王居其一焉。

27 人法地,

28 河曰: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也,有功而不置也。○雱曰:言王举人之尽性者,此复言人者,明王德止于人事,人性自具王德也。

29 地法天,

30 河曰:天湛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

31 天法道,

32 河曰: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

33 道法自然。

34 明皇曰:人谓王也,为王者先当法地安静。既尔又当法天,运用生成。既生成已,又当法道,清静无为,令物自化。人君能尔者,即令道法自然之性。○河曰:道长生自然无所法也。○弼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能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方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如无仪,故道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所以为主其一者主也。○雱曰:自然在此道之先,而犹非道之极致,假物而言,则此四者如以次相法而至论,则四者各不知其所始,非有先后。《庄子》曰:季真之莫为,接子之或,使在物一曲。佛氏曰:非因非绿,亦非自然。自然者,在有物之上,而出非物之下,此说在庄佛之下,而老氏不为未圣者教,适其时而言,不悖理故也,使学者止于自然。以为定论,则失理远矣,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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