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便秘的发生率很高,据北京地区调查,65岁以上的老人便秘发生率达30%以上。便秘虽是小病,但对患有心脑血管病的老年人,这小病却暗藏杀机,往往会制造突发事件而酿成恶果。我们接诊的心梗或中风病例中,有不少就是因为老人便秘,用力解手而在“一号”(厕所)出事的,故称它为“一号事故”。
老年人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动脉硬化,特别是确诊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人,千万不可轻视便秘。有便秘者,要积极进行调治。排便时切忌过于用力,特别不能突然用劲。否则对冠心病患者,会使机体出现应激反应,引起心肌暂时性缺血,致使心肌严重缺氧而发生心肌梗塞,或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心脏停搏而死亡。对于高血压脑动脉硬化患者,则可能使血压骤升,导致脑血管破裂而发生脑溢血。
平时应养成良好的排便习惯,多饮水,多吃一些含纤维素多的蔬果(如芹菜、蒜苗、玉米、麦片、苹果等),必要时服些泻药使大便通畅,这些都是防治便秘的有效方法。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 发生在别人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大家不愿意的事情,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大家最重视的就是赔偿的问题,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于责任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总有一部分责任方不肯赔偿,那么遇到这种问题,应如何应对呢?在这里有两个方式,第一,请专业 律师 介入与责任方谈判,相信所有伤者都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事情,没有经验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要赔偿,但是专业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你争取更多的利益;第二个方式就是 诉讼 ,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案件,大家可以去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以保证自己得到应有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
法律客观:
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赔偿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交通事故逃逸的,具体处理如下: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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