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的“国粹”。中医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紧跟时代步伐,博采众长,吸收和引进各历史时期多种学科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成果,自我丰富和完善。这些努力不仅充实了其学术理论,也使之与哲学、社会科学和相关自然科学等融为一体。但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医药学缓慢发展与现代医学的快速前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相对封闭的学术体系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医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是中医发展史上的一次大革命。中医药学要在21世纪再创辉煌,必须敞开胸怀,热情拥抱当今世界多学科的新技术、新成果,从中吸取精华,充实和发展自己。中医药科研工作是中医现代化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中医药科研更需要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努力与现代科技结合,使其既保持浓郁的民族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随着疾病谱的变化和中医药科研的进一步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多渠道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参与中医药科研的人员越来越多,研究范围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强,对科研项目管理也就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在中医药科研中引入现代项目管理机制,对中医药的科研从项目范围、质量、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的专业化管理和调控。
项目和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的本义是事物分成的门类,现在也泛指一次自成体系的工作。它是执行总体战略的重要实施手段,具有时限性和特定性。时限性是指每个项目都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持续进行的;特定性是指项目所完成的工作具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
项目管理是指对那些为达到项目目标必须执行的活动进行计划、进度管理和控制。传统项目管理通常被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主要应用于国防和军工项目,其应用范围仅局限于少数尖端领域,最早项目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阿波罗登月。也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才开始真正地认识到了项目管理的作用。
现代项目管理是一门新兴学科。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项目管理逐渐形成了适应多变信息时代的新型管理体系。如今,现代项目管理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其理论来自于管理项目的工作实践。所谓现代项目管理是指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有效的项目管理是指在规定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指标的时间内,对组织机构和资源进行计划、引导和控制工作。从这个角度上讲,项目管理是项目团队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来达到项目要求,是某个组织实现其项目战略的实施手段。
现代项目管理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这个机构由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所组成。它独立与项目组织者和项目实施者之外,对项目组织者负责,其主要作用是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同时,它能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独立运营。
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程序
中医药科研项目与其他普通项目一样,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有较为明确的目标。在每个科研设计初期,对试验结果和试验目的都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这就是整个项目的目标。项目目标决定了的项目内容和范围,是一个项目区别与其他项目的关键指标,也是最终评价该项目的主要指标。在所有项目中都存在项目目标。由于是一种科研创新工作,研究者很难预计试验的精确结果,因此,科研项目的目标需要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分解和组合,并逐渐明确和清晰,根据试验的情况可能进行轻微的调整,甚至推翻原定项目目标,中止试验。
二是有严格的时限性。它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有限资源完成项目目标。对于每个项目来说,其可以动用的时间和资源,包括人员、资金、物资等都是有限的。尤其对于科研项目而言,其资源占有及其使用的可控性和可监测性尤为重要。
三是有鲜明的独创性。科学研究的本质是创新,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每个科研项目都是在以往研究基础上的发展,都有其创新点。
这些共同特点决定了在其他领域使用的项目管理普遍知识可以应用到中医药科研项目当中来。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中医药科研项目的整个程序大致要经过5个程序:项目招标、项目投标、评标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总结和评估。而且,这5个过程既相对独立,由互相衔接。
项目招标:项目主管单位(投资者或组织者)根据社会需求,参考项目建议书和相关资料,对项目的范围、方向、总体目标、时限、投资额度提出项目构想,经过专家论证,对项目构想具体化,编制并发布招标指南。
项目投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指南和本单位条件,确定拟投标的项目(或课题)内容,组建项目团队,对项目或课题的具体目标、技术路线进行科学设计,对项目的承担人及其团队、相关条件、期限和经费预算等做出全面计划,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评标立项:项目主管单位经过科学严谨的评审程序,对各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必要时责成申请者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也可以进行组合,使之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最终确定更符合招标指南的项目,签订合同书。
项目实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二是项目组织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组织对项目过程进行管理与督察,密切关注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协调。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对执行不力或者没有前途的项目及时调整直至终止。
项目总结和评估:项目结束,执行单位进行总结,提出结题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其委托机构)根据合同书组织验收,对一些包括若干子项目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全面评估,对其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做出客观的评价,评估结论可作为再立项的参考依据。
中医药科研引入现代项目管理机制的意义
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程序,是一个非常专业而细致的工作。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在中医药科研工作中引入项目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所谓项目管理机制由管理体制决定,国家科研相关法规、项目管理理论和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制的作用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来体现。
当前中医药科研项目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二是社会,这其中主要是中药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
政府目前正在进行职能转换,政府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结构调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而把日常事务性工作逐渐转移出去。一些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为提高成功率,降低风险,也在寻求将高度专业化的中医药科研项目外包给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同时,目前科研机构的人员又大多缺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专业化项目管理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现代项目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它不仅把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从繁琐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为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项目管理新的理念、新的模式和新的机制,从而提高科研项目运行质量,提高效益,降低成本。
从结构层面来看,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替代原来由政府和专家实施的部分功能,使得政府能更好地从宏观方面对项目进行把握,使专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当中。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者和研究者的沟通以及科研运行的管理,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各方的优势。同时,由于中介方介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增加科研成果的可信度,减少试验风险。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管理机构能够更好更专业地权衡项目的各个方面,例如项目的范围、时间、费用、质量、人力资源、风险等,从而能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达到整体管理的目的。同时,项目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项目组织者的要求进行有侧重的项目管理。例如,某单位对科研项目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质量,那么项目管理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可以采取增加监察力度等方式来更细致地进行质量控制。
项目管理机构介入中医药科研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对于政府项目,由于具有很强的战略考量和目的性,因此,项目管理机构的介入主要体现在过程监管上,发挥项目管理机构良好的沟通协调功能,更好地为政府服务。对于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则可以在项目中全程介入,或者按照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要求部分介入,如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只负责质量监管或者数据评价等工作。这种合作方式的多样性有利于项目管理机构更好地和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合作,也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
对于项目管理机制介入后是否增加项目成本,目前在项目管理界尚未达成共识。我们认为项目管理的介入并不会引起项目成本的增加。项目管理机构介入后,虽然增加了可见的项目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但它不仅可以通过科学设计和规范管理增加项目的可预见性,降低投资风险,而且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努力降低成本。另外,项目运行质量的提高可以减少很多项目隐形支出和不必要的浪费,提高项目运行质量。例如,项目管理者可以通过对项目时间的管理,最大可能地缩短项目时间,从而减少项目费用。也可以通过采购管理,整合各方资源,减少由于条框分割产生的资源浪费。
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必须保持中医特色
与西方医学科研相比较,中医药科研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来中医临床是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关键环节,科技发展必须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二来由于中医药文化特征和理论体系还没有得到自然科学的充分解释,在此期间,必须坚持传统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相结合。三是由于中医证候及药理学的复杂性,目前影响中医药发展的瓶颈是试验方法学。
这种特点要求项目管理介入中医药科研要保持中医特色。其一,中医药现代项目管理团队,在知识结构上必须具有中医药专业知识,现代管理知识以及市场运营知识。在人员结构上,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相关学科人员参加;其二,在中医科研项目中,不仅要把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项目的组织协调当中,还要尊重中医学的独特思路和辨证方法;其三,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以社会效益为主。
结 语
不可否认,将项目管理引入中医科研中可能会产生一些短期的不适应或者不习惯。但从长远来看,现代项目管理介入中医药科研是大势所趋,随着中医药科研的日益专业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机制的逐渐健全,中医药科研工作必将变得更加高效、公正和客观。我们坚信项目管理理念必然能为中医药科研注入现代化的因子,为中医药现代化服务,为中医药走向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代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蒙医药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减收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应当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蒙药给予倾斜。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三章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蒙医科蒙药房或者中医科中药房;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蒙医药或者中医药服务。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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