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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腹腔镜下取肾活体移植

医案日记 2023-06-14 16:01:40

后腹腔镜下取肾活体移植

本报讯一位不幸患上尿毒症的患者,在北大三院泌尿外科成功进行了后腹腔镜取肾活体移植手术后,于近日康复出院,成为该院首位接受后腹腔镜取肾活体供肾移植的患者。

这位来自黑龙江的32岁病人,经北大三院泌尿外科主任马璐林、副主任黄毅检查,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其哥哥自愿捐献自己的肾脏给弟弟。因供肾的哥哥比较年轻,泌尿外科采用了对其损伤最小的后腹腔镜下活体取肾术,并立刻移植到弟弟体内,3个多小时两台手术顺利完成。病人第二天就下地活动,住院5天出院。

泌尿外科主任马璐林介绍,后腹腔镜取肾优于传统的开放手术取肾,不仅切口小,而且不需切断腹腔壁肌肉,并发症少,患者一般术后第2天就可进餐,下地活动。

“肾移植”是不是尿毒症的最佳选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移植?

因为每个人在面对疾病时都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并且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控制疾病,所以许多人仍然会选择移植。

许多人会对生活中疾病的出现保持警惕,因为一旦疾病出现,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我们的心理和生活。当然,即使我们在生活中非常关注身体健康问题和相关的保健问题,仍然没有办法预防疾病的发生或到来。因此,在疾病发生后,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及时就医和随访治疗,这样可以减缓疾病的发展,从根本上控制疾病。

饮食禁忌将比尿毒症透析患者宽松得多

同时,移植第一年后抗排斥药物的使用将逐渐减少,患者的生活质量将明显高于透析期。你认为什么时候该过这样的生活。换肾也有很大的风险,但我真的希望我不要每周都用针进行血液透析。我不能随意喝水或吃水果。我希望我有好运。换肾后,我的生活质量会提高,还能活几年。如果经济状况不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将放弃肾移植。毕竟,即使肾移植成功,他们也可能活不了多久。

“肾移植”成功后也可能发生排斥反应

排斥反应是肾移植患者随时可能面临的问题。尽管抗排斥药物的作用不断取得进展,提高了移植肾的短期存活率,但对慢性排斥反应的治疗作用不大。一旦发生,肾功能将逐渐丧失,需要透析。此外,长期使用抗排斥药物会降低机体的免疫功能,而感染是排斥反应乃至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癌症的发病率可能比正常人高几十倍。此外,抗排斥药物还可引起肝肾毒性、高血糖和骨质疏松症,这些都不是透析患者的不良反应。

治疗尿毒症最有效的方法是肾移植。

然而,由于器官移植成本高,风险高,除非你必须尝试,尿毒症需要肾移植到什么程度?什么是肾移植?所谓的肾移植是将一个健康的肾脏植入患者左下腹的髂窝。肾移植前有必要切除病变肾脏吗?目前,肾移植只需完成健康肾脏植入腹腔的过程。除非非常必要,否则不再提倡移植前进行双肾切除术。也就是说,原发性肾病的继续存在将直接危害患者的健康或进一步传播疾病。

2021年肾移植政策

2021年肾移植政策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移植意思是指将植物移动到其他地点种植,后引申为将生命体或生命体的部分转移的器官移植,例如转移一个人的肝脏代替另一个人的肝脏,这叫做肝移植。软件工程中,程序往往被视为有生命的机体,将源代码从一种环境下放到另一种环境下运行也可以称为移植。
肾移植,通俗的说法又叫换肾,就是将健康者的肾脏移植给有肾脏病变并丧失肾脏功能的患者。人体有左右两个肾脏,通常一个肾脏就可以支持正常的代谢需求,当双侧肾脏功能均丧失时,肾移植是最理想的治疗方法,当慢性肾功能不全发展至终末期,可用肾移植方法治疗。肾移植因其供肾来源不同分为自体肾移植、同种异体肾移植和异种肾移植,习惯把同种异体肾移植简称为肾移植。其他两种肾移植则冠以“自体”或“异种”肾移植以资区别。
肾移植后患者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肾移植无疑是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最好方法。但并非所有肾衰患者均可很好地耐受移植手术及术后的大剂量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在肾移植前必须了解该病例是否适合做肾移植,术后的预测效果将如何。某些患者在一定的情况下术后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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