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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医药学发展史

医案日记 2023-06-11 07:57:35

藏医药学发展史

藏族医学历史悠久。早在远古时代,生活在西藏高原的居民在同大自然作斗争中逐步认识到了一些植物的性能及其用于治疗的经验;在狩猎过程中,又逐渐知道了一些动物的药理作用。相传在公元前三世纪,就有了"有毒就有药"的说法。当时还没有系统的理论,主要靠三种疗法,即放血法、火疗法、涂摩疗法来治病。同时,还用酥油止血,用青稞酒治疗外伤等等原始简单的办法。

公元四世纪,天竺的著名医学家碧棋嘎齐和碧拉孜入藏,传播了《脉经》、《药物经》、《治伤经》等五部医典,对藏医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公元六世纪以来,从内地传来了医学和天文历算;七世纪,文成公主入藏,带来四百零四种病方,五种诊断法,六种医疗器械"以及四种医学论著如《门介钦莫》(即《医学大全》)等。八世纪,金城公主入藏时又带来了许多医药人员和医学论著,并把其中一些著作译成了藏文,如《索玛拉扎》(即《月王药珍》)等等。

赤松德赞时期,藏医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九大著名医学家,即玉妥.云登贡布、碧棋列贡、吾巴曲桑、齐齐谢布、米娘绒吉、昌提杰桑、聂巴曲桑、冬门塔杰和塔西塔布。其中玉妥.云登贡布最为有名。

玉妥.云登贡布(708-835年)是吐蕃王朝时期最杰出的医学家,曾担任过赞普的御医,是藏医学理论体系的奠基人。他走遍西藏各地,广泛搜集和研究民间医方,总结民间医药经验,还多次赴内地五台山以及印度、尼泊尔等地,拜中外名医为师,曾邀请著名中医学家东松(即韩文海)、印度医学家新提嘎瓦、尼泊尔医学家达玛锡拉、克什米尔医学家库雅巴等来藏研讨学术。他结合中外医学成果,编著了三十多部医学论著从而形成了藏医的一整套体系。随着医疗实践的发展,十五世纪以后,藏医逐渐形成了北方和南方两大派。北方派稍早于南方派,以强巴.南杰查桑为代表,南方派则以舒卡﹒年姆尼多吉为代表,他们分别总结了北部高寒地区和南部河谷地带的多发病及其治疗的经验,各有特点。

十八世纪以后,著名医学家帝玛尔· 丹增彭者广泛收集药物标本,编著了《晶珠本草》,收载藏区药名两千余种,对药物的形态、性味及功能等均讲述得十分详细。

公元一九一六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创办了"门孜康"(医算局),广招门徒,教授医药理论,对藏医藏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藏医药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进一步重视与大力支持,使其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各藏族聚居地区都取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民族医学文化中的“明珠”-藏医药

藏医药是中国医学宝库当中一颗非常璀璨的明珠,那么多年,生活在雪域高原的藏族人民在自然和各种疾病当中进行斗争而累积下来的质量各种疾病的经验。那么,大家对于这种民族医学文化中的“明珠”是否了解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从民族文化的角度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藏医药文明的体现——曼唐

唐卡是藏族文化中最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艺术形式之一,而表现藏医学内容的唐卡,藏语称为曼唐,它是医学和艺术的完美结合。曼唐是藏医先知为后世描绘的“多媒体教具”,是一本本形象的教科书。每幅曼唐由几个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小图案组成,合在一起,完整地反映了藏医学的起源、理论及实践,甚至医生的修养品德等内容。据说,曼唐的收藏遍及世界各地,如印度的藏医学中心、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英国的威尔康医史博物馆等,许多藏学家都以拥有一幅古老的曼唐而感到荣幸。

藏医药文明的体现——历算

藏医药和历算之间联系紧密,历史上学识修炼极高的藏医或僧侣,大多通晓天文历算。但天文历算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难于深入理解和运用。一名研究员笑着说,“钻研了30年,但只掌握了天文历算学的1/10。”天文历算的中心是宇宙大环境,藏医药围绕着人体小环境,二者紧密结合。正常人体的生理变化、脉搏心率等,都和天文历算有关。治疗病人,藏医要根据时令和季节对症下药,采挖和炮制药品,也有严格的时间讲究。

藏医药的发展前景

自1979年以来,许多国家的学者对藏医药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始研究藏医药。国外每年都有专家、学者赴西藏、青海、四川等地考察医药。一些国家还设立了藏医研究机构。如1983年,美国成立了西藏医学协会,其宗旨主要是研究在西方发展藏医药;西方一些藏学研究机构也设有藏医药方面的研究部门和专职人员等;西藏自治区藏医学院院长措如·才朗教授曾先后应邀赴日本、尼泊尔、匈牙利、美国、英国、法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藏医学术交流和讲学。

随着新时期的到来,内地与西藏的交流日趋频繁。其中,西藏发达的旅游业为藏医学的传播创造了外部环境,藏医学神秘而又渊源的历史被更多的人熟知,青藏铁路的修建也为民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在这个大背景下,藏医药与内地交流日趋完善。2006年5月20日,藏医药经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正因为文化的多元,文明的多样,世界才更有意义。不必比较谁更优秀,相信所有的民族医药,都是本民族文化的瑰宝,是本民族的选择和心爱。我们要做的——唯有更多的了解和尊重。

藏医药学的哲学思想

藏医药学是古代藏民族具有朴素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五行学说是古代藏族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古代藏医学家将它成功地引入医学领域,正确地阐释了人体的生命活动、疾病过程,以及治疗作用的一般规律,极大地推动了藏医学的发展,使之形成了独有特色的理论体系。
藏医药学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五行相互作用的结果。而“隆”的不断的运动变化和离合聚散,是生命活动的基本特征。作为物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体亦是一个由不断运动着“隆”构成的有机整体。五行:即土、水、火、风、天空等宇宙起源的5种基本元素;三因,即隆、赤巴、培根等人体固有的3种基本因素。它们是构成人体的基本物质,这些物质先天来自父精母血,后天靠营养滋长。鉴于五行中的风行与三因中的隆概念相同:火行与赤巴相同:土、水行与培根相同;天空行表示物质存在和发展的空问,故《金巴四部医典诠释》干脆指出:“从本质上说五行与三因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五行为三因的基础,而三因是五行的表现形式。
古代藏医学家将人体的生理活动和病理变化归纳在三因学说中并将其分属于脏腑,同时,用五行之间的克乘侮来描述脏腑之间的生理、病理联系。用物质性的隆、赤巴、培根解释构成人体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而产生了藏医的脏象学说、疾病学说等生理、病理观,古代藏医药学家运用三因学说、五行学说等阐述人体与致病因索、疾病与治疗手段之间的矛盾运行规律,因此产生了病疾学、诊断学、治疗学等藏医理论,从而使藏医药学形成了完整理论体系。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藏医药学,发展藏医药事业,发挥藏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藏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藏药生产、经营及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藏(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藏医药的政策。第四条 发展藏医药事业,要继承发扬藏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逐步实现藏医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藏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藏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的宣传、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藏医药工作。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改善藏医药机构工作条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正常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重点用于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等重点项目,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有藏医业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周转资金用于藏医药的应达15—30%。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藏医药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外资和捐助发展藏医药事业。
藏医药事业费、基建费和藏医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藏药的开发利用,对税务部门征收的藏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返还部分,应全部用于藏药的开发利用上。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藏医医疗机构和药店列为提供社会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藏药材资源,严禁乱采、滥捕、滥挖。
重视藏药加工,提高藏药质量,鼓励研究、创制藏药产品,发展藏药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藏医医疗机构。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藏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
未设立藏医药机构的县,必须在其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藏医科和藏药房。
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置藏医科(室)和藏药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藏医药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设备,提供藏医医疗服务。
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藏医药基本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藏医诊疗技术。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牧)村藏医药事业,将农(牧)村藏医药事业纳入农(牧)村医疗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牧)村藏医医疗服务网络。
建立县级以上藏医药机构对农(牧)村藏医医疗工作的对口支援制度。鼓励藏医药人员到农(牧)村和基层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疗法。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藏医药文献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设立藏医药学术团体,开展国际间、地区间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藏医药机构按有关规定在省内外开办和开展藏医窗口门诊等藏医药技术合作项目。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藏医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纵横向联合,走集团化、规模化路子。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藏医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适当增加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晋升考核的重点放在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上,对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的要求予以适当放宽。
对民间和个体行医藏医药人员的职称晋升,在报考条件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藏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
(一)藏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二)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藏医医疗、教育、科研、藏药生产机构的评审;
(四)藏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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