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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与社会保健

医案日记 2023-06-11 07:09:48

中国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曾为我国民族的繁衍生息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进步发挥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有无数医药专家为祖国民族医药的发展呕心沥血,使这朵奇芭一天天发展状大。如今,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里,国家中医保护品种等已有不少品种。今天又开历史先河,民族医药将堂堂正正进入全国各地的药店、超市,为人民健康事业服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有56个民族,总人口十二亿四千万,其中汉族十一亿三千七百万,占91.5%,少数民族一亿零四百万,占8.5%。

①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总面积中,民族自治地方的陆地面积达61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而且大部分分布在边远贫困地区,尤以西南西北为多。因此民族地区基本上属于“西部地区”。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民族,从秦代以来形成的统一国家,各民族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从而为中华文化的多元一体格局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传统医学的多元性和交融性提供了条件。

一、民族医药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创造和医药积累,今天统称为传统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个传统医药包括中医学、民族医学和民间医学。

中医学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传统医学,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主流医学,至今仍有其不可动摇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民族医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其中包括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瑶医学、彝医学、侗医学、土家族医学、朝鲜族医学、回回医学以及哈萨克、哈尼、仡佬、羌、佤、景颇、水、怒等各民族医药在内,于今整理出医学资料的少数民族医药不下35种。由此可见,民族医学并不是一个新发现的统一的医学体系,而是多种民族医药成分汇聚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民族医”这个概念至少在50年代就已经出现,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鉴于各个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和继承的水平很不平衡,所以又常常统称“民族医药”。”民族医学”、“民族医药”,都是历史的概念,是当今社会出于管理的需要而约定俗成的一个学术概括。

民族医学和中医学有着紧密的联系,不仅学术上有不少交叉和互补,更有类似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命运。但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形成了若干不同的医学体系。民族医学不是中医学的某个分支,它是中医学的姐妹。20世纪末,曾经有人想“创建世界传统医学科学统一的学术体系”。“以中国传统医学为主体,兼容各传统医学理论学说,对其治疗方法统一分门别类,汇五大洲传统医学为一体,以中国传统医学为主导。”而且确定“统一后的名称就叫世界传统医学(World Traditional Medicine。WTM)”。编写和出版了《世界传统医学大系》。

②现在看来,这个构思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终究没有成功,根本的问题是忽视了世界传统医药文化的多元性。在文化领域,重要的是认知、尊重、理解,让百花齐放。可以有自然的融合,不必搞人为的统一。中国政府的政策是“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③这就是我们继承发扬民族医药的理论根据和政策依据,也是各级卫生部门(不仅仅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须贯彻执行的大政方针。

二、民族医药与社会保健

(一)民族医药的共性:

1、朴素的自然观和各自的传统文化背景,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与自然相抗争、相协调的过程中。充分估计和运用自然力,尽量适应和调整人体自身。

2、宏观的、整体的、以调整人体功能为主的医学观。

3、以当地的植物、动物、矿物为自然药物。反映了民族医药的民族性、地域性和传统性。

4、适应当代生产生活的行医方式。医药活动总是和当时的生产水平和生活习俗结合在一起的。

5、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联系比较密切,中外医学交流久远而频繁。

(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1、对本地区、本民族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深入的探索和独特的疗效。

2、对当地草药的深刻认识和有效利用。

3、诊疗方法的多样性。除一般的药物疗法以外,民族医药的外治法林林总总。

这些疗法加在一起,不下一、二百种,极大丰富了我国的传统医学。

4、适用于家庭保健和社区医疗的理念与方法。

5、善于利用自然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健康长寿。

(三)民族医药的传承与创新

我国民族医药做为一种传统文化形态,在近百年来一直处于被歧视、被取缔的消亡过程中。1949年以后,虽有某些政策支持,但大势已去。1978年以后,在拨乱反正过程中,开始落实对民族医药的政策,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的潮流,民族医药有了转机。但接下来的“中医现代化、规范化”进程,一切取缔行为都在响亮号召下光明正大地进行。有的同志对“保护民族医药”的提法存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个被动的、落后的口号,殊不知“保护”是对“破坏”而言,的承认存在着破坏的现实,也就会理解保护的需要。对民族医药首先是要保护人才,尤其是基层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他们的才不及教授,但教授无他们之才。其次是要保护文献,保护医药文物,保护药材资源,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土壤。

民族医药也必须看清自己的短处,看清民族医药与时代的距离,从而积极奋斗,急起直追,大胆创新,加速发展。民族医药发展创新的基础和重点是:

1、在继承的基础上恢复临床活力。加强民族医的医院建设和放宽民族医的行医条件是两大关键。

2、加强科研。目前全国没有像样的民族医药的科研基地。多少年来批评民族医药落后的议论不少,但有关部门并没有为民族医药的科研创造条件。当前民族医药的少量科研项目都是零星的、分散的、随机的、多方插手的,因而大多是低水平的。在民族地区建设或加强若干个科研基地已成当务之急。

3、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改进。用西医的模式培养民族医是失败的。培养民族医药人才必须把现代教育和传统教育结合起来。藏医和蒙医过去有“曼巴扎仓”,这是古代的医学校教育,还有非常精美的教学挂图值得借鉴和学习。“曼巴扎仓”之陈规务去,“曼巴扎仓”之精华应存。壮、苗、瑶、彝等民族医过去连文字都没有,除了家传或师徒相授,没有社会化教育。因此需要建立新的教育制度。

4、恢复民族药地方标准,建立中国传统药创新体制。

民族药的标准首先应该是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职能。中国第一个民族药的地方标准《六省区藏药标准》(1978)就是藏族地区主动制订的。

前几年废除民族药地方标准是一个感情冲动的“治乱”措施,缺乏理性的,对客观事物深思熟虑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根据。甚至没有分析一下当时个别省“突击审批民族药”的原因何在?“突击审批”是民族药缺乏稳定政策的反映。把一些别类药“挤进”民族药里去,这些做法都带有“时代”的烙印。其中有一些是属于学术腐败的问题,反腐败不该以取消地方标准来代替。

取消地方标准之后,壮药、瑶药怎么办?他们没有跟上“末班车”。取消地方标准的时候似乎忽略了这一点。

过去的地方标准尚未收入民族药的基本内容,地方标准并未完全成其历史任务。

过去在某些省区审批地方标准时,很大程度上套用了西医和中医的标准。一些审评专家可能是出于好意,用中药方剂学的概念强加给民族药,以致出现若干改头换面的“民族药”,而真正的民族药并没有坐上位子。

如果不恢复地方标准民族的新药全部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即按新药研制和审评的程序进行,则一年出不了几个民族药。大量民族药将因道路阻塞而基本湮没。

但恢复民族药的地方标准也不能没有原则。它应该是一个历史任务。我的意见是:

①只有民族自治区和经过批准的少数民族省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②规定一个历史时期,如20年或50年。20年或50年以后怎么办?视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

③制定由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的有关法规条款。这样制定的“民族药地方标准”只会促进民族药的科研与生产,从而大有利于人民的健康事业,这也是中国特色药政管理的创新之处,而不至于造成医药管理的混乱。

三、在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中发展民族医药的战略意义。

人类社会越加发展,人们对健康生活、生存质量、生命保护的重视程度将越来越高。医药消耗往往随年龄的增长而攀升。

首先,东西方观念的基本矛盾在于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西方科学以改造自然为能事,受到了大自然的回报与惩罚,其中包括对人体健康的惩处。中国的传统医学以“天人合一”为理念,强调入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虚邪贼风,避之有时”,从而解决了人与大自然的直接冲突,而且创造了一整套适应自然的保健方法。

第二,基于同样的原因,中国传统医学认为医药的作用不在于拮抗自然,拮抗六淫,拮抗致病菌,而在于调整人体机能,提高人体本身原有的或应有的抗病能力。一根针,一把草,都起了支持、调整人体抗病机能的作用。近几十年来,药学家发现金银花、连翘、黄连、黄芩等对细菌和病毒敏感的药物,于是有“植物抗菌素”之称,凡遇感染,大堆“植物抗菌素”一拥而上,有时灵,有时不灵。药学家又发现,夏枯草、半支莲、白花蛇舌草等可以杀伤或抑制癌细胞,称之谓“植物抗癌药”。凡遇癌症,大堆“植物抗癌药”一拥而上,但大抵疗效不佳,反而伤了胃气,损了正气。这些经验告诉我们,传统医药治病,不能重蹈以药抗病的误区。而应该真正掌握人体生命行进的规律。

第三,在药物创新上,不宜以化学成分套中药和民族药,也不要把发展民族药生产仅仅是发展成药。成药是通方治病。如果忽视了人体和疾病的特异性,去投服千篇一律的中成药和民族药,其效果之不佳应在意料之中,而往往回过头来又把“疗效不好”的污水泼在中药和民族药头上。这就是老中医说的“非药之过,乃医之过也。”再深入探讨一下,“非医之过,乃官之过也。”

第四,中国的医学应该有自己的模式,应该根据中国社会的特点,不走西方那种“以药带医,药品万能,唯药商之马首是瞻”的模式,而坚决地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真正地而不是虚假地继承发展传统医药,切实地走中国式的医药改革之路。

作者: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 诸国本 来源:《医药世界》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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