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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三大特区保你健康

医案日记 2023-05-19 12:01:40

刺激三大特区保你健康

医学研究表明,人体有六大“特区”,即背部、前胸、脊柱、肚脐、腋窝和脚部。经常对人体这六大“特区”进行刺激,能有效地防治疾病,健身强体,益寿延年。

一、背部的保健特区

中医养生专家指出,后背正中的脊柱是人体督脉的所经之地。脊柱两旁的太阳膀胱经络与五脏六腑联系甚为密切,经常予以激发疏通,有益于气息运动,血脉流通,滋养全身器官。现代医学发现,人体背部皮下还蕴藏着大量免疫细胞,如患了感冒或中暑后。“擦背”和“刮痧”等就是激活背部免疫细胞的好办法。

二、前胸的保健特区

经科学家研究发现,前胸的胸腺是主宰人体整个免疫系统的重要器官之一,胸腺分泌出来的免疫活性肽物质,能监视体内变异细胞,并毫不留情地将其消灭,故有强大的抗癌作用。同时,又有抗感染的功能和抗病能力,对延缓衰老也有一定的作用。只要每天坚持用手掌上下摩擦前胸(上自颈部下至心窝部)100-200次,就能刺激胸脖,起到防病健身、祛病延年的作用。

三、脊柱的保健特区

最新酵研究表明,人老首先是脊柱先老。脊柱是人体两条直行的经脉中督脉的行经之地,经常按摩脊柱,可促进经络的疏通。滋养全身器官而健身。日本一家杂志报道,锻炼脊柱可防治100多种疾病。脊柱是人体的中心轴。如能常做太极旋转,会产生很强的生物电能,给脏腑和全身输送,补充能量,而且使人对病毒的侵袭有很强的免疫力,即使对脑血管意外、老年痴呆症、中风瘫痪、神经官能症、糖尿病等也有防治作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一条中的“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三、第三条中删除第二款。四、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第(四)项修改为:“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五、第八条第(一)项中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项中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
  第(四)项中的“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项、第(九)项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计划”。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察。”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删除第(八)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水源保护区内未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餐厅、酒楼、写字楼、商住楼、住宅区、企业职工宿舍等,应当有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内饲养猪、牛、羊的清理和对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有关区、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清理和拆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的”。
  删除第(四)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能作为旅游项目,并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评估、界定,向社会公布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旅游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应当与城市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注重滨海旅游特色和潮汕历史文化内涵。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汕头市旅游局是特区旅游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规划、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部门,根据本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行业管理。第六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第七条 鼓励内资、外资和各行各业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区(点),包括旅游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滨浴场、旅游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九条 各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区(点)的环境保护、卫生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第十条 兴建或改建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
  (一)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二)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
  (四)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五)市政配套设施;
  (六)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七)安全、消防防护配套设施;
  (八)客户市场的定位、接待容量和预期效益;
  (九)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20日内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城建、环保、文化、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原则,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评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凭“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评审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性的旅游资源建设开发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发经营,并负责组织编制该旅游项目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计划、规划、林业、城建、环保、文化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审并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城建、环保、文化等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非法买卖、租赁景区土地及旅游资源。
  禁止建设单位非法转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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