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长华 宋歌 中国中医科学院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日益受到重视,传统知识的价值被现代科学技术挖掘出来。持有发达科学技术的一些国家“如鱼得水”,利用资金和技术的优势大肆开发传统知识,这使得经济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不但面对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技术壁垒,同时又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并占有他们世代传承的知识资源,而得不到任何尊重和回报。而中医药等传统医药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是传统知识被不当侵占的重灾区,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世界,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和规则制定权,屡屡侵占其他国家的传统医药知识,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力保护传统知识。并且,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文化同质化,西方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正在取代各国的传统文化,人们对传统医药文化的认同感逐渐降低,传统医药知识的文化根基存在着消亡的危险。
认识到保护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的迫切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0年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政府间委员会”(IGC),IGC是一个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讨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化与传说(GRTKF)盗用和保护问题的论坛。2003年9月,WIPO全体大会将IGC的使命进行了扩展,增加了IGC的工作内容,将会在国际层面关注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说,以及在该领域制定一项或者一系列国际制度。WIPO的这一探索似乎为保护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带来了一线曙光。但是,令广大发展中国家失望的是IGC成立至今先后召开了14次会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讨论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未能在该领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达成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协议,传统知识保护要想越过发达国家的制度障碍是十分困难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谈判陷入了僵局。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创新,理论来源是激励理论,通过给予个人的知识产品足够的保护,激励社会的创新活动,授予创作者、发明者一定期限的专有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视为对其创作活动的回报。这种收益成为了激励创新的动力。而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则扎根于某个社群、民族文化之中,由其世世代代传承而来,并非是现代创新的产品,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相容。并且知识产权制度关注的是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体现的是个人主义、自我意识。而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是特定的民族、群体、社区等在其所生活的特定地域内,由于生活和生存的需要,经代代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其持有者一般是某一群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保护这种群体利益。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有着天生的不相容性。这种不相容再加上WIPO内部各国利益的诉求不同,虽然经过了多年的谈判,但要想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做出对传统知识保护有利的一些小的修改都是十分困难的,试图建立一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异于与虎谋皮。此外,如果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寄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上,利用现代科技开发利用传统医药知识,强调用技术创新来保护。这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科技开发也不是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很容易被发达国家借技术与制度之便,不当占有传统医药知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保护传统知识,我们需要的是从源头上保护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帮我们走出困境。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产生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快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根据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坏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该定义,我们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就是传统,并且强调代代相传的活的传统,文化遗产与传承群体紧密联系活态性传承,强调保护的目的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相对于陷入困境的传统知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更加贴近传统文化遗产的本质,更加契合保护的需要。依据公约,传统医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范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这一范畴中“保护世界观或信仰体系比保护自然环境更具挑战性”,明确应该对传统医药相关信仰加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公约》指出要“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承传和振兴”。具体的有编制保护名录、建立文本、视听资料档案、教育传承、宣传传播等方式,这些保护的办法似乎都不是强硬的措施,但他恰恰从源头出发,保护了传统医药的文化根基,跳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窠臼,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出了一条新路。我们可以借助这种保护,通过建立一整套的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造成一把“硬刀子”。实现对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尊重、承认价值和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很多,比如:
1、豫剧;2、缂丝;3、松江顾绣;4、民间剪纸;5、皮影戏;
6、滩头年画;7、川剧变脸;8、吴歌;9、四股弦;10、花鼓戏;
11、扬州弹词;12、京韵大鼓;13、评书;14、藏文书法;15、陶器烧制技艺;
16、蒙古族长调民歌;17、沧州武术;18、蓝印花布印染技艺;19、南县地花鼓;20、少林功夫。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1、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2017年12月7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的会议上,意大利南部负有盛名的那不勒斯披萨制作(Neapolitan pizza-making)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评选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2]
2、节日展会
文化遗产日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至此,我国已经有了“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古族长调民歌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类和非物质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政府希望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国“文化遗产日”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选在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而是确定在没有任何特殊意义的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这样做旨在使这个“文化遗产日”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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