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药是祖国医学临床用药的三大来源(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之一,在我国已经有3000多年的应用历史,《本草纲目》中记载的的矿物药多达350余种,我国现有矿物药80余种,常用的只有30余种。虽然2000年版《中国药典》正文部分收载的矿物药仅有22种,在所收载的534种中药材中仅占4%左右,但在药典收载的458种成方及制剂中有约100种含有矿物药。由此可见,常用的矿物药虽然品种不多,但是应用却很广泛。尽管建国以来,我国在矿物药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对矿物药的安全性也给予了关注。但总的来说,我国矿物药的研究基础薄弱,尤其在安全标准(包括有毒或有害成分限量、剂量、用药期限、配伍禁忌、服药宜忌、妊娠禁忌等)和质量标准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已经成为中药行业发展的障碍,因此急需尽快制定和完善矿物药的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一、我国矿物药现状
矿物药多是几种矿物的天然混合物,入药时多需用炮制品。影响矿物药质量的因素很多,产地的地质状况、开采过程、运输及贮存条件、以及炮制方法等直接影响矿物药材中的各种成分的含量及其各成分之间的比例关系,而其物质基础的变化则是影响疗效和安全性的关键。一些地方药检部门常常发现市售的矿物药有的存在品种混乱、主成分含量达不到要求、药材中掺入杂石或杂质超量等方面的质量问题,如白石英、花蕊石、赤石脂和阳起石等品种混乱现象还存在;白石英常常与紫石英混用,但前者的主要成SiO2,而后者主含CaF2;有的将硬石膏(板块、柱状)、透石膏(板块、薄片状)、红石膏和农用石膏混用作石膏,有的混用石膏品中含砷量较高,并且有引起中毒死亡的报道;此外还有用人工朱砂代替天然朱砂者,而人工朱砂的游离汞含量较高,易引起中毒。含矿物药的中成药的质量问题加突出,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含矿物药的中成药产品,其重金属含量却相差很大。有人曾分别对上海和北京2家药厂生产的牛黄解毒片中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测定,发现2家产品中的砷含量相差高达10余倍,其它元素如铁、钼、锌等的含量也有很大差别。北京和香港2家药厂生产的六神丸中的砷、铁、铜、钼、镍等含量也相差3~10余倍。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矿物药的安全与质量标准不够完善和质量控制手段不足有关。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矿物药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是保障人民安全用药的需要
矿物药中有毒的品种较多,且有多种属于毒剧药物。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列入毒剧药品管理品种的28种中药中有7种是矿物药,占1/4。由于矿物药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另一方面,矿物药中含有的有毒重金属具有蓄积性,某些毒性成分可通过皮肤能吸收,即使是外用或在低剂量下使用时间过长也会发生慢性中毒。重金属慢性中毒对人造成的危害很大,严重时可使人致残或死亡。因此,需要对矿物药制订严格的安全和质量标准,确保市场销售的矿物药的质量,并严格遵照安全标准规定的剂量、使用期限以及用法和注意事项等使用,才能有效地避免急、慢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制定矿物药中重金属等安全性技术标准是中药国际化的基本要求
我国中成药的出口贸易因重金属和有害元素Hg、As、Cd,、Pb等含量超标屡屡受阻,除了种植环境的污染外,处方中含有的矿物药是导致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最直接的原因。世界各国普遍对中成药中重金属含量高的问题反映强烈,美国禁止含汞、铅等重金属成分的中药进口和销售,有的州明令禁止销售包括牛黄清心丸、大活络丹、六神丸等20种常用中成药。加拿大也禁止汞、砷、铅等重金属和有害物含量超标的中药销售,其禁止销售的品种包括妇科痛经丸、天王补心丹、牛黄消炎丸等汞含量高的中成药;英国当局曾对我国南京、广州、北京等地出产的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牛黄清心丸、大活络丹、再造丸等产品进行检测,发现汞、砷含量超标而拒绝进口;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家对中药的重金属含量也作了限制。新加坡政府从1999年9月1日起,以新的法令来加强管理中药的进口、制造、销售和供应,其中专门提出了对毒性重金属(砷、铜、铅和水银)含量的严格要求。
中成药中重金属含量超标使我国中药的出口贸易遭受了重挫,严重制约了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我国中药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种损失是用经济指标难以衡量的。
国际中草药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日本、韩国一方面利用他们在研发资金、制药技术和市场营销上的优势抢占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利用我国中药产品的诸如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制造一些对我国中药产品出口不利的舆论。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和对医药保健品需求的变化,美国和欧洲等国家也正在加大力度抢占植物药市场。我国每年也有一定数量的洋中药进口,洋中药在生产、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包装等方面的优势,不仅抢占了中药的国际市场,对我国国内市场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有不少传统的出口创汇中成药品种中含有矿物药,这些产品因重金属超标等原因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很重要的一原因是我国没有制订出科学合理的矿物药安全和质量标准。国际上也没有中药矿物药标准,他们常常采用严格的食品标准来衡量中药,这必然会使中药遭遇不公平待遇。如果我国自己不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矿物药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那么,我国很多含有矿物药的中药产品将被拒之于国际市场之外,这无论是对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还是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由此可见制定矿物药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是发展中药产业、促进中成药出口贸易,加快中药国际化进程需要解决的最为急迫的关键问题之一。
四、《中国药典》中矿物药的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不完善,急需完善和提高
《中国药典》自1963年版开始收载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并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矿物药中重金属的安全用量问题逐渐引起注意,随着药典的修订,有些矿物药的日用剂量与前版药典相比有所减少,如1995版药典中朱砂的日剂量为1990版药典的1/3,2000版药典中朱砂的用量为1995版用量的1/3。雄黄的剂量变化也类似,1995版药典雄黄用量是1990版用量的1/3。这种减量部分原因是迫于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部分是基于对矿物药毒性的逐步认识而作出的调整。但是按上述幅度减量并没有足够的实验依据。
《中国药典》中对有些矿物药的剂量、用量、使用时间的规定不明确,对一些有毒的矿物药如朱砂、雄黄等除了规定一般的剂量范围外,还有“不宜大量服用”,“不宜久服”等不具体的安全提示,对于一些作为外用的有毒矿物药的剂量仅规定“外用适量”,而上述所谓的“大量”、“久”和“适量”均是含糊而不确定的量词,不宜作为标准性的规定。我国矿物药安全标准中最大的问题是对有毒成分没有限量,对用药时间没有限定,规定的用药剂量范围不尽科学合理,外用药更是没有剂量标准。但应注意的是,红粉、轻粉等剧毒矿物药即使外用也容易通过皮肤、粘膜吸收而发生中毒,很多有害重金属进入体内后还可能发生蓄积中毒。作为用药依据的《中国药典》必须明确规定在矿物药材有毒成分限量前提下的单次用药剂量限量、反复用药剂量限量以及最大用药期限,按照标准用药,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用药者的健康和安全。
虽然《中国药典》自1963年收载中药以来已修订了多次,但最新版(2000版)《中国药典》在矿物药的安全标准上仍存在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在药典收载的含有矿物药的成方及制剂中,有些制剂中矿物药的最大用量超过了同版药典规定的该药材的最大用量标准。如:2000版《中国药典》规定雄黄的应用量为0.05~0.1g,但在同一版药典的成方及制剂中有安宫牛黄丸、牛黄抱龙丸、牛黄解毒丸等9种制剂中的雄黄用量超过了药材标准。此外,安全标准还应包括服药宜忌、配伍用药以及妊娠注意事项等内容。到目前为止,《中国药典》中矿物药的诸如上述剂量、用药期限、配伍及用药宜忌等安全标准还很不完善。此外,即使是认为无毒的矿物药,由于可能存在有害的微量元素,长期用药也可能因为有害元素蓄积而造成不良反应,因此,以严格的实验数据作为修订和完善《中国药典》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依据才是科学的。
2000版《中国药典》关于矿物药主成分化学鉴别和含量测定的品种达80%左右,比植物药和动物药的比例大得多,但缺乏专属性,同类矿物采用的成分鉴别反应和含量测定方法均相同。如磁石、赭石、自然铜的质量标准均是以主成分为铁盐而予以鉴别铁盐反应和测定含铁量;石膏、钟乳石和紫石英均鉴别和测定钙含量。但矿物药中的主成分多难以溶解和不易吸收,故主成分不一定是其主要的有效成分,而且毒性成分往往是主成分之外的其它成分。因此,从安全性考虑,矿物药的质量仅以主成分来控制不太合理,故除了主成分控制外,还应增加毒性成分的控制标准。
五、矿物药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研究的任务
结合矿物药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用药的需要,其安全标准的制订工作应包括:1.制订单次用药的最大安全剂量标准;2.制订反复用药时的最大限量标准;3.明确安全用药期限;4.明确药材中有害重金属的蓄积性;5.提出妊娠宜忌;6.提出配伍宜忌以及安全用药注意事项等。
在质量标准方面,则应:1.完善现有的药典标准;2.增加显微鉴别和特征性化学鉴别;3.完善主成分的含量标准,提出限量标准;4.增加主要有害重金属或有害物质含量测定,提出限量标准。
通过制订和完善合理、可行、科学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可达到切实指导矿物药安全用药的目的。同时,解决矿物药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问题,将对于清除中药出口障碍,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加速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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