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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和规格等级的划分(中草药管理制度)

医案日记 2023-05-08 17:36:26

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和规格等级的划分

一、制定中药材规格标准的实际意义

中药的质量是指中药材自身的品质状况。中药材的外观性状,如形状大小、色泽、质地、气味等及有效成分、药理作用与效果等,都可以反映质量的优劣。中药材的规格等级是其品质的外观标志。因此药材的品质与规格,是衡量药材商品质量好坏的标准。品质是对药材品种与质量的基本要求,规格是划分药材商品质量、分等分级的具体标准。药材是防病、治病的特殊物品,质量必须优良,才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同时药材又是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按质论价的要求。因此药材具有双重特性,它既有药用性,又有商品性。为适应商品性的需要,又必须按质量优劣蓝天分规格与等级,以便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流。二、中药材质量标准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

(一)国家中药材标准

国家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药材标准。,国内执行的是部颁标准《76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下达,于1984年3月试行)。本标准是在中国药典的基础上,选择产销量大,流通面广,价格较高,具有统一管理条件的76种药材,作为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

(二)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备经营的药材有600种,其中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有100种,而大部分尚未制定地方药材标准。但地方制定的药材商品标准是指在历史上已形成的地区习惯用药的药材,称为“地区性、民间习惯使用药材”,只能在本地区内销售使用,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须经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三、药材商品规格、等级的划分

药材商品质量优劣的客观标准,应是有效成分含量的多少和疗效的好坏。但目前绝数药材商品所含有效成分,及微量元素不很清楚或缺乏定量检测方法。因此现在制定的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仍以外观质量及性状特征为主,只能依据三级药材标准来划分药材的商品规格和等级。但中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不是每种药材可以划分的。有的既有规格,又有等级,有的没有规格,但有等级,有的既无规格,又无等级。既无规格,又无等级的则为统货。有些全草、果实和种实类药材,品质基本一致,或好、次差异不大,常不划分规格等级,如枇杷、木瓜等。药材商品规格与等级的不同之处:人为改变原生药形态的,则为规格;区分大小、好次的则为等级。等级标准较规格标准加具体。中药材规格与等级的划分:一般规格是按洁净度、采收时间,生长期,即老嫩程度、产地及药用部位形态不同来划分;而等级则指同一规格或同一品名的药材,按干鲜、加工部位、皮色、形态、断面色泽、气味、大小、轻重、货身长短等性质要求规定若干标准,每一标准即为一个等级。等级名称以最佳者为一等,最次者为末等(符合药用的),一律按一、二、三、四、……顺序编列。

由于中药材是自然形态,如货身长短粗细,大小轻重,同一等级亦有明显差异。因此在一个等级之内,要有一定的幅度,用“以内、以外”和“以上、以下”来划定起线和底线。例如药材一等每千克46个以内,是最多个数的底数,超过此数就不够一等级了。二等68个以内,即47~68个之间的个数,均属二等,但在同一等级内,大小个头平均在57个左右为宜,只能是略有大小,基本均匀,不能以最大和最小者,混在一起来充二等个数。

中草药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为加强卫生院中药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五、医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医院采购中药饮片,检验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应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什么事药品质量标准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有几种类型各具有什么性质和作用

一、药品质量标准指的是把反映的药品质量特性的技术参数,指标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规定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的方法。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规定,称为药品质量标准。

二、药品质量验证内容有: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订验证的内容。附表中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验证内容可供参考。

1、中间精密度

中间精密度是处于重复性条件与再现性条件之间的条件下得到的精密度。

重复性repeatability

注①、:在临床化学上,术语批内或序列内精密度有时用于表示此概念。

②、:在评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时,通常选择重复性条件来代表基本不变的测量条件(被称为重复性条件),此条件产生测量结果的最小变异。重复性信息可对故障排除目的有用处。

③、:重复性可以用结果分散性特征术语定量表达,如重复性标准差、重复性方差和重复性变异系数。相关统计术语在GB/T6379.2/ISO5725-2中给出。

④、:改写自ISO/IEC指南99:2007,定义2.20和2.21。

再现性reproducibility

在包括了不同地点、不同操作者、不同测量系统的测量条件下对同一或相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测量精密度。

注①、:在临床化学上,术语室间精密度有时用于指此概念。

②、:在评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时,通常选择再现性条件来代表最大改变的条件(被称为再现性条件),此条件产生独立实验室间比较结果时遇到的测量结果变异,如发生在室间比对计划中(例如,能力比对、外部质量保证或实验室标准化试验)。

③、:再现性可以用结果分散性特征术语定量表达,如再现性标准差、再现性方差和再现性变异系数。相关统计术语在GB/T6379.2/ISO5725-2中给出。

④、:不同测量系统可使用不同测量程序。

⑤、:应在实际程度上给出改变或不改变条件的说明。

⑥、:改写自ISO/IEC指南99:2007,定义 2.24和2.25。

2、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的特性。鉴别反应、杂质检查、含量测定方法,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方法不够专属,应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1)、鉴别反应

应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化合物区分。不含被测成分的样品,以及结构相似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均应呈负反应。

(2)、含量测定和杂质测定

色谱法和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专属性。并应标明诸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中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在杂质可获得的情况下,对于含量测定,试样中可加入杂质或辅料,考察测定结果是否受干扰,并可与未加杂质或辅料的试样比较测定结果。

对于杂质测定,也可向试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杂质,考察杂质能否得到分离。在杂质或降解产物不能获得的情况下,可将含有杂质或降解产物的试样进行测定,与另一个经验证了的方法或药典方法比较结果。用强光照射,高温,高湿,酸(碱)水解或氧化的方法进行加速破坏,以研究可能的降解产物和降解途径。含量测定方法应比对二法的结果,杂质检查应比对检出的杂质个数,必要时可采用光二极管阵列检测和质谱检测,进行峰纯度检查。

3、检测限

指某一分析方法在给定的可靠程度内可以从样品中检测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所谓检测是指定性检测,即断定样品中确定存在有浓度高于空白的待定物质。

检测限有几种规定:

(1)、分光光度法中规定以扣除空白值后,吸光度为0.01相对应的浓度值为检测限。

(2)、气相色谱法中规定检测器产生的响应信号为噪声值三倍时的量为检测限。最小检测浓度是指最小检测量与进样量(体积)之比。

(3)、离子选择性电极法规定某一方法的标准曲线的直线部分外延的延长线与通过空白电位且平行于浓度轴的直线相交时,其交点所对应的浓度值即为检测限。

(4)、《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水检测操作指南》中规定,给定置信水平为95%时,样品浓度的一次测定值与零浓度样品的一次测定值有显著性差异者,即为检测限(L)。当空白测定次数n大于20时: L=4.6σwb

式中:σwb——空白平行测定(批内)标准偏差。

检测上限是指校准曲线直线部分的最高限点(弯曲点)相应的浓度值。

与检出限不同。

(5)、又称检测极限。指某一分析方法在给定的概率保证(如置信水平95%)条件下,从样品中测出待测物质能区别于零值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检出限的规定随测定方法的不同而不同。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规定的检出限L=kSb/S,其中Sb为空白多次测定的标准偏差;S为测定方法的灵敏度;k为根据一定置信水平确定的系数。

4、定量限

是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具有一定的准确度。定量限体现了分析方法是否具备灵敏的定量检测能力。杂质定量试验,需考察方法的定量限,以保证含量很少的杂质能够被准确测出。

常用信噪比法确定定量限。一般以信噪比为10:1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定量限。

(1)、直观法

直观评价可以用于非仪器分析方法,也可用于仪器分析方法。

定量限一般通过对一系列含有已知浓度被测物的试样进行分析,在准确度和精密度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来确定被测物能被定量的最小量。

(2)、信噪比法

用于能显示基线噪音的分析方法,即把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噪声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出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或量。一般可信噪比为10:1。

其他方法有基于工作曲线的斜率和响应的标准偏差进行计算的方法等。

无论用何种方法,均应用一定数量的试样,其浓度为近于或等于定量限,进行分析,以可靠地测定定量限。

扩展资料

(一)、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性质、来源与制备工艺、储存等各个环节制定的,用以检测其药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规定  。

国家药品标准主要由《中国药典》、部(局)颁标准、注册标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药品质量的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政府在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实施管理中必须以药品标准作为技术标准,以确保各环节的操作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药品标准的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CFDA颁布标准。

3、药品注册标准。

4、其他一些标准。

(三)、我国药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地位

在我国,药品标准也被视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规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国家法定技术依据,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 。

1、《药品管理法》第32条第1款指出“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2、《药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3、《药品管理法》第65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根据以上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检所,以药品标准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和跟踪抽验。因此在药品监管过程中,通过对药品标准的正确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的轻重,这构成了正确适用药品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

-药品质量标准

-中间精密度

-专属性

-检测限

-定量限

-药品标准

中药新药中每类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是中药新药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标准中的各项内容都应做细致的考察及试验,各项试验数据要求准确可靠,以保证药品质量的可控性和重现性。
一、中药材质量标准
(一)质量标准
包括名称、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贮藏等项。有关项目内容的技术要求如下:
1.名称、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按中药命名原则要求制定。
2.来源来源包括原植(动、矿)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包括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上述的中药材(植、动、矿等)均应固定其产地。
(1)原植(动、矿)物需经有关单位鉴定,确定原植(动)物的科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矿物的中文名及拉丁名。
(2)药用部位是指植(动、矿)物经产地加工后可药用的某一部分或全部。
(3)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系指能保证药材质量的最佳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方法。
3.性状系指药材的外形、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的描述,除必须鲜用的按鲜品描述外,一般以完整的干药材为主;易破碎的药材还须描述破碎部分。描述要抓住主要特征,文字要简练,术语需规范,描述应确切。
4.鉴别选用方法要求专属、灵敏。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组织切片、粉末或表面制片、显微化学)、一般理化鉴别、色谱或光谱鉴别及其它方法的鉴别。色谱鉴别应设对照品或对照药材。
5.检查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属、砷盐、农药残留量、有关的毒性成分及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6.浸出物测定可参照《中国药典》附录浸出物测定要求,结合用药习惯、药材质地及已知的化学成分类别等选定适宜的溶剂,测定其浸出物量以控制质量。浸出物量的限(幅)度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制订,并以药材的干品计算。
7.含量测定应建立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项目,操作步骤叙述应准确,术语和计量单位应规范。含量限(幅)度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制订。
在建立化学成分的含量测定有困难时,可建立相应的图谱测定或生物测定等其它方法。
8.炮制根据用药需要进行炮制的品种,应制订合理的加工炮制工艺,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的质量要求。
9.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贮藏等项,根据该药材研究结果制订。
10.有关质量标准的书写格式,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
(二)起草说明目的在于说明制订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名称、汉语拼音、拉丁名阐明确定该名称的理由与依据。
2.来源
(1)有关该药材的原植(动、矿)物鉴定详细资料,以及原植(动)物的形态描述、生态环境、生长特性、产地及分布。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植、动物药材,应有与原种、养的植、动物对比的资料。
(2)确定该药用部位的理由及试验研究资料。
(3)确定该药材最佳采收季节及产地加工方法的研究资料。
3.性状说明性状描述的依据,该药材标本的来源及性状描述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4.鉴别应说明选用各项鉴别的依据并提供全部试验研究资料,包括显微鉴别组织、粉末易察见的特征及其墨线图或显微照片(注明扩大倍数)、理化鉴别的依据和试验结果、色谱或光谱鉴别试验可选择的条件和图谱(原图复印件)及薄层色谱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试验研究所依据的文献资料及其他经过试验未选用的试验资料和相应的文献资料均列入“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第6号药学资料。色谱鉴别用的对照品及对照药材应符合“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
5.检查说明各检查项目的理由及其试验数据,阐明确定该检查项目限度指标的意义及依据。重金属、砷盐、农药残留量的考查结果及是否列入质量标准的理由。
6.浸出物测定说明溶剂选择依据及测定方法研究的试验资料和确定该浸出物限量指标的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
7.含量测定根据样品的特点和有关化学成分的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应阐明含量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重现性、稳定性试验及回收率试验等);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含量测定用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其它经过试验而未选用的含量测定方法也应提供其全部试验资料,试验资料及相应的文献资料均列入“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第6号药学资料。
8.炮制说明炮制药味的目的及炮制工艺制订的依据。
9. 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应符合“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20号临床资料的要求。
二、中药制剂质量标准
中药制剂必须在处方固定和原料(净药材、饮片、提取物)质量、制备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方可拟订质量标准草案,质量标准应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质量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等项目。
(一)原料(药材)及辅料的质量标准
处方中的组份应符合《新药审批办法》分类与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第9条的要求。
(二)制剂的质量标准
1.名称、汉语拼音按中药命名原则的要求制订。
2.处方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以g或ml为单位),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根据组方原则排列,炮制品需注明。
3.制法中药制剂的制法与质量有密切的关系,必须写明制剂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用量等),列出关键工艺的技术条件及要求。
4.性状系指剂型及除去包装后的色泽、形态、气味等的描述。
5.鉴别鉴别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光谱鉴别、色谱鉴别等,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较好。显微鉴别应突出描述易察见的特征。理化、光谱、色谱鉴别,叙述应准确,术语、计量单位应规范。色谱法鉴别应选定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做对照试验。
6.检查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各有关制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必要的其他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制订相应的限量范围。药典未收载的剂型可另行制订。对制剂中的重金属、砷盐等应予以考察,必要时应列入规定项目。
7. 浸出物测定根据剂型的需要,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8.含量测定
(1)应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重药、毒性药制订含量测定项目。如有困难时则可选处方中其他药味的已知成份或具备能反映内在质量的指标成分建立含量测定。如因成品测定干扰较大并确证干扰无法排除而难以测定的,可测定与其化学结构母核相似,分子量相近总类成份的含量或暂将浸出物测定作为质量控制项目,但必须具有针对性和控制质量的意义。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作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临床用样品至少有三批、6个数据,生产用样品至少有10批、20个数据)制订。含量限度一般规定低限,或按照其标示量制订含量测定用的百分限(幅)度。毒性成分的含量必须规定幅度。
(4)含量限度低于万分之一者,应增加另一个含量测定指标或浸出物测定。
(5)在建立化学成分的含量测定有困难时,也可考虑建立生物测定等其它方法。
9.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有效期等均根据该药的研究结果制订。
10.规格应制订制剂单位的重量、装量、含量或一次服用量。
11.有关质量标准的书写格式,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
(三)起草说明
1.名称、汉语拼音按中药命名原则的要求制订。如生产用质量标准改名称时,必须予以说明。
2.处方除另有说明外,详见20号资料。有药典未收载的炮制品,应说明炮制方法及质量要求。
3.制法生产用质量标准制法应与已批准临床用质量标准的制法保持一致,如有更改,应详细说明或提供试验依据。
4.性状叙述在性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片剂及丸剂如系包衣者,应就片芯及丸芯的性状进行描述;胶囊剂应就其内容物的性状进行描述。
5.鉴别可根据处方组成及研究资料确定建立相应的鉴别项目,原则上处方各药味均应进行试验研究,根据试验情况,选择列入标准中。首选君药、贵重药、毒性药。因鉴别特征不明显,或处方中用量较小而不能检出者应予说明,再选其他药材鉴别。重现性好确能反映组方药味特征的特征色谱或指纹图谱鉴别也可选用。
说明鉴别方法的依据及试验条件的选定(如薄层色谱法的吸附剂、展开剂、显色剂的选定等)。理化鉴别和色谱鉴别需列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以证明其专属性,并提供有三批以上样品的试验结果,以证明其重复性。药典未收载的试液,应注明配制方法及依据。
要求随资料附有关的图谱。如显微鉴别的粉末特征墨线图或照片(注明扩大倍数),薄层色谱照片。色谱法的色谱图(包括阴性对照图谱原图复印件)。色谱图及照片均要求清晰、真实。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需有足够的实验数据和依据,确认其可重现性。色谱鉴别所用对照品及对照药材,应符合“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
6.检查药典附录通则规定以外的检查项目应说明所列检查项目的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重金属、砷盐等考查结果及列入质量标准的依据。
7.浸出物测定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制订浸出物量限(幅)度的依据和试验数据。
8.含量测定说明含量测定对象和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根据处方工艺和剂型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含量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参考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重现性和稳定性试验及回收率试验等;回收率的重现性应有5份以上的数据,变异系数一般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对照品应符合“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对于研究过程中的全部检测方法和结果,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以便审查。
9.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及有效期等。根据该药的研究资料,叙述其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事管理与法规)

一、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目的

二、GAP的适用范围

GAP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三、GAP对采收与加工的要求

1.采集应坚持“持续产量”原则 持续产量即不危害生态环境,可持续生产(采收)的产量。

2.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和方法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以及采取方法。

3.地道药材的加工 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四、质量管理

药材包装前应对每批药材进行检验 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

五、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中药材GAP认证管理部门 《中药材GAP认证管理办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中药材GAP证书的有效期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般为5年,生产企业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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