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安全性研究的五原则
原则一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进行研究,充分考虑中药的特点。
原则二单个药材与复方制剂进行比较研究,原处方与新处方进行比较研究。
原则三化学研究与药理、毒理研究相结合。对多种药材,多种复方进行多方面的比较研究。
原则四进行宏观规律的研究,不应停留在一方一药、成分的研究上,而是对多种中药的安全性有一个整体认识、规律性认识。
原则五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必须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因为一个政策的出台,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安全,要慎重。
中药安全性问题的五点建议
建议一中药安全性的系统研究应该纳入国家重点研究项目,作为紧急项目给予支持。同时组织高水平高效率的攻关队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产学研三结合,立即开展研究工作。
建议二中药安全性涉及很多问题,工作量很大,欠账很多。全面开展工作现在人力、物力、财力都不够,建议分清轻重缓急,第一要优先研究的是中药注射剂,要尽快启动研究。第二是已经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的品种,要优先研究。第三是已知有毒药材和它的制剂,应该优先研究。第四就是1985年以前批准的老品种,应该进行再研究,再评价,一定要让它们达到现行的标准。
建议三中药安全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必须确保中药材和它的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二是所有中药制剂必须达到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特别是1985年以前的老产品,应该限期完成补充工作。
建议四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控制度,对中药的生产、流通和应用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但是中国太大,很多边远地区现在还没有成立相应的机构。或者有了机构,技术实力太单薄,些地区的监控亟待加强。
建议五要加强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的恶性事件,应该追究责任。不仅追究企业的责任,也包括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提高责任意识,特别是一些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责任重大。
关键词 中药不良反应 研究进展 预防对策长期的医疗实践已经证明,中草药用于许多疾病的治疗显示良好或独特的效果,这一点已被人们所认同。然而,药物的两重性是药物作用的基本规律之一,中药既能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同时也可引起不良反应,损伤人体,导致人体发生病理改变。尽管中药引起的不良反应要少得多,但对其危害性也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1 不良反应与药害 1.1 概 念 药品(或药物)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或药物)在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过程中,在按规定正常用法用量的过程中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但又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这些反应不同程度地损伤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药害(drugmisadventures)是用药引起的医源性意外反应,它是用药者接受不合理用药,包括使用不合格药品(成分、包装、调配、标示问题)与不正常用法(适应症、用法、用量有误)有关。它是可以防止发生的,因此也可称为可控制或可防止的中药不良反应。 1.2 不良反应的类型 根据反应的不同可分为A型及B型两个主要类型和C、D、E、F4个附加类型。A型(augmented):用药过量引起(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可以预测,通常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可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死亡率低,通常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等;B型(bizarre):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与药物剂量无关,发生率低,死亡率高,这类反应又可分为药物异常性和用药者异常,包括特异性遗传素质反应、过敏反应等;C型(continuous):长期不合理用药的慢性毒性,如长期服用雄黄所致的慢性砷中毒,长期服用朱砂所致的慢性汞中毒;D型(delayed):不合理用药后若干月、年出现的反应,如致癌、致畸;E型(endingofuse):不合理用药停药后出现反跳等反应;F型(fellowdrag):药物相互作用所致反应,如用相反相畏中药,或配伍禁忌的中西药合用。 1.3 不良反应的判断 药物不良反应的判断首先应根据用药者的主观感受、是否影响治疗进程以及对健康所造成的客观后果作出不良反应严重程度的判断。其次要确定不良反应与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1反应与用药的时间顺序是否合理;2反应的表现符合已知的药物反应类型;3停药后反应减轻或消失,再次用药再次出现;4反应无法用用药者的疾病来解释。 2 研究简况中医药学对中药的毒性早有认识,上古时期就有“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毒”的记述,历代医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有关介绍中药的性味、功效、主治的专著对有些中药均标注了“有毒”、“有大毒”及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对有毒中药的炮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与要求。经过大量临床实践发现,某些中草药可引起人体某一系统或多系统、多脏器的损害,如乌头类(附子、川乌、草乌等)、夹竹桃、万年青、蟾酥等可引起心血管系统的损害,表现为各种心律失常、心脑综合征等;黄药子、苍耳子、苦楝皮等可引起肝脏损害,表现为中毒性肝炎;木通、细辛、马兜铃、苍耳子等引起肾脏损害,表现为肾功能异常,严重者可致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百部、马兜铃、益母草、杏仁、桃仁等服用过量时引起呼吸系统损害,表现为呼吸麻痹、呼吸衰竭;紫金丹、雄黄(均含砷)、黑锡丹(含锡)等可引起造血系统损害,表现为造血受抑制、出血;马钱子过量、曼陀罗(洋金花)过量可引起神经系统损害,表现为全身抽搐、痉挛等症状。随着中草药注射液的广泛应用,引起过敏反应的报道也逐渐增多。有一组临床资料统计分析表明,中药引起过敏性休克占54.04%,病死率19.54%,尤以静注、肌注引起者最多,其中静脉注射引起的过敏反应具有反应快、症状严重的特点。据文献报道,某些中草药引起的不良反应与其毒性成分有关。1含生物碱类毒性药物:常用中药川乌头(栽培品)、草乌头(野生种),均为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块根,主含毒性极强的生物碱,其毒性因品种、采集时间、炮制、煎煮时间不同差异很大,乌头碱口服的中毒剂量为0.2mg左右,炮制过程中生物碱可损失81.3%。其次,马钱子中含有的有毒成分番木鳖碱,具有士的宁样作用。2含氰苷类毒性药物:中药杏仁含苦杏仁苷(Amygdalin)约3%,桃仁约含3.6%,内服后苦杏仁苷水解时产生氰化氢是剧毒物质,据报道,杏仁1g可产生氰化氢2.5mg,人的致死量约0.05g(氰化钾约为0.2~0.3g)。3含强心苷类毒性药物:万年青中所含的万年青苷甲、乙、丙等多种强心苷,其中以万年青苷甲作用最强,除能刺激迷走神经及延髓中枢外,对心肌可能有直接抑制作用,大剂量可发生心脏传导阻滞以至停搏。4含皂苷类毒性药物:如商陆所含毒素为一种毒性皂苷,对粘膜有刺激性,有溶血作用,内服剂量过大可引起惊厥。5含毒蛋白类毒性药物:如巴豆中的毒蛋白是一种细胞原浆毒,可致溶血、局部细胞坏死、变性。苍耳子种仁中也含有毒蛋白,有误服苍耳子或苍耳子芽引起中毒的报道,严重者可致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以及肝肾损害。6其它:如斑蝥所含的斑蝥素、砒霜所含的硫化砷,红升丹所含的氧化汞等,既是其有效药理成分,也是导致肾毒性的成分。 1993年比利时学者Vanherweghen报道服用相同中草药(广防己等)成分的减肥药后出现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化,认为这些病例的肾间质纤维化与中草药有关,引起国内外对中草药不良反应的广泛关注。近几年对有关马兜铃酸(aristolochicAcid,AA)所致“中草药肾病”(ChineseHerbalNephropathy,CHN)开展了基础与临床的研究。马兜铃酸是马兜铃属(Aristolochia)植物的主要成分,该属植物全球有200余种,我国有40余种,其中作药用的有:北马兜铃果实—马兜铃,马兜铃的茎—天仙藤,马兜铃的根—青木香,异叶马兜铃—汉防己、木防己(又称广防己),木通马兜铃—关木通,绵毛马兜铃—寻骨风。均为常用止咳化痰、利湿消肿、行气、除风湿等方面的中药。在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含关木通的成药有9个,分别是安阳精制膏、大黄清胃丸、导赤丸、分清五淋丸、妇科分清丸、龙胆泻肝丸、小儿金丹丸、排石颗粒和跌打丸。在常用方剂中含有木通的方剂如八正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由木通、车前子、�蓄、瞿麦、滑石、甘草梢、大黄、山栀、灯芯组成;本事地黄汤(《普济本事方》):由生干地黄、桑白皮、磁石、枳壳、羌活、防风、黄芩、木通、甘草组成;甘露消毒丹(《温热经纬》):由滑石、茵陈、黄芩、石菖蒲、川贝母、木通、藿香、射干、连翘、薄荷、白蔻仁组成;导赤散(《小儿药证直诀》):由生地黄、木通、竹叶、甘草组成;疏凿饮子(《世医得效方》):由商陆、泽泻、赤小豆、椒目、木通、茯苓皮、大腹皮、槟榔、生姜、羌活、秦艽组成;石苇散(《普济方》):由石苇、瞿麦、车前子、木通、冬葵子、赤茯苓、榆白皮、滑石、甘草组成。有学者建议对9个成药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将其中的关木通以木通科植物木通代替。有研究认为,中药名为木通和防己者不是均含有AA,如木通[Akebiaquinata(Thunb.)Decne.]、三叶木通[Akebiatrifoliata(Thunb.)Koidz]、小木通(ClematisarmandiiFranch)均不含AA;粉防己及木防己属的植物也均不含AA。目前较为明确的是马兜铃的根、茎叶和果实,以及广防己的根含有AA。马兜铃酸又名木通甲素,其主要生物代谢产物为马兜铃内酰胺,可从人类和动物的粪便和尿液中查出,它可以进一步被细胞色素P450和过氧化酶两个系统激活从而形成DNA加合物,这种加合物可能是马兜酸肾病潜在的致癌作用和致突变作用。马兜铃酸所致的肾损害主要是肾皮质部出现近端肾小管萎缩并伴有间质纤维化,血管小球丛落萎陷并伴毛细血管壁皱纹,同时还存在中等单核细胞炎性浸润物、小叶间动脉中等内膜肥厚及非典型性肾乳头瘤和过渡性单核细胞癌,并能出现严重的肾盂、输尿管纤维化。AA引起肾损害的发病机制尚不完全清楚,初步认为可能与肾小管上皮细胞凋亡或坏死,肾小管上皮细胞转分化为肌纤维细胞(Myofibroblast,MyoF),间质MyoF增殖和细胞外基质增多,AA的DNA加成物(DNAAdducts),血清素,肾组织缺血及未知植物毒素的协同作用的参与有关。华西医科大学马建昕等收集文献66篇,按解毒、清热、泻下、祛风湿、利水渗湿、温里、理气、驱虫、止血、活血化瘀、化痰止咳平喘、安神、平肝息风、开窍、补虚、收涩、解毒杀虫燥湿止痒、拔毒化腐生肌药分类,综述了常用中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其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补虚药中的人参引起的不良反应。人参是常用的补气药,近来对其不良反应的报道较多,国外即有“人参滥用综合征”的报道。其主要不良反应:1神经系统:可引起中枢神经兴奋和刺激症状,有的表现心情兴奋,欣快感、烦躁不安、焦虑,或头晕、目眩、多汗、口干舌燥、失眠、精神恍惚;有的表现为呼吸急促、手足震颤、抽搐、昏仆。2循环系统:对冠脉、脑及眼底血管均有扩张作用,引起心悸、胸闷、心律失常、血压升高,甚至出现高血压危象以及出血等症状;亦有少数表现为低血压。3消化系统:可见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或腹胀,严重者可引起上消化道出血。4水、电解质代谢:口服有抗利尿作用。5过敏反应。6戒断反应:少量病人停用后可出现低血压、软弱和震颤症状。7其它:过量服用,有时可引起目盲、视物不清等症。婴儿出生后24小时内禁用。 人参在《本草经》列为上品,自古即认为是大补元气、复脉固脱、补益肺脾的要药。常用量为3~9g,独参汤用于虚脱等危急症候时可用30g,但若无气虚、阳虚证候,一次超量服用或常用量久服均可造成人参中毒。现代药效研究发现,人参高浓度可使血管收缩,血压升高,以后由于血管运动中枢麻痹而降低。高血压病人服用大量人参后易引起脑充血、出血,也可见肠道、鼻、耳大量出血等。出血是人参中毒的典型特征。 3 原因简析引起不良反应与药害的原因主要涉及药物、医者与患者三方面的问题。 3.1 药物的问题 较为常见的是:1中药来源品种不同而互用,如云南腾冲附片毒性大于四川附片;处方中的木通、配用了马兜铃科关木通等。2中药污染,包括变质、霉变,或在种植中有机磷农药污染。3中药材未经严格炮制或炮制不当,未能通过炮制消除其毒性成分,如马钱子、半夏、附子、朱砂、雄黄等引起的不良反应均与炮制有关。4中药注射剂质量不完全符合要求,包括含有有害物质、植物蛋白、致热源、污染等因素,或制剂生产工艺不稳定,质控不严格。5外用制剂敷料因素,包括用白酒、酒精和醋为辅料自制制剂,以及部分外用膏剂、贴剂。 3.2 医者的问题 很重要的原因是医者对有毒中药缺乏了解,特别是某些中药的中毒剂量与治疗剂量接近,使用不当极易引起不良反应,如砒霜(AS2O3)1天内服限量为0.003~0.006g,稍不注意易致中毒。其它的原因还包括:1辨证不当或辨证与治法、用药不符,一般是勿视证的寒热、虚实与药物相应的性味不符,如热证反而用热药。2药物配伍不当,勿视相恶、相反的理论。古人在配伍禁忌方面有“十八反”、“十九畏”的记载,《药典》1963、1985、1977年版均采纳了“十八反”、“十九畏”的内容。近40年临床与实验研究认为,“十八反”、“十九畏”很可能是条件配伍禁忌(包括剂型、配伍剂量比例、制剂方法和给药途径)。例如,甘草与莞花、大戟、甘遂配伍,当甘草剂量大于后三者时毒性增加,小于后三者时毒性则不明显增加。试验表明,甘草与海藻、莞花、甘遂,川乌与姜半夏、白芨、白蔹,藜芦与北沙参之间均有增毒作用。其次,中西药配伍不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当归能增加华法令出血倾向;山楂、五味子、乌梅、山茱萸与磺胺合用会引起血尿。3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蓄积中毒,特别是长期使用朱砂、雄黄引起肝肾功能损害,含马兜铃酸中药小剂量久服引起肾功能衰竭。4超量用药,如益母草200g煎服后24小时出现严重反应,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大剂量黄芪(100g)内服引起剧烈肢痛伴震颤。 3.3 患者的问题 比较常见的是:1服用来源不明的偏方或盲目加大剂量,随意改变服法。2体质差异,多见的是过敏反应(见于过敏体质的病人)。 4 预防与对策 4.1 重视药材的质量管理 我国《药典》对中药材的培育、采集、加工炮制、储藏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与要求,对那些功能、主治尚不十分明确的中草药,特别是代用品应严格控制使用。 4.2 遵循中医的辨证施治原则 用药必须符合中医辨证与治则,组方应注意用量和配伍禁忌,特别是婴幼儿、老年人、孕妇以及原有脏器功能不良的患者更应坚持“因人而异”、个体化的原则,防止照搬、照抄“经验方”。 4.3 加强中草药毒理学的研究 目前我国对中药新药的制剂研究的慢性毒理学研究有明确的规定。凡三、四类中药制剂,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难以测出LD50,给药量>20g生药/kg,临床用药期为1周以内者可免做长期毒性试验;凡一、二类中药制剂及含有毒药材、非法定标准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三、四类中药,应做两种动物的长毒试验。这些规定是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保证。 4.4 建立和健全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度 药物的不良反应可以出现在用药期间,也可以在停药以后,反应程度千差万别。要做到尽早发现,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建立和健全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监测制度,及时通报疑有较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或品种。如最近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报的9种常用药疑有较重不良反应者中,龙胆泻肝丸是其中之一,提醒注意肾损害,并建议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下降者慎用.
中国机构网 2007年12月18日 13时19分【颁布单位】 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20504【实施日期】 199209011992年5月4日卫生部发布,1992年9月1日起施行【章名】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一、分类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第二类: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二、研究的内容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三、质量标准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四、审批和再次转让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5.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为正式标准前,不得再次转让。6.研制单位如需再次申请转让,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副本。一个副本只能转让一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的同时,应在副本上注明“该药已转让给×××生产单位”字样。五、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新
药审批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
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第三条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新药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
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
名称。
第三章新药的研究
第六条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七条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
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
、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
第四章新药的临床
第八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
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
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
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
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九条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
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条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
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
性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
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二条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一期临床可在10~30例之间;二期临床一般应不少于300例
(其主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
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周期。少
见病种所需病例数可视情况而定。
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
计学要求而定。
第五章新药的审批和生产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
、四),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
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按第十三
条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
此证书(副本)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
卫药试字号”,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使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药特药商
店零售。其他各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号”。
第十六条新药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药品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
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新药的疗效和毒副作用,药检部门要经常抽验检查,发现问题
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毒副作用或疗效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试产、销售和使用
。
第十七条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
。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凡新药的研究、生产、临床、检验、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或生产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条预防用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的新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办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药品研究、生产单位研制的军用特需新药的
审批规定,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新的中药概念应该是指基于我国传统医学理论或经验的,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及养生保健的物质。既包括中药、民族药、草药,甚至「洋中药」,也包括复方、单方、组分、有效成分半合成和合成品等。
中药现代化转型发展的主要导向应该是由产业驱动转变为临床。以目标为导向的科研分为以认知为目的的研究和以应用为目的的研究两种。面向临床导向的中药现代化,一是要推动面向临床的中药标准化,包括关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中药质量标准、建立中药品-质-性-效(毒)-用一体化管控模式等。二是加强中医药临床合理用药干预,包括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与干预,及中西医结合与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等。三是加强源于临床的创新中药开发,比如研发基于中医药双向转化医学路径的创新中药。
基于临床的中药新药研究与开发,包括基于民间经验方的中药新药研发、基于新创特色治法的中药新药研发、基于临床偶然发现的中药新药研发、基于临床标本和代谢组学的中药组分新药发现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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