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 中医基础常识 >> 杂谈

洗虾粉引出的食品安全三叹(使用洗虾粉的处罚)

医案日记 2023-05-06 01:43:29

洗虾粉引出的食品安全三叹

刘克梅

新华网5月20日报道,5月19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查处涉嫌违反食品添加剂规定的“洗虾粉”。 颜色暗红、且藏有黑色杂质的小龙虾,如何变得色泽鲜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发现,一些水产市场摊主用所谓的“洗虾粉”浸泡小龙虾,用于去污。但经调查,这些“洗虾粉”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厂名、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5月31日《扬子晚报》报道,该报记者与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记者联手调查发现,南京最大的水产品批发市场——惠民桥水产市场,竟然有商户在推销和使用“洗虾粉”。

看到这两条新闻,笔者不由得感叹又感叹。一叹商业道德的沦丧已到了如此地步。为了一个好卖相,强酸也能成为“清洗剂”。由此可见,一些商人的急功近利、不择手段已到了何种程度。

二叹“化学扫盲”竟然以这种形式进行。消费者从问题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问题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问题咸鸭蛋、问题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问题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问题银耳、问题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问题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三鹿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今天再次从“洗虾粉”中认识了草酸。明天,会有什么样的化学物质等待我们从食物中去认识呢?想到这里,笔者不由得心里发紧。

三叹食品安全执法滞后。上海发现了“洗虾粉”,南京也发现了“洗虾粉”,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每次都是记者走在职能部门的前面,食品安全执法老是滞后。其他地方有没有“洗虾粉”?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只是没检查出来罢了。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后会不会出现“洗鱼粉”、“洗肉粉”?可作为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上出售的食品,又怎能凭一双肉眼判断其安全与否?和广大消费者一样,笔者只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望监管人员多深入市场调研,多些职业敏感,多些责任心,这样执法滞后的现象应该能减少些。同时,希望监管部门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望而却步。

相关链接:

“洗虾粉”主要物质为草酸,又名乙二酸,常温下为无色透明结晶体或白色粉末,无特殊气味,溶于乙醇和水,是有机酸中的强酸,主要用于工业还原剂和漂白剂。人体接触会灼伤皮肤。和食物中的钙结合,生成草酸钙,容易形成肾结石。过量食用,会发生呕吐、便血,甚至昏迷,最后导致死亡。

使用洗虾粉的处罚

市食药监管局昨天表示,初步调查显示,部分水产摊主用“洗虾粉”清洗浸泡小龙虾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对此,本市全面禁止使用“洗虾粉”,并于即日起对相关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
近日,有关部门在本市发现一些水产市场摊主使用“洗虾粉”浸泡小龙虾,用于去除小龙虾污垢、美化小龙虾外观等。经调查,这些“洗虾粉”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品名、厂名、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标识,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食药监管部门决定叫停“洗虾粉”。即日起,本市将对各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小龙虾经营餐馆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上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洗虾粉”,一律予以责令停止经营和使用,并监督销毁。据透露,初次排摸结果将于明后天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食药监管部门还将对“洗虾粉”来源开展追踪溯源;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

请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国家机关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像2009年11月份的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的“砒霜门”事件。2010年的圣元奶粉“早熟门”事件,地沟油事件,洗虾粉事件,双汇火腿肠的“瘦肉精”事件,毒豆芽事件和“染色馒头”事件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毫无收敛的迹象。
任何犯罪或者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是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食品安全问题肯定也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但若幻想仅通过道德的说教或者市场的自我调节去重构食品安全,是远远不够的。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社会已失去了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能力。一个企业的错误,没有成为另一个企业的教训;一个职能部门的失误,没能成为另一个职能部门的警钟;一种针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没能成为另一种行为的道德约束。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道德、文明的思想价值观念已失去引导社会的作用。人们违背了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来重构这一秩序,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思考。 
一、立法中法律语言的缺失
我们在立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道德方面的辞藻,而要注重法律语言的运用。法律语言强调的是一种法律约束力,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道德语言则侧重于一种道德的号召力,这种号召力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它鼓励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当人们没有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为时,可能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和舆论的压力,但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性本善”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中充斥着大量的道德语言。如《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制和约束,但对这些规定并未进行细化,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定也不够明确。使得这些良好的法律制度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上,法律约束力不够,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我们现在经常讲我们的法律信仰不高。要有法律信仰,我想首先我们得学会使用法律语言思考问题。当我们的立法中充斥的都是道德的词语和概念时,埋藏在我们内心深处的必然是道德思维。在食品安全立法中也是如此,如果立法中道德语言过多,那么行为人就不会认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只是不道德而已,这样就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
二、惩罚力度不够
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人之所以会违法犯罪,是因为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将失去的。那么根据人的“避苦求乐”心理,若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应该与违法程度成正比,使得因违法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大于该行为的既得利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商家前仆后继,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他们从中有利可图。《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这种“十倍赔偿”也只是徒有虚名而已,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十倍赔偿”制度始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主要是针对当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带有故意或欺诈等恶劣性质时,法官会在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之外,另行判处被告支付其一笔赔偿金,以期实现惩罚被告、震慑恶行、教育他人等目的。外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威力是非常大的。在德国,亨特格尔公司曾被查出其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奶粉中含有“坂歧氏肠杆菌”,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 000 万欧元的赔偿金;在美国,麦当劳公司因为其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导致消费者被烫伤,因此向一位老太太赔偿了270 万美元。再来看看我国的赔偿情况: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已多次涌现通过“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 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 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 2 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 元。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消费者的金额都比较小,很少有成千上万的,对于商家而言也只能算是“毛毛雨”,根本达不到立法者所预想的让违法者疼痛的地步,甚至连隔靴搔痒的效果也算不上。所以消费者往往都是乘兴而去,兴致而归。而且由于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强,主张“以和为贵”真正去较真的消费者也不是很多。因此对于商家而言,违规违法生产,仍具有很大的利润。而且我国的“十倍赔偿”制度一方面规定得很宽松,另一方面又显得很刚性。说它宽松,主要表现在不论生产者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轻微还是严重,都可适用该规定,适用范围非常的广泛。说它刚性则表现为,只要出现了制假售假的情况,无论生产经营者的动机怎样、财力如何、规模大小、责任多少,也不管消费者的受伤状况、贻害程度、求偿成本、境况遭遇,更无所谓波及社会公众的范围、影响烈度、负面情绪、后果深远,一律都是“十倍赔偿”,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这种一律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虽然能避免法官的任意裁量,法官只需做一个简单的算术题,把价款乘以10 即可得出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样虽然可以防止司法专断。但这也是不公正的。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行为处以同等的处罚,那么人们就可能选择能为他带来更多利益同时对社会危害程度也更大的手段。要使“十倍赔偿”制度落到实处,首先应该明确它的适用条件,不能笼统规定之。“十倍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应发挥它的“惩罚”功能,加大赔偿的数额以起到浓重的警醒和惩戒效果。
三、缺乏激励制度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设计中缺少激励机制,更多的是侧重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国家,激励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某些部门制定的政策中隐含着一些鼓励食品生产者采用食品安全技术来生产安全食品的制度激励,如政府大力推进的养殖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精华沼气池工程等。在一些地方,这些激励措施比较明显。但我国政府对食品生产者生产安全食品的支持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对农户和企业的激励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实行激励制度来引导农户和企业进行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如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等,从而不仅保护了环境,而且更有利于食品安全。激励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出赏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才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秩序。使食品生产者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对于那些信誉好的商家,政府应实行奖励,从而鼓励它进行安全健康的生产。
四、监管的缺失
监管不到位,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中的一块硬伤。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商家都是纯洁的羔羊,把消费者当做上帝,自觉的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实践证明,他们恰恰是最不纯洁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置人民的利益、身体健康于不顾。因此,对于保护国家人民安全的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而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指望监督者都是纯洁的羔羊。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中国的历史上曾有过“红顶商人”而现在官商也经常勾结在一起,共同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对监督者自身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
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现今我们却在感慨我们到底还能放心的吃什么,食品安全成为我国消费者的“心腹大患”。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企业本来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要让他们讲道德良心是很困难的。如果我们仅想通过呼吁“良知的觉醒”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只能是“缘木求鱼”。食品安全问题如此严重,不仅是道德的滑坡,更是法律的缺失。法律制度本身设计不完善,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诚信的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赏罚不明。监督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这些都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考虑的方面。只有道德、法律两手抓,食品安全的重构才指日可待。

现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态度是怎样的?

古人说:“民以食为天。”今人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心发慌。”从古到今,食物都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和健康的头等大事。无论再伟大再英明再坚强的人,也不能不吃饭,不获取营养。然而,如今似乎什么都不敢吃了,我们将何以生存?
先有陈化粮,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勾兑醋”事件闹的人心惶惶,如今,“皮鞋果冻”“工业明胶酸奶”又进入我们的耳朵。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我们还能吃什么?
自央视曝光了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后,又一种新的“变种食品”出现在市场上,过期馒头回收回来经浸泡加工,然后重新包装销售,防腐剂、甜蜜素等添加剂,工人都是按经验随意添加;正常的黄瓜结果时花就谢了,而珠海的菜市场上出现了头顶鲜花的黄瓜,据悉这种黄瓜涂抹了避孕药、雌激素以达到催熟的目的,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的后果;在湖北,一些商贩把品相不好的生姜用水浸泡清洗,然后用化工原料硫磺进行烟熏。与普通生姜相比,“硫磺姜”看上去又黄又亮,显得很鲜嫩,市场上可以卖出好价钱。但是,化工原料硫磺对人体健康有害;“牛肉膏”,据称属于“增香型食品添加剂”,根据规定,它要按照食品生产量决定使用量,属于“自我限量型香精香料”。这就是说,我们不能笼而统之地说“使用牛肉膏的食品不安全”,过量使用才是不安全…我们现在食用的食物,可能添加了各种物质。这些添加行为在种子或幼苗时期就已经开始,在种植或饲养的过程中继续,到加工成食品时达到高峰,而人体则是这些有害食品的最终归宿。
也许许多人比较信任国内的餐饮巨头,认为他们比较有信誉,他们的食品还是不会影响健康的。如果有这种想法,那就错了!国内多家餐饮巨头相继被曝出种种不良行为,肯德基炸鸡用油4天不换,永和豆浆里的现磨豆浆实际是用豆浆粉冲得,四川著名火锅品牌所用火锅底油经过滤包装后反复使用,土大力里的拉面竟用廉价方便面加工而成。
一轮轮风波中,少不了的永远是媒体的口诛笔伐,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相关责任人的道歉表态。但到底缺失了什么,才导致人们在同一块石头上一次又一次地跌倒?我认为归结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安全管理不规范所致。毒奶粉、毒筷子、毒餐盒、洗虾粉等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最终所有的原因都指向了公共监管体系的缺失。实际上,公共监管体系一直存在,只是在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力度上打了折扣,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及职责赋予加以日常监管,各尽其责,而非等待其事态大规模扩散并爆发后才匆忙行动,将会有效遏制危害人民健康的事件发生。
第二,利益驱动所致及庞大的市场诱导所致。不法商人往往为了一已经济私利,不惜昧着良心去伤害广大食客的身体,因为即使这样,只要不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东窗事发”,商人们就不愁巨大的获利空间。而中国的人口众多,食品市场空间大,盲从心理重,任一食品只要包装、宣传、处理得当,一定会有巨大的市场存在。
第三,部分商人缺乏公德心所致。“无商不奸”在中国已经有了上千年的传承,而且在当今市场经济和社会形态下,大有进一步发扬光大的趋,总有部分商人群体严重缺乏公德心。
针对中国食品市场的现状和国情,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用重典、下猛药整治方可,否则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难以堵截。
第一,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指导。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三,还需努力提升社会的道德良心水准。不为自身获利而去害人,这是最底线的道德标准,然而在利益至上的喧嚣时代,道德底线总是被轻易地放弃。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我们显然更多强调市场的逐利性,而忽略了其道德性,很多时候,道德性的呼吁甚至被认为与市场的经济性格格不入,这不能不说是个认识上的偏差。

食品安全事件感想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归结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安全管理不规范所致。毒奶粉、毒筷子、毒餐盒、洗虾粉等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最终所有的原因都指向了公共监管体系的缺失。实际上,公共监管体系一直存在,只是在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力度上打了折扣,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及职责赋予加以日常监管,各尽其责,而非等待其事态大规模扩散并爆发后才匆忙行动,将会有效遏制危害人民健康的事件发生。
第二,利益驱动所致及庞大的市场诱导所致。不法商人往往为了一已经济私利,不惜昧着良心去伤害广大食客的身体,因为即使这样,只要不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东窗事发”,商人们就不愁巨大的获利空间。而中国的人口众多,食品市场空间大,盲从心理重,任一食品只要包装、宣传、处理得当,一定会有巨大的市场存在。
第三,部分商人缺乏公德心所致。“无商不奸”在中国已经有了上千年的传承,而且在当今市场经济和社会形态下,大有进一步发扬光大的趋,总有部分商人群体严重缺乏公德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zhongyizatan/28778.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