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9.8”讹人事件,记者昨日采访了淮南市公安局宣传部负责人: 现在两个人,肯定有一个在说谎,到底谁在说谎,还要证据。而小袁目前能够提供的目击证人只有一人,还不能形成证据链,公安部门还在积极调查、取证中。
扶弱救贫、助人为乐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不知从何时开始,这些听起来很美好的字词却被蒙上了阴影,救人反被讹,好心倒办了“坏事”,被误解、被指责、被追责;被救者不但不懂得感恩,反而恩将仇报反咬一口,面对危险、面对老弱病残帮与不帮,扶与不扶几乎成为了旁观者纠结至深的情结。笔者认为:“讹人”也是一种心理疾病,折射出讹人者道德意识的缺失,只有用对法律及素质两种药才能治愈得了。
从近几年发生的“讹人”事件来看,对国家公信力的形象是大家有目共睹,其“讹人”思想的危害性也极大,若是遏制不及时的话还会有蔓延的危险,只有从道德意识上加以疏导提升,才能帮助他们分清是非黑白。子女和社区要肩负起教导老人的义务。作为子女既要端正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以诚实的做人原则为父母长辈做榜样;又要引领他们找回老人仁慈、可爱、可敬的一面,要用耐心和爱心嘱咐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帮助他们树立起文明、健康的道德意识。此外,社区居委会还要通过开办老年人大学,按时定期为老年人普及保健知识和礼仪道德培训;要把身边人、身边事的高尚品质灌输给老年人,帮助他们学会区分善恶美丑,做一个和蔼可亲、人人爱戴、人人尊敬的“清醒”老年人。
另外,要杜绝“讹人”事件,还要有老年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来保驾护航,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了数十年,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社会一系列消极现象的出现,现行的法律已然无法更好地发挥效力,笔者认为:“讹人”现象绝不仅仅是老年人的“痴呆”糊涂,还有可能是子女的教唆。一旦查清查明真是“讹人”的就要从严追究子女的失职之责,除了要接受法律禁闭反思、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严惩以外,还要在子女所在单位做出通报批评,要让唆使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说一千道一万,无论是“讹人”也好,扰民也罢,老年人的社会公德意识的确有下降的趋势,当务之急就是要想办法提高老年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不管是监管的子女还是社区、街道村委都要肩负起“教书育人”的重担,才能内外发力治愈这种心理疾病。还社会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态环境,让想“扶”想帮的人敢帮愿帮爱帮,被帮的人知恩感恩传恩!
在湖北咸宁,有一名老人一不小心失去平衡,突然摔倒在地,导致血流满面,在期间有很多的行人路过,但是都选择远观和离开,并没有任何一个人上前进行救助,而老人只能无助的躺在道路上。这些行人之所以不敢上去进行救助,其原因就是怕被老人讹上,最后救了老人之后,不仅有可能没有得到感谢,反而会被老人指认成肇事者,而这种案子已经发生多例,所以这些行人都怕惹上麻烦,所以不敢上前。
在老人摔倒10分钟之后,有一群学生路过,发现摔倒的老人,并立即拨打了120,旁边的火锅店员工看见之后,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小伙为了避免二次伤害,不敢轻易搬动老人,只能拿纸巾为老人擦拭流出的血,从现场的图片看出老人受伤比较严重,小伙帮忙联系老人的家人,并一直等待救护车前来将老人送医救治。
不能让人与人之间更加冷漠。无私奉献,助人为乐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由于很多老人故意摔倒在地进行讹人,导致很多行人不敢主动上去救人,但是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一定不要怕死在别人遇到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我们要敢于上前进行救助,这也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事情,千万不能见死不救,更不能选择袖手旁观。
发现老人在路上摔倒之后,我觉得大家应该主动去搀扶和帮忙,一定不要感到害怕和畏惧,我们是想每个人都有老的时候,一旦我们变成老人摔倒在地,也希望旁边的路人进行帮扶,所以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信赖,不能发现别人遇到困难,而我们在一旁围观却不上去帮忙,这有被一个做人的道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讹人属于敲诈勒索罪。
【法律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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