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柳宗元废除人身买卖
柳宗元于元和十一年(816)至柳州为刺史,治绩卓著,尤值得称道的是禁止人身买卖。柳州一带常以男女作抵押,如过期不赎,即沦为奴婢。宗元赴任后,想方设法让奴婢赎回,对于特别贫穷者,让他们以工资充抵,一旦工资与本息相当,就可回家。由于宗元的善政,使沦为奴婢的成百上千的贫民得以与家人团聚。当时的观察使还将此法加以推广。后来韩愈在袁州任上亦用其法禁止人身买卖。韩愈《柳子厚墓志铭》:“其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子厚与设方计,悉令赎归。其尤贫力不能者,令书其佣,足相当,则使归其质。观察使下其法于他州,比一岁,免而归者且千人。”(《昌黎先生集》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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