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诗,主要指从两汉到南北朝由当时的乐府机关所采集或编制的用来入乐的歌诗,但这只是最初的情况。从后来文体分类上讲,所谓“乐府”或“乐府体诗”,是包括后世作家的仿作在内的。这种仿作的作品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按照乐府旧的曲谱,重新创作新辞,性质上还是入乐的。第二,由于旧谱的失传,或由于创作者并不熟悉和重视乐曲,而只是沿用乐府旧题,模仿乐府的思想和艺术风格来写作,实际上已经不入乐。第三,连旧题也不袭用,而只是仿效民间乐府诗的基本精神和体制上的某些特点,完全自立新题和新意,当然也不入乐。从文学史意义来说,以第二类和第三类比较重要。第二类如曹操、曹植、李白等创作的旧题乐府或古乐府;第三类如杜甫的新题乐府和元稹、白居易的新乐府。
另外,晚唐五代出现的词和元明以后的曲,因为它们都与音乐有密切关系,所以有人又把“乐府”这一名称和范围扩充到词、曲,比如苏轼的词集称为《东坡乐府》,张可久的曲集称为《小山北曲联乐府》。从文体分类上讲,这一理解混淆了不同文体的界限,词、曲作品也并不在我们这一章狭义的“乐府”所探讨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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