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激荡于理想与现实之间【3860】美国政治:激荡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先萌奇译,新华出版社,23万字,2017年7月第1版,59元)
△共8章:①不协调的政体;②美利坚信条与国家认同;③鸿沟:美利坚信条与政治权威;④对“鸿沟”的应对;⑤信条激情的政治;⑥信条激情的源头;⑦SS时期:1960—1975年;⑧美国理想与制度的活力。
○作者考察了自由、平等的美国理想承诺与美国政治真实表现之间的持续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及美国人对权威的敌视态度,解释了政府运作的真实机理,提出了改革运动形成的新理论。
○由于对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价值的一致认可和信仰,美利坚合众国成了最不和谐的现代政体的典型。
○美国的政治思想。这本书之观点:1.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来,在美国一直存在特定的,可以被称为“美利坚信条”的政治价值和理念。2.美利坚信条得到了美国社会大部分人的支持。3.随着时代的变迁,信条的内容虽然有所改变,但是两百年来其核心几乎没有变化。4.同欧洲社会相比,美利坚信条一直都在,而且仍将在美利坚国家认同中扮演中心角色。
○美国的种族文化则与民族认同共生共存,后者根植于一套特定的政治思想与制度。
○美利坚信条的基本理念——平等、自由、个人主义、宪政主义,民主显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意识形态,也不具备任何逻辑一致性。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特别是毛泽东主义——和传统儒家思想有着明显的不同。就像詹姆斯•汤森总结的那样,毛泽东主义主张用集体主义反对宗族和村庄的特殊主义,用行动主义反对无为主义,用自力更生反对依靠外国,用平等主义反对等级秩序。
○秘密是权力的保护伞,欺骗则是权力的隐身斗篷。
○作为社会存在的特征,每个社会都会有其独特形式的内在张力。美国的特征正在于自由思想与制度现实间的张力。它定义了美国政治的痛处与承诺。如果这个张力消失了,我们所熟知的美利坚合众国便不复存在。
为什么说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是美国无法跨越的鸿沟?这句话通常是用来描述美国社会中存在着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尤其是在种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差距。这句话暗示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着很大的分裂,这些分裂使得人们很难达成共识,并且使得美国无法实现其"平等"和"自由"的理想。
美国宪法“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以来有关对理性政治的思考变成了现实的政治原则”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应该分立。这是对理性政治的深刻思考。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低级法院,这就将上述对理性政治的思考变成了现实的政治原则 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显而易见,美国的宪政传统根植于欧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观念都对美国宪法的形成起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北美大陆有着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环境,这里无须负担封建制的沉重包袱,没有与生俱来的等级差别,欧洲移民来到这里定居,可以享受更多在旧大陆被剥夺的自由,因而孕育了新大陆人们更强的民主意识和更多的民主传统。北美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建设问题摆在美国人民面前,人民本能的恐惧旧大陆的专制政府,反对中央拥有过大权力,但是一个松散的邦联不能满足处理内政外交事务的需要,各州代表这才坐到一起,经过各方反复争辩和妥协,最终形成至今行之有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至此,人类追求了几千年的政治理想终于变成了现实,“这种公共政治对于当时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专政政治来说,的确是一个开辟历史新纪元式的飞跃”。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二百多年的沧桑,但众多的修正案使其仍保持着青春的活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美国宪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而微的规定,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又必须适时调节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因而其制定之初,“国父们”决不是要“创造出一部十全十美、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本着这一目的,在联邦宪法制定过程中就必然要考虑到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各个州或利益集团的代表在制宪会议上讨价还价,最后妥协而成联邦宪法。所以美国宪法不仅仅在于它确立了人民主权、限制政府、联邦制和分权制等一系列原则,更重要的是形成的一种妥协精神,这是美国宪法保持青春活力的必要条件,美国宪法的这种妥协精神对于保证社会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必然出现一些与“国父们”制定宪法时迥然不同的社会条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宪法是否仍能调节新生社会利益集团的矛盾,这对宪法的生命力是极大的考验。而美国宪法正是具有了这种“谈判”与妥协精神,才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式,从而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法无疑体现和反映了西方世界特别是文艺复兴运动以后欧洲有关人类理性政治的学说、观点和制度。其中,欧洲启蒙运动的前期人物、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思想成为美国宪法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则被美国的缔造者们全盘接受,直接设计为政府立法、执法与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法运作结构;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对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宪法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模式;等等。但是,美国宪法并不是对欧洲先进思想与制度的简单继承和移植。美国宪法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当时美国所面临的政治问题:避免欧洲各国的混战局面,避免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弊害,补救邦联制度的失败,从而建设和平而稳定的政治环境。(注:(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6月版,第13页。)它是在美国人民自己的历史经验上,基于对人类理性政治思想的认识、思考以及对各种政治制度的分析、比较后的一种选择和创新。美国宪法这种具有选择性和创意性的理性精神集中体现在它确立了“双重分权的复合共和政体”,其基本内容是:在联邦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分配与合作,而在合众国整体范围内则实行联邦和各州的两元政府体制,州政府内部也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三权分立。即把分权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结合起来,形成“横向与纵向的立体分权网络”。复合共和政体的创立是对前人思想和制度进行批判、扬弃、发挥和超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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