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辞类纂《韩退之改葬服议》全文韩退之改葬服议
经曰:“改葬缌。”《春秋穀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馀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
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
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以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与?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
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古文辞类纂《韩退之禘祫议》全文韩退之禘祫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袷,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以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墠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禘祫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去墠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古文辞类纂《韩退之扶风郡夫人墓志铭》全文韩退之扶风郡夫人墓志铭
夫人姓卢氏,范阳人,亳州城父丞序之孙,吉州刺史彻之女。嫁扶风马氏,为司徒侍中庄武公之冢妇,少府监西平郡王赠工部尚书之夫人。
初,司徒与其配陈国夫人元氏惟宗庙之尊重,继序之不易,贤其子之才,求妇之可与齐者。内外亲咸曰:“卢某旧门,承守不失其初,其子女闻教训,有幽闲之德,为公子择妇,宜莫如卢氏。”媒者曰“然”,卜者曰“祥”。夫人适年若干,入门而媪御皆喜,既馈而公姑交贺。克受成福,母有多子。为妇为母,莫不法式。天资仁恕,左右媵侍常蒙假与颜色,人人莫不自在。杖婢使数未尝过二三,虽有不怿,未尝见声气。
元和五年,尚书薨,夫人哭泣成疾。后二年,亦薨。年四十有六。九年正月癸酉,祔于其夫之封。长子殿中丞继祖,孝友以类,葬有日,言曰:“吾父友,惟韩丈人视诸孤,其往乞铭。”以其状来,愈读曰:“尝闻乃公言然,吾宜铭。”铭曰:
阴幽坤从,维德之恒;出为辨强,乃匪妇能。淑哉夫人,夙有多誉;来嫔大家,不介母父。有事宾祭,酒食祗饬;协于尊章,畏我侍侧。及嗣内事,亦莫有施;齐其躬心,小大顺之。夫先其归,其室有丘;合葬有铭,壸彝是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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