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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议局

大道家园 2023-07-17 14:40:06

谘议局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地方谘议机关。清政府1907年10月下旨筹设谘议局和资政院,1908年7月颁布“钦定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8、9月又公布宪法大纲和选举纲要,1909年10月,各省谘议局正式成立。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议员由各府、州、县从官绅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中选派,任期二年。实际当选的议员从政治态度上可分为封建顽固派、君主立宪派和少数资产阶级革命派。谘议局每年9月起开常年会一次,会期四十日,如有必要可开临时会议,会期二十日,按照章程谘议局有权议决本省行政兴革事件、预决算、税法、公绩等重大事项及选举资政院议员、讨论本省所负义务等。但议决事项须取得本省督抚同意才能生效,实际上只能提出建议供督抚采纳,不能监督地方行政。但由于资产阶级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或则占据领导地位,或则发挥主要作用,这就使谘议局成为贯彻立宪派政治意图的机构,力图参与立法,监督行政,反抗督抚专权,表现了一定的独立性和进步性,起到了削弱封建专制势力、促进专制政权内部瓦解的作用。为了促进清政府早日召开国会,实行立宪,各省谘议局代表于1910年8月在北京成立“各省谘议局联合会”,组织大规模国会请愿运动,进一步起到了揭露清政府立宪骗局、加速革命危机成熟的作用。1911年武昌起义后,不少省份的谘议局,又策动各该省督抚脱离清王朝,宣布独立,对加速清王朝的崩溃和以后的全国政局,产生了重大影响。可参看耿云志:《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与谘议局》、《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什么是咨议局和资政院?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政府推行“立宪”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1909年各省成立咨议局,1910年正式成立资政院。
咨议局,从1907年清政府即下诏筹设,1909年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它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依照咨议局章程的规定,咨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汁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以及本省预决算、税法、公债、单行章程规划的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及督抚咨询事件,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但咨议局议定可行事件,必须取得本省督抚同意才能生效,如双方意见分歧,由中央资政院仲裁。督抚对于咨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咨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依据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规定,经过籍贯、性别、职业、学历、社会身份和财产状况的重重限制,完全合格的选举人数极少。
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产阶级国家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一种“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资政院,也筹设于1907年,至1909年8月颁布《资政院院章》,确定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设总裁负责全院事务。资政院议员分“钦选”与民选两部分,共二百人。钦选议员由皇帝指定,多委派宗室贵族高官显贵担任。民选议员从各省咨议局议员中产生,但需要各省督抚最终圈定。资政院的权限是议决年度预算决算,公债税法,法典的修订、修改及其他奉旨交议事件,但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可以对资政院的决议提出反对意见,返送资政院复议。如意见仍不统一,则分别具奏皇帝裁决。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以解散。
资政院只不过是奉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是由下列哪有机关草拟《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是清末预备立宪活动成果之一。由宪政编查馆草拟,颁布于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为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规范性条例。观1907年清廷颁发的上谕:“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为基础”[1],可知颁布《谘议局章程》,实际上是为了随后在中央筹设资政院而进行的的前期准备。
第一章总纲,规定谘议局设立的宗旨。章程中规定了谘议局在性质上是“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议员的数额、资格、任期,以及补缺、改选、辞职等事项。其严格限制了选举与被选举者的资格,规定只有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且卓有成绩;有中等以上学堂毕业文凭;有贡、举生员出身;曾任七品以上文官或五品以上武官且未被参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资本或不动产;外省寄居本省十年且有一万元以上资本或不动产等条件之一的二十五岁以上男子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至第八章,规定谘议局的职权和总督、巡抚监督谘议局等事项。
第九至十二章,规定谘议局的庶务、经费和纪律等事项。
至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皆依《谘议局章程》成立了谘议局,政治体制改革似乎初见成效。然而谘议局虽类似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地方议会,但《谘议局章程》中严格限定了议员的选举条件和谘议局的权限,谓“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1],使谘议局实际上成为各省督抚控制下的附庸。可见清廷仍坚持着所谓“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1]的片面认识,此种论调也是导致整个预备立宪失败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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