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知道,在我国古代,“人贩子”并不完全是非法的。买卖人口,分为“自卖”、“掠卖”、“略卖”、“和卖”等多种不同的形式。周朝时期,朝廷配备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专员,名为“质人”。根据《周礼》的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
西汉时期,刘邦也曾鼓励过老百姓贩卖人口。《汉书》记载,汉初曾爆发过大规模的饥荒,当时国内一斗米涨到了五千钱,当时灾区的老百姓饿死了一大半,以至于多地区出现了人类相食的悲剧。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刘邦颁布诏书,鼓励老百姓卖掉孩子,换取充饥的食粮。
到了隋朝,这种人口贩卖的现象也没有好转,甚至得到了官方的支持。
《隋书》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从东晋时期的税收法律来说,在人口交易期间交易额每达到一万钱,就需向官府缴纳四百钱的税。其中,买人的一方需承担三百钱,而贩卖人口的一方则需承担一百钱。就算是没有文书凭据(发票)的,也要根据贩卖人口的价值估算交易额缴纳税款,名为“散估”。
一直到民国以前,我国的“人口贸易”始终非常活跃。因为市场的繁荣,我国古代还衍生了许多以贩卖人口为生的特殊人群,他们被称作“牙侩”(这一名词也有正当经纪人的意思)。当然,这种合法性质的贩卖人口仅限于卖儿卖女,拐卖这种行为仍是违法的。“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这种情况便属于“诱拐”,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在古代人口拐卖的过程中,经常有女性受害者受到不法分子的性侵。乾隆四十一年,京城出了一个喜欢迷奸幼女的罪犯,甚至曾奸淫过幼女十六名。因此,当时的官员在审理诱拐案时,会将“奴人有无前后奸情”作为重要的量刑标准。
由于贩卖人口的风险很高,所以古代人贩子通常会采取团伙作案的方式,并在某地设立据点。在很多时候,这些人贩子的行为都十分令人发指。
《客窗闲话》中便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乾隆五年,官府破获了一起拐卖案,案件嫌疑人陈大组织了一个由八人组成的拐卖团伙。“迭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
纵观历朝历代,拐卖人口最盛行的朝代要属唐朝。
唐朝时期的人口贩卖业已呈国际化的趋势。在当时,已有许多海外人口被贩卖到中国,沦为奴隶。被卖到中国的黑人,被时人称作“昆仑奴”。
汉唐时期,朝廷曾多次明令禁止这种拐卖行为,但由于当时社会脱离奴隶制未久,所以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唐律疏议》中记载了唐朝官府对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还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如今,我们在电视中看到的警方解救被拐卖人口的新闻,在古代也曾发生过。古代官府经常会出动官差解救这些受害者,例如宋真宗时期,虔州员外郎周湛就曾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被拐人口解救行动。
在此期间,周湛及其部下总共解救了两千多名被拐卖的受害者,并为这些受害者提供了饮食和路费,帮助他们回到家乡。当然,除了被解救之外,被拐卖人口还有一种回家的方式,那就是家人向人贩子交钱,进行“和买”。
这种方式,与绑匪绑票的性质比较像。
历史上还发生过官方“和买”的情况。例如,宋太宗赵炅曾“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宋真宗时期,当时契丹人在南侵的过程中掳走了大量汉人,东京留守王旦曾想朝廷上书,表示愿意捐赠十万黄金赎回这些大宋子民。
值得庆幸的是,历史已成过去式,如今人口贩卖已成世界各国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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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就在这时,堂下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间,激愤的人群将负责维持秩序的衙役推开,冲上堂来,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顿暴揍,县令一看急了,惊堂木拍烂了也不管用,只好让衙役们用水火棍将人们驱赶开来,再看富大,已经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了。
近一段时期,关于怎样惩处人贩子的争论非常热烈,笔者无意在尘埃渐落之时,以个人视角评出个曲直胜负,只想提供几则来自清代笔记中的史料,让读者了解一下那时的拐卖儿童案件以及人贩子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而且,查阅那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走儿童不光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用于更加恐怖的行径。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祭祀的仪式走完之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结核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
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他们根据孩子的相貌和聪明程度,决定处置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卖到远处去,长得难看又不是特别聪明的“杀食其肉,灸骨为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犯罪集团最后还是暴露了形迹,被官府一举拿下,在浙江嘉善县受审。
首先审讯的是犯罪集团头子富子文的儿子富大,衙役刚刚将其押上堂来,早已了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哗躁动起来,随着人证、物证的逐一出示,“供证凿凿”,富大俯首认罪。就在这时,堂下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间,激愤的人群将负责维持秩序的衙役推开,冲上堂来,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顿暴揍,县令一看急了,惊堂木拍烂了也不管用,只好让衙役们用水火棍将人们驱赶开来,再看富大,已经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了。
下面我们看看古代人对待拐卖儿童是什么样的态度。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
“自卖”、“和卖”与官卖,国家是支持的
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进行奴隶社会以来,奴隶的最方便来源,便是罪犯、战俘及欠债还不起的平民。而奴隶因为失去自由,形同商品,因此是可以买卖的。夏朝末朝的名相伊尹便是个奴隶出身,且是奴隶世家,因为他的父亲是个既能屠宰又善烹调的家用奴隶厨师,母亲是居于伊水之上采桑养蚕的奴隶,他自己作为陪嫁的奴隶去了商地,可以说是“官卖”。伊尹是个奴隶也是个贤才,商汤“买”到了他可说是所“买”得人,帮助商汤打下了六百年天下;另一名贤相傅说,也是个奴隶,但傅说是个“自卖”型,因生活穷厄自卖自身去当劳工,《韩非子》一书说记载“傅说转鬻,舂于深岩以自给”,最后傅说被武丁访贤,辅佐武丁实现了“武丁中兴”;第三名贤相百里奚也是个奴隶,秦穆公用五张黑羊皮有价格从市场里买回,所以被称为“五羖大夫”,为了怕引起楚成王的注意,秦穆公“贵物贱买”,买百里奚的价格,就是一个普通奴隶的价格。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将“人民”与货物、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并列,成为交换的商品。当然这个“人民”并非平民,而是奴隶。奴隶成交后是需要开发票的,称为“质剂”。西汉初年闹灾荒,汉高祖刘邦公开下令可以买卖人口,“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当然,这个买卖人口是有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活命。因为那个时期的灾荒已造成“人相食”,饥民饿死了一半。与其活活饿死,哪如被卖了有口饭吃保存性命。因为四川那个地方没有闹灾荒,所以很多人被卖到了四川。
东晋时期,买卖人口成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
一直到清朝,仍然有可以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存在,雍正、乾隆年间, *** 允许外省民人到贵州收买“穷民子女”,条件是必须通过“官媒”,地方官府在“卖身契”上加盖印章证明,且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贵州经验”成功后,通过官媒买卖人口的法律又扩大到云南。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贩卖人口的合法化有两大特征,一是被卖人同意被卖,称为“和卖”或“自卖”,二是通过官媒,有国家正式的卖身契。卖身契和房契、地契一样,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被卖者或成为奴仆,或成为婢妾。古代的大家士族里,家里豢养的家奴与婢妾,大多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渠道而来的。
买卖人口,还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也叫典卖,可以赎回的。因为生活困难,规定一定期限和条件,到时候再将卖出去的人口赎回来。比如典妻,丈夫把妻子典卖出去,等以后日子好了筹够钱再把老婆赎回来。另一种叫“绝卖”,也就是一次 *** 易,卖了就没有赎回的权利了。比如那些被卖到妓院里的娼妓,或终身为奴的人。想把他(她)再赎身,要花费超过当年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杜十娘被李甲赎走,就属于这种情况。著名的梁红玉,也是韩世忠从妓院里赎出来的。
略卖与掠卖,国家严厉打击
国家严厉打击的贩卖人口现象,是指“略卖”与“掠卖”。略卖是指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拐卖人口,“掠卖”更严重,通过暴力手段绑架人口,然后将其卖出去获利。历史上有许多略卖和掠卖的例子,西汉的著名大将栾布,被燕、齐之地的人民供为土地神,他就有过一段被略卖的经历,“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也曾在小时候被人贩子略卖,做了很长时间的烧炭工,经历一番悲欢离合终于找到了当了太后的姐姐;《清高宗实录》记载了两名卖业从事略卖的人贩子,一名叫马占文,安徽凤阳人,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 *** 贩卖人口;一名王刘氏,北京人,用药迷倒 *** 后略卖达16人。晚清县令何耿绳审理略卖案经验丰富,他撰写的《学治一得编》一书,专门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
几千年来,国家对于略卖与掠卖人口,是坚决打击,毫不留情的
几千年来,国家对于略卖与掠卖人口,是坚决打击,毫不留情的。秦汉时期,略卖人口者,要被处以“磔刑”,这种刑罚很残酷,不但要将犯人处死,而且要将死尸肢解。不但略卖人口者有罪,知情并且收买人口者,“与同罪”,这就是行贿受贿一个罪过一样,买卖人口同样是有罪的。如果不知情,买了人口,或将人口转卖了,罪不致死,但也要严厉惩处,“黥为城旦舂”,这是什么意思呢,将犯人处以黥刑,男人去筑城,女犯去舂米,都要去服苦役。买时不知情,买来后知情的,也要遭受同样的处罚。可以说,秦汉对略卖人口处罚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当代。
唐朝对于略卖人口的处罚,分得更加详细。处罚点在于被贩卖人口的使用情况,被贩卖的人口做了奴婢,略卖人处以绞刑;被贩卖的人口做了“部曲”,略卖人流放三千里;如果被贩卖的人口做了妻妾,略卖人仅仅判有期徒刑三年。元朝对于略卖人的处罚稍轻一点,贩卖人口当奴婢,“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但如果略卖人口达到两人或以上,就要处死刑了。明朝对于略卖人口更轻,略卖人口当奴婢不再判死刑,而只是“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对于略卖幼童,严厉打击,首犯“绞监侯”,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古代对贩卖人口者,称为“奸人”,是持鄙视态度的。
古代对贩卖人口者,称为“奸人”,是持鄙视态度的。新朝的皇帝王莽就说,“奸人缘利,至略卖 *** 、子”。所以说国家打击略卖人口者,民间是支持的。但在暴利的诱惑下,古代贩卖人口还是形成了一种职业。专门从事拐骗、掠夺、贩卖人口的人,称为“牙侩”,俗称“人贩子”,拐卖人口则称为“诱口”。但纵使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贩卖人口的行为也贯穿了整个古代,杀头之罪也阻止不了买卖人口的疯狂。
昆仑奴:贩卖人口的国际化
贩卖人口不只限于中国人,古代贩卖人口的生意,也开拓到了国外市场。最有名的就是“昆仑奴”。昆仑奴的“昆仑”跟昆仑山没有半毛钱关系,这个“昆仑”是黑色的意思,昆仑奴就是黑奴,也就是中国人从外国贩卖来的黑人。大唐时期,中国的长安与洛阳是世界性大都市,昆仑奴因为体壮如牛,性情温良,踏实耿直被贵族豪门所喜欢,因此撬动了人口贩卖市场,许多人贩子便从国外贩卖昆仑奴卖给大都市的豪门做奴仆。史载“在林邑以南,皆卷发黑身,通号昆仑”,“西南海上有昆仑层期国,连接大海岛……海岛多野人,身如黑漆,拳发,诱以食而擒之,动以千万,卖为蕃奴”。
这些昆仑奴从哪里买来的,据考证有三条渠道,一是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人;二是北非人,北非的黑人也叫“僧只奴”;三是印度人。唐朝是个开放的社会,这些昆仑奴或作为“贡品”进入中国,或 *** 国家掳掠贩卖而来,或人贩子从南海土著掠卖到沿海、内地。唐朝人是分清这些黑人来自哪里的,统称为昆仑奴。
除了昆仑奴外,还有“新罗婢”,新罗就是现在的朝鲜半岛,战乱或灾荒年头,海盗们将新罗女子劫掠到唐朝,据说这些新罗女子经过专门训练后,乖巧柔顺,颇知礼仪,而且学会了说中国话,颇受唐朝人的喜受。
元朝因为国土广大,也是一个开放的国度,人口贩卖丝毫不亚于唐朝,高丽女子最受豪门喜爱,史载“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清朝时期,因为中国国力的衰退,受西方国家的欺凌,许多中国人被卖到南洋、美洲打工,被称为“卖猪仔”。外国人到中国成了“大爷”,而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伦为他国的奴隶了。(陆弃)
在宋朝的时候对于贩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政府一般都是按照情节来处置的,对于专门贩卖妇女儿童给人家做奴婢的,会被判处绞刑。所以他们也不可能在二次犯罪了。
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代,贩卖人口都是一项大罪,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是要被判重刑的。贩卖人口不仅在现在非常的猖狂,其实在古代的时候就开始了,从秦国开始,一直有买卖人口的事情,当时一些身为奴婢的妇女儿童们。可以被有钱的人随意的买卖,我们从电视上也可以经常看到买丫鬟的事情。但是从宋朝开始。这种奴婢贱口的制度就被打破了,随意的买卖人口又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虽然已经明令禁止不能再继续这样做了,但是在民间这种行为还是很猖獗。
从宋朝开始,奴婢不是主人家的私有财产,可以说那个时候没有奴婢的说法了,而是女使或者是人力,一般都是和现在一样,他们是一个独立的享受法律保护的人,主家的关系也是属于经济利益上的雇佣关系,会签订契约,就是合同,会明确的写出来工钱还有雇佣的期限,一旦合同到期以后,主仆关系就需要立即解除,朝廷为了防止这种终身为奴的情况,还规定了最长的年限,雇佣奴婢最长时间只能10年。
宋朝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也是严厉打击,对于专门把儿童卖出去做奴婢的,会被判以绞刑,如果是把儿童当做是童工拐卖的,会流放三千里,如果把小孩卖给人家当孩子,这种行为会判刑三年,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那就是死刑。
想必我们大家都听说过,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金钱,放下自己的良心。残害无辜,残害地球上的生灵不说了。最终罪恶的双手也伸向了无辜的孩童,人类同胞。
这种罪恶导致许多家庭支离破碎,许多孩童有家不可归。每每当我们听闻此种事情,大家也是恨得咬牙切齿,恨不得千刀万剐活剥了这些不法分子。
在现如今的社会,我们无法宽容这些人贩子。在古代对于人贩子更加是痛恨无比,一旦抓到都会处于极刑,轻则砍头,重者凌迟处死。凌迟处死的意思就是千刀万剐的意思。也算是圆了我们现代人对连贩子的刑罚的一种诉求!
清朝时期有一罪犯,这名罪犯叫张良壁。由于沉迷一种封建迷信的巫术,就不停的残害孩童。这巫术说认为吸食女婴的骨髓可以延年增寿,罪犯张良壁就在十六年间内连续残害了十六名女孩儿。由于当时的官府不作为,不对他进行刑罚。无法忍受的百姓一直告状,告到了御史台。当时清朝的皇帝是嘉庆,嘉庆听闻此事极为生气,也不知道民间居然有如此恶劣的案件,而且居然迫害了无辜女孩十六年。他就下命令巡抚钱楷严查此案件,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经过皇帝的督促,事情很快就被查出来了。这16年间恶徒张良壁残害了十六名女婴,其中十一名女婴毙命,五名终身残疾。听完刑部的报告,嘉庆皇帝怒火冲天。直接下令凌迟处死,一分一秒都不做停留。而且为了防止程序拖沓时间,被罪犯张良壁知道受此刑罚自杀逃避凌迟处死。直接命令绕开各种程序,直接将张良壁凌迟处死,以平众怒。
而且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律法明确规定,迫害儿童,贩卖儿童都会处以刑罚。所以不难看出任何朝代对于残害儿童,贩卖儿童的罪犯都不会轻易放过。
现如今我们原本幸福的家庭经过恶魔的摧残,被撕裂,很多家庭从此踏上了一条不归路,家庭被毁,孩子一生被毁。
所以在此强烈呼吁国家对这些人贩子,性侵儿童的罪犯处以极刑。震慑这日益猖獗的犯罪分子,让那些丧尽天良的人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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