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代孕”,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旧社会的“典妻”。所谓“典妻”,通俗来说,就是将妻子租于他人,换取一定钱财,租期到后再赎回。因为在旧社会,典妻主要是为典夫传宗接代,保证典夫的子嗣传承,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现代社会的“代孕”,实际上是旧社会“典妻”的一种延续,是一种社会陋习。对于“典妻”问题的讨论,叶丽娅有《典妻史》,专门对古代典妻习俗进行详细讨论,近代以来,一些文学作品也以典妻为题材展开,如许杰的《赌徒吉顺》(1925年)、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1930年)、罗淑的《生人妻》(1936年)等。
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删,下同
一、“典妻”的历史渊源汉代以前的嫁妻、卖妻是典妻的孕育期。早在战国时期,已有出卖妻子的记载,在一过程中,妻子如同商品,在前夫与后夫之间被交易,至汉代仍有“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汉书·主父偃传》)的记载。卖妻与典妻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次性买断而后者可以交易多次。
南北朝时的质妻为典妻的萌芽期。“质”就有抵押的意思,如春秋战国时期的“质子”,这里是以妻质钱,期满后赎回。
唐朝的雇妻及典贴为典妻的形成期。“典贴”是指以人作为货物置换钱财,被典女性或充妻妾、或作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这与典妻中被典女性只为传宗接代有所不同。
宋朝为典妻的成熟期。宋代典妻与雇妻盛行,这里的“典”与“雇”与此前“质”有很大不同,典妻或雇妻是约定期限,期满则归,不再主动赎回。典与雇基本没有区别,二者只有时间长短的不同。
元明清为典妻盛行发展期。元代以后,典妻在一些地区日渐盛行,伴随着朝廷的关注,其过程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转嫁、买休卖休,具体过程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体现,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为典妻举办婚礼的现象。
典妻契约,图源孔夫子旧书网,侵权请删
需说明的是,古代的典妻基本出现在底层社会。就典夫而言,或已娶妻而无子、或贫穷未娶,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社会,能够传宗接代是头等大事;就本夫而言,固然有为钱财而丧尽天良典妻者,但相当一部分是为生存而不得已行为。因此,典妻之俗的盛行,传统社会底层民众的生存艰难是原因之一。
二、典妻的形式(一)表现形式
因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典妻在不同地区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在对典妻的称呼上有明显的体现。
如从典当时间长短来看,短者二三年,长者五年、十年甚至更久。如台湾称久者为“典妻”,短者为“租妻”;福建一些地区,将十年期限称为“挂帐”,二三年短期的称“帮腿”。
甬剧《典妻》
在诸如浙江等很多山区,还有“招夫养夫”、“坐堂招夫”等称呼。所谓“招夫养夫”,即有夫之妇,另招一夫同居,以养活全家。这种现象出现,部分是因为前夫浪荡轻浮耗尽家产,而又不事生产,故招后夫以养家,但更多是因前夫生病,“或夫患瘫疾 ,或聋哑昏聩 ,或残疾白痴等症 ,不能自谋生计 ,家又贫寒”,所以不得不招后夫养家。“招夫养夫”在某种程度上更深刻反映典妻的性质,即一方谋求有子传宗接代、一方谋求获取钱财养家。
除前述外,还有“璞妻” 、“典水面”、“借肚皮” 、 ”租肚子”、“路头妻” 、“捆妻”、“僦妻” 、“押帐” 、“搭伙” 、“拉边套”等等多种称呼。
(二)交易形式
宋代以后,随着典妻现象盛行,以契约制为主要形式交易形式日渐完善。以下为一份典婚书(△表示需要填入的信息):
立合同典婚书
△门△氏兹因前夫早游仙界,生下几男几女,因家业寒素,不能扶养成人,无计可思,情愿凭媒妁设合典与△△为妻。今三面议定, 归英洋几元正, 其洋当日收足。是典几年为限,△氏前夫所生几男几女 △△,是典之后生男育女任凭△姓领归,△△姓无阻。今来两想情愿,各不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典婚书存照。时在民国△年△月△日立典书△△△书。见媒△△△。
典婚书,源自《从新发现史料试论舟山地区的 “典妻”现象》
这是一份以出典女性的语气立的契约,类似的还有以承典人的语气立的契约,二者除原因叙述有所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契约中主要交代以下信息
第一,出典的原因。如这份典婚书是因家贫,需要招夫养子,类似于前述招夫养夫。
第二,出典价格。出典的价格受时间、容貌、生子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冯梦龙曾记载寿宁“赁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这里记载出典价格“岁仅一金”,也就是一年一两金花银,其时在明崇祯年间,当时“冬粟每石一两二钱”,可见价格不高。
第三,典期内所生子女的归属。一般而言,在出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被典夫家族承认,可以载入家谱。也有典期内所生妻子典夫与亲夫均分现象。在一些山区,以招夫养夫形式所生子女,均从原夫姓氏,招夫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入赘。
三、官方法律对典妻的态度从严格意义上说,典妻是一种非法的婚姻形式。
早在唐代,已经明令禁止卖妻,“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各徒二年, 妾减二等, 各离之 , 即夫自嫁者亦同, (仍两离之 )” (《唐律疏议 ·户律·和娶人妻条 》)。也即唐代卖妻与典妻要受“徒二年”的惩罚。
至元代,明确规定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 , 禁 。” (《元史·刑法志 》)虽然元代律法明确禁止典妻,但对转嫁现象却不禁止。
明代朱元璋以重刑治乱世,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的典妻现象进行了禁止,《大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 杖八十……若将妻妾作姊妹嫁人者 , 杖一百, 妻妾杖八十 ”。并且还对典夫情况分别进行不同惩罚, “知其典娶者 , 各与同罪, 并离异 , 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退还财礼”。(《大明律·户律·婚姻 》)即知道是典妻者与典妻之本夫同罪,若不知情,仅退还彩礼。有意思的是,相比唐代的“徒二年”,明代“杖八十”的处罚要轻得多。
《大明律》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法律规定,只是更侧重对典妻本夫的量刑。《大清律例》规定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 , 杖八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 , 杖一百 , 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 , 各与同罪 , 并离异 , 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 追还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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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每个王朝的晚期,政治腐败,社会混乱,老百姓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这个时候,生存下去成了最为严峻的问题,很多家庭都是依靠卖儿卖女或者易子而食,才能够换来一点银钱,可能活下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也是那个时候的穷人的一条出路,这就是“典妻”。“典” 字的意思就是典当,抵押,类似于一个人在没钱的时候,就把自己的物品拿到典当行去抵押一样。而“典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换取一定的钱财。这对于现代人来说,可能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毕竟哪个男人哪个家族愿意用自己的女人去换钱呢?一般人听完都接受不了。专家也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其实是一件非常难以启齿的事情,但是在特定的年代里,这可能是活下去的唯一方式了。
“典妻”这个现象自古以来就有之,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那个时候由于战争频繁,老百姓的生活难以为继,只有嫁妻卖子,即使法律想要禁止,道德上想要舒服,都不能够阻挡老百姓将只有的现象延续下去。
在中国,“典妻”现象主要出现在南方地区,特别是以江浙一带为甚。在封建社会时期,男权为上,所有的事情都是男人说了算,所以当一个家庭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就会把自己的老婆子女拿出去典当了。
到了清朝晚期,“典妻”这一现象已经蔓延了到全国各地,尽管叫法上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实质上都是差不多的。不过具体到某些行为上,“典妻”这一行为又可以分为典妻(租妻)、坐堂招夫、租妻借妻、捆妓、搭伙等几类,具体做法上可能会差异,但是其根本上都是男人将自己的老婆抵押出去,换来一部分金钱,等到有钱的时候,再去把自己的女人赎回来。其实,这也是一种很凄惨的人口买卖现象,但是在那个时代里,作为后人真的不好去责备。
因为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是很穷的,一旦遇到了天灾年份,或者遭遇了战争,社会生产力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个时候,妻离子散的人间惨剧就会不断上演。小编根据专家的研究,发现古人“典妻”,一般都是因为以下几个缘由。
第一个原因:因贫典妻、这可能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了。当一家人完全没有法子过下去了,已经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填饱肚子了。为了生计,男人只有把自己的老婆典当给有钱人做老婆或者妾侍。
第二个原因:处罚不贞之妇。有一些背着丈夫跟别的男人通奸的女人会被自己的男人卖掉,作为对自己的补偿。
第三个原因:变相霸占妇女。在男权时代,女人只是附身于男人的一件物品而已,遇到一些欺男霸女的人,或者男人与自己的妻子发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利用了,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第四个原因:诈骗行为。这就与现在的拐卖妇女完全一样了。
为了让他们也娶上媳妇,古人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典妻,因为各种原因将妻子典当出去,换得钱财,这样穷人就可以赎走这个典妻,这个行为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一件很让人不齿的事情,但是在当时也的确解决了难题。
典当自己妻子这种行为汉朝时期就有了,东汉末年的时候,天下局势动荡不堪,群雄割据的同时汉室朝政昏聩堂中贪官横行,尤其是公元196年曹操和袁绍割据一方,底层百姓被剥削的十分严重,很多家庭常年耕作仍然交不起高昂的赋税,在养不起孩子的情况下,很多人就只能选择典当家中的财物。
等到能典当的都典当了,也就只剩下妻子可以拿出去换了。但是也不是随便就能将妻子典当出去的,汉王朝毕竟是个礼法森严的朝代,典当妻子必须有原因,且经过审核可以通过才行。就比如古人无后为大,这时候就可以典一个妻子来,好比现在的代孕,只不过古人典妻比较便宜,不像如今国外代孕价格高昂。
不过这样对女性也很不公平,虽说是自己的丈夫将自己典当出去的,但是第二个女子做完典妻回来却不再被夫家所容忍,极大可能会被再次典当,下场也就和丫鬟差不多。还有一种女子可去典当,那就是女子出嫁后,丈夫不幸去世了,夫家和女子一致同意不在一起生活。
这时候女子可自行前去典当行,将自己典出去以换得一个去处。虽说这样的行为有点残忍,但是这样的典妻价格便宜,能让其他很多单身又没钱的男子娶到媳妇,又让女子有了容身之处,因为古时女子孤身一人是很难生活的。这种行为为古时贫穷的男子提供了娶妻的方式,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坐堂招夫,女子自己有夫家,但是生活已经不能维持了。
所以在夫家同意的情况下,女子将自己典当出去,而需要妻子的男子可以住到这个典妻的家中,三人同住,但是男子需要支付三人的生活费用,也就是共享妻子,虽然我们现在共享单车遍地都是,但是真的没有听说过妻子也可以拿来共享。
典妻行为一直延续了一千年,但是其实是犯了重婚醉,反对的人越来越多,公元1772年雍正继位后立马下令禁止民间进行这种典妻行为,还加大了严惩措施,很大程度上肃清了这种现象的出现,但是仍未做到杜绝,毕竟贫穷是断不了根的,又穷人在就一定会出现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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