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下班路上听FM932频道,主持人正广播“寻人启事”。有个6岁的小女孩因为跟母亲吵架,傍晚时分从家里出走,身穿粉红外套……
我听的一惊,就想现在小女孩这么早熟啊,6岁就敢离家出走!天这么冷夜那么黑,一个小女孩能走到哪里去 她妈妈大概急疯了,各种后悔各种猜测各种不安;也许,小女孩离家出走,就是想让妈妈急疯,她只是躲在离家不远的地方,能看到家里的灯光,也知道家里人进进出出在找自己,她就是想确定自己在父母心目中的地位,确定父母是爱自己的,只是用这种方式确定一件事。
再隔两天,也是听广播知道小女孩找到了,她自己走到了十几公里外的亲戚家。在这车多人杂的时代,还真是件值得庆幸的事。
完全可以想象女孩的家人在找寻她的过程中是如何的五味杂陈和纠结。第一次知道“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句话,是小时候看过的一部同名电影,好像是香港影片。真正体会这句话的沉重,大概需要成家为人父母之后。
曾看过一篇文章,其中有个观点是说“一个人真正懂得对父母感恩大概是21岁”,不知如何计算出来的这精准的年纪,作为“观点”大概也有一定道理。懂得感恩的孩子会体恤父母,不会以“离家出走”、“玩消失”的方式“惩罚”父母吧
忽然也想起一个问题:你离家出走过吗 或者,你有过离家出走的念头吗 从小到大。
我有。
茅盾文学奖的麦家曾讲过一段童年往事。他小时候,被父母打,决定跟着一个卖货郎离家出走。走了很远很远,卖货郎看到他,对他说:
“你回去吧。我小时候,家里更苦,也跟你一样,觉得活着没意思。一天晚上,一只大鸟从窗户飞进来,嘴里叼着一个货郎鼓,对我说:‘你将来应该做个卖货郎’……也许有一天,这只鸟也会飞到你家里。”
作家的童年往事被成名后的自己描述得有了些诗意。作家毛姆在《月亮和六便士》中也塑造了一个男主人公,他本是位证券经纪人,看上去事业稳定家庭幸福,却在中年时舍弃一切,离家出走到南太平洋岛上跟土著人一起生活,潦倒不堪穷困而死。
我以前觉得每个人都可能有过“离家出走”的念头。我有个朋友是家里的最小的孩子,南方人称“老幺”,小时家里穷总穿哥哥姐姐穿小的衣服,哥哥的还好说,姐姐的衣服总是花的,穿到学校被同学笑话,就觉得特别耻辱,有个邻居家的叔叔有次跟他开玩笑说“你不是你妈亲生的孩子,你是这家捡来的……”于是他就有了要离家出走去找自己亲生父母的念头。长大后当笑话来讲,那被“离家出走”的念头困扰过的小孩,真是有成长的烦恼或痛苦呀。
我自己也有过一次“离家出走”的经历,从来没跟任何人讲过,甚至我以为父母也不知道那是一次“离家出走”。大概是上小学二年级的一个暑假的夜晚,晚上七、八点钟吧,我妈因为当天要上大夜班,早早睡下了。她在部队家属工厂工作,大夜班是晚上十二点上班、早晨七点下班,非常辛苦。后来我在工厂也上过这种班,甚至因为季节性限电,在凌晨四点钟起来去车间干活,便体会到我妈当年的不容易。
当年我家住平房,我跟院子里的小孩在外面疯玩,当然会闹出很大的动静,全然不顾我妈要在夜里十二点上班很辛苦这件事。她让我回家我不回她就没有好脸色,好像把家里的门很生气地反锁上了。我也很生气,就决定离家出走了。
其实无处可去。我记得自己往北,走到岗山电影院就返回了,实在想不出可以去的地方,我在院子里转悠了好几个大圈,隐约看到我爸爸挨家找我,就躲进女厕所……后来夜色更晚,我跑到家门口的石台子上打算在那里睡一夜,被我爸爸看到。
这就是“少不更事”吧。
离家出走并不是小孩的“专利”。大概很多成年人也因为种种的原因萌生过“离家、出走”的念头吧 “月亮代表高高在上的理想,六便士则是现实的代表。”或者身未出走,心已离家。
有次我做好饭还在厨房收拾,家里那爷俩便自顾自在餐厅吃了起来,而且没给我拿筷子。我忽然就特别生气,表达了我的愤怒和不满,扔下围裙就出门了。走到小区门口,忽然想起小时候那个暑假的夜晚,忽然也觉得无处可去,转念一想,那是我家凭什么我要走啊 !……于是折转回家,前后没超过一刻钟。
作为一个“过来人”,我很理解广播里寻找的那个6岁的小女孩的心境。“离家出走”是个很悲壮的举动,不管是小孩子还是大人,如果他(她)能感受到被爱或者他(她)的爱被感受,就不会走远。
离家出走不犯法。但是家人会担心行为人的安全。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根据离家出走原因分析,其监护人可能存在违法嫌疑;如果监护人以虐待、殴打或者冷暴力等等方式对待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则监护人违法违规,正常的教育管束不在此列。成年人离家出走虽不犯法但违背伦理道德。
离家出走的人有些是孩子和青少年,也有些是不愿再忍受家庭环境的成年男子、妇女以及老人。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小孩觉得与父母长辈有代沟、不能被理解,成年男女觉得家庭压力大、夫妻感情破裂,贫困家庭老人不愿增加子女负担等等,也有很多人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
自己的事要由自己来做主,因此常与家长闹独立性,孩子离家出走就是这种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从教育上看,一些家长把孩子看得死死的,除了让他们完成教师留下的大量作业外,还要加码,那做也做不完的书面作业占去了他们玩的时间;还有些家长只顾忙自己的“事业”,对孩子撒手不管,漠不关心。孩子离家出走就是对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一种反抗。从社会环境上看,五光十色的市场经济,使有的孩子坐不住了,他们也想到市场上去露一手,心想只要到市场上卖点什么,大把大把的钞票就唾手可得。孩子离家出走下“海”经“商”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另外,坏人的引诱教唆也是孩子离家出走的原因之一。也有部分孩子因为遭受虐待而离家出走。
成年人离家出走多是出于经济压力,婚姻情感状况,以及家庭暴力等等因素。
老年人离家出走则有可能是家庭贫困不愿增加子女负担,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作为成年人,离家出走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自己生活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脱离家人监管或有精神病的患者离家出走,可向派出所报案,要求寻人处理。如离家出走超过2年,可向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未归的,需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吗,确保离家出走者的人身安全。一般情况下报案失踪人员的时限是24小时,即使失踪几个小时,也可以报案,但只有失踪超过48小时才能立案。有证据证明对方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不受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将立即立案侦查。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的人员。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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