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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为什么要叫停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落地还需要再过几道坎)

历史典故 2023-07-22 12:11:53

吕惠卿的“手实法”

北宋政府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过一次“不动产登记”,时为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七月。此时新党领导的变法已经呈露危机,王安石在这一年的四月被罢去相位,离任之前他提请神宗皇帝任命变法派的吕惠卿为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正是在吕惠卿的推动下,朝廷下诏启动全民“不动产登记”——“手实法”。

按照吕惠卿的设计,这次“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如下:

首先,“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即由政府统一印制好“不动产登记”的标准格式,贴出来公告于民,要求民众按照格式自行填报自家的财产,包括名下房产的间数及性质(自住还是出租),田产的亩数及性质(自耕还是招佃),这些田宅折算成货币值多少贯。为方便折算,宋政府根据该地最近若干年内的田宅交易价格取一个中位数,作为估价的标准。由于各户财产由户主自行填报,因此吕氏“手实法”又称“自实法”。

为了照顾自耕农的利益,宋政府又规定,在评估各户财产数目时,凡出租生利的田宅按足额计算,而自住房与自耕地的估值只计市场价的五分之一。打个比方,假设我和你在乡下都有平房3间、田地50亩,我的田宅都是自用,你因为搬到了城里,则将乡下的田宅都租了出去;再假设按市场交易价中位数,每间房屋值50贯,每亩田值20贯,那么在登记不动产时,你的财产将记为1150贯,我的财产则记为230贯——这个财产估价,将决定我和你要承担的不同税负。


宋代杨威《耕获图》上的宋人耕地

然后,各户将填写完毕的财产清单上交到县衙门,“县受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县衙门接收后统一登记造册,并按照居民的财产多寡,将居民划入不同户等。通常乡村户分五等,一、二等户为上户,三等户为中户,四、五等户为下户;坊郭户(城市户)分十等,前五等为上户,后五等为下户。这不是歧视,而是分配税额的依据。

然后,“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即县政府根据户等划定各户的税额,不同户等所承担的税额是不同的,原则上,上户承担更多的税额,下户不用缴税或者缴纳较少的税。各户的税额都标明其钱数,公示两个月。

可以想象,出于逃税的目的,肯定有一部分居民在登记不动产时会隐瞒财产。对此吕惠卿已考虑好对策:鼓励民众相互监督、检举,“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你若发现亲邻隐瞒不动产,家有五套房却登记成三套房,那么政府欢迎你到官府那里举报,一旦查实,官府即没收隐匿的财产,并将三分之一奖励给你。


宋画《耕织图轴》上的宋人耕地

“手实法”的不良效应

吕惠卿推动的这次全民“不动产登记”,是宋政府推行“免役法”的配置工程。中国在唐宋之际,赋役制度发生了一个历史性的变迁——从人头税向财产税转化,从人身税(役)向货币税转化。必须承认,这是历史发展与文明演进的体现。宋朝的正税,已经基本上跟人丁脱钩,改为按财产多寡分配税额;宋朝的役,也正在转化为货币税的形式,此即熙宁变法中的“免役法”:国家不再强制性征调人户服差役,而是由人户向政府纳钱,政府再用这笔钱雇佣愿意出力的人充役。

免役钱的分配,跟居民财产挂钩。按“免役法”的设计,乡村户的一、二、三、四等户与坊郭户的前五等户,将按其户等承担不同份额的免役钱;乡村五等户与城市六等户以下免予纳钱。因此,启动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便显得极为必要,事关“免役法”能否公平地推行下去。


宋画上的宋人住宅之《庭园雪霁图》

但是,吕惠卿的“手实法”甫一出台,便引发强大争议。变法派当然举手拥护,如王安石的支持者蒲宗孟就对“手实法”大加赞美:“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但保守法以及另外一些变法派官员则极力批评“手实法”,知密州的苏轼甚至抵制“手实法”在密州的推行。

在反对者看来,“手实法”最大的问题就出在“许人纠告”的环节上。谏官范百禄质疑说,“造簿手实,告匿有赏,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恐不如法意,至于骚动。人户虽有手实之文而未尝行,盖谓使人自占,必不尽数供通;而明许告言,则家家有告讦,人人有仇怨,礼义廉耻,何可得哉?”

苏轼给宰相韩绛写了一封信,直陈“手实法”不可推行:“今又行手实之法,虽其条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讦耳。昔之为天下者,恶告讦之乱俗也。……夫告讦之人,未有非凶奸无良者,异时州县所共疾恶,多方去之,然后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赏招而用之,岂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欤?”

变法派干将之一、御史中丞邓绾也上书反对“手实法”,称吕惠卿这么蛮干,“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


宋画上的宋人住宅之李嵩《月夜看潮图》

总之,这些宋朝士大夫认为,一项立法若具有激发人性之恶的负面效应,则是恶法无疑。“手实法”尽管可以纠正民众隐匿财产之弊,但鼓励告密,必会败坏人心,破坏公序良俗,即使国家能多收些税金,也是得不偿失。而事实证明,他们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在推行“手实法”的地方,果然出现官吏扰民、奸人告讦之风。

但是,如果宋政府不“许人纠告”,则又无法及时发现民众隐瞒财产的行为,进而只能眼睁睁看着一部分居民逃税漏税。在当时来说,这是技术上的两难,就看政府如何取舍了,是以多征收若干税为重,还是以维护社会良俗为重。

宋神宗最终选择了后者——在朝野上下强烈反对“手实法”的舆论中,熙宁八年(1075年)十月,神宗皇帝罢去吕惠卿参知政事之职,并下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吕惠卿推动的全民“不动产登记”制,大约只维持了一年时间,便被朝廷叫停。这也意味着宋政府宁愿容忍治下的民众隐匿财产、逃避赋税。

另一项“不动产登记”

吕惠卿的“手实法”是一项积极的“不动产登记”制:要求全国每一户都必须向政府申报财产,登记造册。如前所述,这一“不动产登记”制最后被叫停了。不过宋朝还有另外一项相对消极的“不动产登记”制,却一直坚持了下来,那就是田宅产权流转过程中的登记制。

宋代是一个允许土地与房屋产权自由交易的时代,田宅的换手率非常频繁,以至有“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之说。而交易时所订立的契书,便是田宅产权的凭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发生产权纠纷,闹上法庭,法官通常都是按照契书作出仲裁,“交易有争,官府定夺,止凭契约”。


宋画上的宋人住宅之南宋马麟《秉烛夜游图》

宋初,田宅契书并无标准化的格式,全由交易双方随意书写,因此,难免出现大量不规范、不明晰的田契、房契,频频引发产权纠纷。针对这一情况,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开封府的司录参军事(法官)赵孚向朝廷提了一个建议:“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觽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即建议政府知会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介(庄宅行人),订立田宅交易的格式合同,作为标准的交易契约文本。宋太宗采纳了赵孚的建议,在田宅交易中推行标准化合同。

但是,田宅交易普遍采用标准化合同之后,还是会出现产权争议与法律纠纷,因为当时的标准化合同为一式两份,年深日久,有些人难免会不慎遗失了契书,又有些贪婪的人会故意隐没契约,或者干脆伪造假契,妄告他人侵占田宅。于是在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开封府又向朝廷提建议:“今请晓示人户,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朝廷批准了开封府的提议。自此,宋朝的田宅交易契约必须一式四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在商税院,作为缴纳田宅交易税的凭证,还有一份上交县政府,由县政府登记造册存档。

这份由县政府造册存档的田宅交易契书,叫做“砧基薄”,相当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今后交易双方若发生产权纠纷,法庭只要调来“砧基薄”,便可判断争议产权的归属。契书很容易伪造,“砧基薄”保存在政府的档案室中,要造假就非常困难——除非你将政府买通,配合你造假。并不是说这完全不可能,但伪造的成本无疑非常大,大到没必要造假。

宋政府之所以坚持在田宅交易中推广“砧基薄”,固然有保障征收到交易税的考虑——按宋朝法制,所有的田宅交易都必须完税,税率为“每千输四十”,即4%;完税之后,由官方在契书上加盖红印,称为“赤契”。只有赤契才具有法律效力,民间为避税而私自订立的田宅交易契约,叫做“白契”,白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显然,只有完税后的赤契,才能够录入“砧基薄”。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宋政府推行“砧基薄”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基于合法交易的田宅产权,防止不法之徒伪造契书侵占他人田宅。


宋画上的宋人住宅之宋佚名《柳院消暑图》

相比之吕惠卿的“手实法”,“砧基薄”显然比较消极,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民间田宅交易者的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交易者出于避税考虑,宁愿签订白契,政府一般是没有办法的。尽管政府也在想办法打击白契,但只要交易者不企图在出现产权纠纷时寻求法律仲裁,政府便无法确知他们的交易是违规的。今天的“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进行私下的交易,个中道理也一样。

以今天的目光来看,宋朝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管是被叫停的“手实法”,还是一直施行的“砧基薄”,其实都有它们的合理性。但政府推动“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为了保障征税,还是为了保护产权,则关系到这套制度将获得支持,还是会受到抵制。保障税收与保护产权当然并非必然冲突,不过,如果要说哪一个需要优先考虑,无疑应当是产权保护。这也是宋朝“不动产登记”留给后人的启示。

“不动产统一登记”落地还需要再过几道坎

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到一个部门。以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的土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登记的房屋、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登记的林地等不动产,将统一到国土资源部登记,并实现全国信息联网。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采访时称,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加上筹备开征的房产税,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个人持有房产信息透明后,如果持有者不处置超出标准套数的房产,将会交税;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超出标准后,则需要说明房产的来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提出之后便获得了颇多的支持之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又要警惕哪些问题呢?

先行经验:住房信息联网

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并非新鲜词汇。2012年6月,住建部初步完成“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完成了和60余个大中型城市及房地产热点城市的联网工作,并形成了统一的数据库。

2013年2月,住建部下发通知,要求与住建部联网的城市在2013年6月份达到500个。但是,到了2013年7月,实现500个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的目标并未实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评价:“房产信息联网技术上没有问题。信息成为各种各样的孤岛,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有些部门和地方顾及相关利益,存在故意控制的冲动。”

2013年3月28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提出,信息联网的发起者有所变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3年11月20日,不动产登记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变为国土部牵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住房信息全国联网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住房信息全国联网所遇到的困难,包括技术困难与相关地方部门的阻力,都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经验。

前期准备:不动产统一登记,钱从哪里来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除了技术困难与遭遇阻力,住房信息联网也遭遇了资金支持问题。“数据联网的钱是地方政府给,还是中央政府给,这个问题好像从来没有被提出过。”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推进住房信息联网,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据早些时候河北某地级市住建系统官员所说,“地方政府没有动力与住建部进行联网,而住建部在使用推进联网的资金时,也要经过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批复,500个城市联网资金量不小。”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三地,是第一批与住建部联网的重点城市。从江苏经验中,可以看出住房信息联网大致所需的资金量。

首先,需要完成房屋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历史数据的扫描录入。这一过程中包含着测量花费、登记人员报酬等费用。之后便开始市内信息对接。据《人民日报》报道,江苏省住房信息联网信息对接分为两种模式:“无锡模式”与“南京模式”。“无锡模式”是市区县统一操作平台,统一系统;“南京模式”是指市区县采用不同平台,但是要统一数据标准,最终进入市里的“汇总库”。数据的整合过程中,包含着购买平台的费用和培训人员的费用。

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钱紧”成了阻碍其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在这个问题也摆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面前。“这个数据库里的东西和那个数据库里的东西合在一起,这个过程中哪怕技术上面障碍很小,也是很需要钱的,”楼建波说。

政策执行中: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不动产登记的最初设计思路,是“信息化”和“可查询”。在北京三里河的住建部机关内,住房信息统一管理查询平台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可查询此人名下的房产。

但以人查房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上表示,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注重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注重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财税金融改革需要。

在香港,“个人房产信息公开”并不是指任意一位公民都拥有查询另一位公民名下有多少不动产的资格,而是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根据房屋的具体地址或者地段,查出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国《物权法》、住建部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国土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都对此做出了规定。能够查询的主体:一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法有权查询的公权力部门,二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得到权利人同意的人。

针对个人住房信息泄露,2013年2月,福建、江苏等地分别出台政策限制“以人查房”。但是这些限制政策引起了网民的不满。据新浪网2013年2月调查,逾8成网友对这些约束表示不满。原因在于,在可以“以人查房”的时候,查出了一系列房姐、房叔,“反腐”效果明显。

楼建波建议,公务员应该主动公开财产,但是公开查询需要有界线:“一个公务员,你有多少套房,价值多少,都应该主动公开,毕竟你是公务员。但是‘公开查询’和‘财产公开’是不能画等号的,如果‘公开查询’到了能查出某个公务员的住所具体地址,这就算侵犯个人隐私了。”

后续问题:需规范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在登记制度施行之后,仍然有后续问题需要解决。

在谈到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程啸表达了自己的隐忧:“大家现在欢呼登记统一了,却忘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后面——新的交易风险有可能会出现。”

“不动产登记”相当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之后不动产的交易如买卖、租赁、抵押,都将在登记体系里进行,新的交易行为会产生新的登记。这样的流程保证的是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程啸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然而不动产登记今后虽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但是各类不动产交易的监管依然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交易归国土部门,房屋的交易仍然由住建部门负责。也就是说,登记虽然统一了,但与交易分离,不同的交易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就会存在风险。

程啸认为风险首先存在于预售房交易过程中。以前,预售许可、合同备案以及预告登记都统一在住建部门进行。只有取得预售许可后才能预售,预售合同才能备案,并且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这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一套完整的环节。然而,现在商品房预售与预告登记分开以后,如果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就会出现预售房并未获得房管部门的预售许可,但是却在登记部门顺利登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个问题是交易成本的增加。住建部制定《房屋登记办法》的管理规则是,“交易环节减少管理、降低成本,把登记搞好”。现在“登记职能被拿走以后,房管部门会不会要求所有的房屋交易都要去它那里审核,支付交易费后才能办理登记?这样一来,势必会提高了人们交易的成本。”程啸说,“据我所知,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准备这样做了”。

对于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程啸给出了建议:“以后我们不光登记要统一,登记、交易都要统一,这样的全流程,就不会出问题。所以现在有一个《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后还应该有一个《不动产交易条例》或《房地产交易条例》。目前我们并没有专门规范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目前各种形态的不动产、不动产交易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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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

国土资规〔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

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质登记资料原件。

三、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

《规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要求,这些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规范》的规定落到实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抓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和办理时限等信息,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四、严格登记信息管理,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规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控制、层层把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加强人员管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取、查阅与办理业务无关的登记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素质

《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意义重大,有利于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有利于登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意义,精心谋划、合理安排,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要将学习贯彻《规范》与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相结合,并作为“能力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通过专题学习、辅导培训、专家解读、业务研讨等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有保障、人员全覆盖、效果最大化,将《规范》的操作要求落实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6年5月30日

宋朝最普遍的不动产买卖契约是红契吗

不是。
在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是赤契,不是红契。
红契是中国旧时不动产买卖与典当经向官府纳税盖官印的契约,一般称土地房屋买卖与典当的民间自写契约为白契,清制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粘连于布政使司颁发契纸的契尾,加盖钤印,方成正式契约。

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原有的分散多个部门登记,由于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或漏登,容易导致农林等不同用途土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

? ? ?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 ? ?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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