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通奸罪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公元649年冬天,长安巡城御史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皇帝宠爱的17女儿高阳公主,与唐玄奘的徒弟辩机和尚通奸。御史上报给了朝廷,一巴掌扇在了唐太宗脸上。唐太宗大怒如狂,下令将辩机和尚腰斩,并将公主的婢女全部处死。
通奸之事,古已有之,远如金莲出轨西门庆,近如马蓉出轨经济人。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直到新中国建立。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直接阉了。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各个时期,是怎么惩罚通奸行为的。
秦朝:人人得而诛之
秦朝认为,与女人通奸的男人,就像是跑到别人家猪圈里的猪,直接杀掉就可以了。《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从格杀勿论到阉割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唐朝:一般两年以内徒刑。
由于唐朝统治者都有胡人血统,作风比较open,对通奸比较宽容。但像辩机和尚这样,直接打皇帝和宰相的脸可不行。除非是唐玄奘那三个徒弟,要不你还是先咬老师两口比较安全。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一般杖刑或流放,罪不致死。
像金莲私通西门庆,武二郎把她斩首挖心,明显是属于量刑过重了。 元朝:允许私刑。捉奸者杀死“奸夫淫妇”,无罪。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此之外,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明朝:杖刑,私刑。丈夫杀死“奸夫淫妇”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在打击犯罪方面,不求合理,唯求更狠。除允许丈夫捉奸外,还规定当场杀人无罪。而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清朝:杖刑,私刑。允许捉奸杀人,杀人者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一杖不少。
民国:从有期徒刑四年到两年,最后到一年。因民国时期大师们渣男渣女太多,法律形同虚设。 1911年辛亥革命后,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1928年又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1936年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浸猪笼。
古时候的女子,死掉了丈夫,就必守寡,从一而终,不得改嫁。那时候的道德规范就是如此,尤其是针对女性,好女不侍二夫亦由此而知!道德从来都跟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文化习俗,或者个别社群的传统和信仰分不开。
不足一百年前,中国社会还有不少人认为,一男一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结合,就是「苟合」,要「浸猪笼」。
扩展资料:
最早的通奸罪出现在《尚书》,通奸者处以宫刑。但这是针对已婚人士的。秦朝时通奸者,其配偶可以杀之无罪,明显也是针对已婚人士的。汉朝时通奸者处以宫刑,唐朝时通奸者有期徒一年半到两年,当然也是针对已婚人士。
宋朝沿袭了唐制,元朝加了杖责,明朝亦杖责,但通奸罪一说统统针对的是已婚人士。清朝沿袭明制,并且如秦朝一样,通奸者其配偶可以杀之无罪,并且还可以将奸夫淫妇一块杀死。
民国时关于通奸罪的法律是这样定的: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这是民国时真正的律法,国家政府定制的律法。“和奸有夫之姓者”,明显也是针对已婚人士的。“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才是真正的当时的律法规定对通奸人的最终处罚。
民国的法律也没说要对通奸者浸猪笼、沉潭什么的。这才是真正的民国的法律,官方法律。既没有惩处未婚同居者,只针对已婚人士出轨,同时又没有浸猪笼一说。那么所谓的浸猪笼、沉潭也只不过是一些大家族的私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浸猪笼
中国刑法目前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罪刑法定),通奸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的。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两厢情愿的通奸是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在世界主要文明国家中,韩国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奸罪则,以及对这种罪则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的国家之一。直到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止。
参考资料:刑法——中国人大网
通奸罪——百度百科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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