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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讼师(清朝三大状师方唐镜陈梦吉与宋世杰)

历史典故 2023-07-20 14:18:46

讼师指的是民间帮人打官司的人。因为封建统治者一直秉承以德治国和以“和”为贵的统治理念,而讼师又经常武断乡曲、挑唆生事,所以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打击。到了晚清法制转型的过程中,讼师这一职业才呈现出新的面貌。

官民的“厌讼”态度

讼师之业由来已久,春秋时期的邓析被认为是讼师之祖。然自始至终,讼师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在明清时代更是被官府严厉打压。

官员到任伊始,每每贴出告示,警告讼师勿要生事,甚至要其远走高飞。一旦抓获,很可能处以法外加重的“光棍例”(专门惩治地痞流氓)。打压讼师的行为与儒家传统的礼治思想有关。做过鲁国司寇的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最终目标是希望做到民众都不打官司,似有营造和谐社会之意。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向全国公布成文法。晋国大夫叔向批评说,此举使民“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可见儒者并不主张以法律解决争端。然而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大,部族间不成文的“礼”让位于公布在外、确定无疑的“法”,已是无可移易的趋势。不过,统治者依然相信,即便做不到“无讼”,至少也要“息讼”。民如赤子,官员如父母,矛盾本来容易解决,为何还会出现与日俱增的案件和渐趋复杂的案情?官府认为,这是因为奸诈的讼师在背后挑唆纯朴的百姓,给国家治理带来麻烦。

民间舆论的普遍心态也与官方接近。广东民间俗语有“生不入官门,死不入地狱”之说,可见“厌讼”实为最常见的社会心态。但明清以后人口暴增所引起的资源紧缺与激烈竞争,诉讼案件的数量却是与日俱增,审断案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政务。乾隆年间名幕汪辉祖在偏僻的湖南宁远任知县,每年尚且要接收一万多张诉状,更勿论经济发达地区。

“无谎不成状”

秦汉以后,官府实施书面诉讼制度,状纸成为立案和判案的前提和重要依据,而在传统社会,绝大部分人既不识字,更不具备亲笔写状纸的能力,也不清楚告状的程序,所以要打官司就必须请人代劳,故具备专业写状能力的人被称作“状师”“刀笔吏”“刀笔先生”。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曾说,讼师“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显见讼师在诉讼中位居关键。

鉴于此,历朝统治者试图将讼师的部分功能合法化,将有限度的法律援助纳入政府的监理系统。如宋朝允许民间开设“写状钞书铺户”,承办各种诉讼和公证事务。到清代则限制加严,要求如实叙述案情,只有经政府考核通过的“代书”能为百姓书写状纸。无“代书”戳记的状纸,官府一概不收。然而正是因为“代书”受到官府限制过多,打官司的百姓往往先找好讼师,拟定状纸的草稿,然后请“代书”抄写和盖印了事。

讼师写状的标准写法,实际源于明清社会实行的“小政府主义”。即在管理社会时,地方政府只要能维持正常的运转即万事大吉,并无不断提高管理和治政水平的要求。因此,官府多只关注谋逆、人命、盗贼等大案,对于民间邻里的词讼小事往往不甚措意,甚至不接受案件的成立,让其自行调解。而为保障诉讼人的权益,讼师也只能夸大其词,以引起官员的重视。于是,“无谎不成状”成为当时案件诉讼的常态。南宋名吏胡颖就指出,词讼“三分之中,二分真而一分伪,则犹为近人情也”。讼师这种“有失斯文”的行为自然为儒林所不齿。清人王有孚的笔记《一得偶谈》,刻意区分“讼棍”和“讼师”,恰恰反映出当时一般舆论眼中,这些法律从业者的形象确实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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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三大状师方唐镜陈梦吉与宋世杰

方唐镜 陈梦吉 宋世杰

至少在电视剧里这三者都是作为状师存在的,并且是数一数二,排名不相上下。这方唐镜是个尖酸刻薄,给钱多就给打官司,帮着衙门欺负百姓的主儿。而这陈梦吉从小就是个传奇,天资聪颖,最后还把方唐镜打跑了。这宋世杰,其实他并不是一个状师。

方唐镜剧照

众人都喜欢把这三个人放在一起来比较高下,但事实上这宋世杰并不是一个状师。此人家境贫寒,自己的父亲是在军营中帮别人煮饭的厨子。自己读过几年的私塾,12岁就跟着自己的父亲学习武术。之后又专门拜了个师傅,正规的学习各种武艺和兵法,加上自己的脑袋灵光又好学,所以很受老师的喜欢。在学成之后出来,就自己收了徒弟,专门教授武艺。

这宋世杰是个三观很正的主儿,加上自己有一身的本事儿。只要一有自己看不惯的官压民的事儿,就二话不说为其出头。虽然官府多次逮捕关押他,但是他不屈不挠,一有不爽就直接骂官府,所以对于官府来说也是个大麻烦。他这个人还很喜欢结交江湖豪杰,参加同盟会,甚至是出去打仗。所以说他不但不可能是状师,还可能不是一个时代的人。

而这方唐镜和陈梦洁就是世仇。方唐镜此人极好面子,嘴巴又坏,但是曾经败在陈梦吉父亲的手上。所以他一直琢磨着掰回一局。无奈这陈梦吉就是个天之骄子,不但有本事还三观正。最后把方唐镜给打跑了。

所以这二者相比,陈梦吉要比方唐镜厉害点儿。

方唐镜是谁

方唐镜是谁呢?此人可厉害了,在古时候是个状师,不巧的是他牙尖嘴利很有本事,不幸的是在那时候他与衙门勾结,一起欺压百姓,人称“扭计师爷”,虽然这状师不一定都站在正义,但是这么直白还是惹人生厌。放现在来说就是个大律师,再加上站的立场号,发展应该相当不错。

方唐镜剧照剧照

关于方唐镜的资料不多,但是经常会被放在电影里且形象一直是作为反派存在的。

先说这TVB剧里的《铁嘴银牙》,讲的就是这个大状师。但是为他如此令人生厌的性格解释一下,主要是仕途不顺,被和下了永不录用的死命令。因为性情大变,尖酸刻薄,固执虚荣。在自己的老家广州一带混,虽然家里不缺钱,并且自己还有三个老婆,但是在百姓中的名声不好。也因为昧着良心打了很多官司,所以自己的幼子早夭。至此他打官司有了原则,多做善事积德,只愿能有个一儿半女。而此人最大的宿敌就是陈梦吉,因为他曾经败在了他爹手上。

而在另一部电影里就是个十足的坏蛋了,就是星爷的《九品芝麻官》里。那个一脸猥琐样,并且看上去很虚弱的状师就是方唐镜。影片中就是把他塑造成了一个反派角色,为了打赢官司,不惜设计陷害审理此案的官员。胜诉之后的得意模样也真的是欠揍。但是这也是从侧面看出这不良状师还是有点儿本事儿的。所以在最后他被上刑的时候,看客心里竟然还有一丝爽。

方唐镜 吴启华

一说吴启华这名字可能很陌生,但是一说张无忌就知道了。TVB版本里的《倚天屠龙记》张无忌就是他演的,那会儿的赵敏是黎姿演的。多么幸福的一段武侠回忆啊,那时候大陆的所有台都在播放这部剧。

方唐镜剧照

之后,在星爷的《九品芝麻官》里也有他。自从张无忌之后,人们心目中的吴启华就是个正派的形象,但是芝麻官里的形象不但坏到至极,还一脸猥琐中气不足的样子。

一个是历史上人人喊打的恶人状师方唐镜,尖酸刻薄并且极为虚荣。在当地百姓中的名声极差,因为他跟衙门一起欺压百姓。只要给得起钱,就会不择手段的打官司,反之就是家破人亡。他本人的话有三个老婆,并且家中富有,但是昧心官司打太多,幼子早夭。

而星爷的芝麻官里就是如此呈现的,扮演者就是吴启华。可以说,吴启华演绎的非常成功,彻底颠覆了他演张无忌时候的正面形象。演方唐镜的时候,每一个动作和表情都十分到位,就是一个奸诈的小人。在跟大人对簿公堂的时候,尖酸刻薄牙尖嘴利的模样真的是让人恨的牙痒痒。还有最难忘的一幕是他暗地里用金山贿赂大人,直接在金钱的海洋里沐浴啊。

可以说星爷的这种对人物的表现方式,加上吴启华的演技,真的是把方唐镜刻画的很成功。最后方唐镜被上刑的时候,观众们必然拍手叫好。

在中国历史上正式建立律师制度的是()大清政府吗

中国古代的律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即“讼师”等称号。这些人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司法改革9条意见提出“重众证”。

在中国真正有律师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认可。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辩论律师的组织和资格。所以说真正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有据可查的应该是清末。

但是清朝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被推翻了。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在这个基础上沿袭了律师制度,也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袁世凯夺权而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
人。

民国元年,司法部公布律师暂行章程。民国十年,修正一次,同年公布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

1921年11月14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律师辩护权。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165条规定了律师辩护权,规定辩护权、询问权、会见权、指定辩护权。

关于清朝历史的书籍,有哪些可以介绍来看看啊?要详细点的,不要太纯历史了...

清朝野史大观
《清朝野史大观(全3册)》分《清富遣闻》,《清朝史料》、《清人逸事》、《清朝艺苑》、《清代逮异》五辑,共十二卷,一百余万宇。史料丰赡,内容所及上至帝王后妃、天潢贵胄、悍将权臣、名媛佳丽、学士才子,下至讼师衙役、游侠术士、市井小民,乃至巫医、百工、倡优之属,构成了一幅有清一代色彩斑斓、光怪陆离的众生世相,真可谓无所不包,无所不具;而其中官场黑幕、杂事秘辛之类,又是一般正史所不屑载的。因而,此书实是史学研究者及治民俗学者不可不读的一部重要的笔记丛抄。
《清朝野史大观》于1915年由中华书局排印出版,撰者题名横香室主人,至今虽不满百年,然其生平、姓氏、里居已不可确考。自古以来流传于世的名篇佳作,其作者湮没无闻正不知凡几。大约国人一向不甚看重小说,而这类野史、稗官杂抄种种笔记,方志、家乘,专以搜奇猎艳为能事,当时便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供人茶余饭后作谈资的,自然不入于六经正途,编撰者亦不肯将其真实姓名刊布于世,有辱斯文。
既称“清朝野史”,其选编日期最早应当在清帝逊位以后,至排印之日不过两三年时间,丽此书引证有清一代各家笔记达一百五十余种,编为《清宫遗闻》、《清朝史料》、《清人逸事》、《清朝艺苑》、《清代述异》共五辑(原十二册),其搜罗之广、披阅之勤,非饱学硕儒,自然难当此任。自民初以来,此书即与《清陴类钞》、《大清见闻录》等同为一般读者所喜闻乐见的几种清人笔记,至今已布在人口,妇孺皆知。至于书中所载杂事秘辛、清宫旧闻,又是正史中无从稽考的,治民俗史学者大约只能从这类遗闻、旧钞中窥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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