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朝以前,法律是秘而不宣的,实行临事制刑,礼刑不固定结合,对一定违礼行为施用何种刑罚全凭执法者的决断,断狱者必须用心体会礼的要求。
春秋时期,争取法律公开成为推行社会改革的一项内容。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郑穆公的孙子)把刑法铸在鼎上。这种用固定的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做法遭到了保守贵族的批评。晋国大夫叔向认为,道德习惯的控制力远远大于成文法,单纯依靠法律可能让刁民钻空子,反而会增加社会动乱,而子产回答,就是要通过铸刑书建立新的道德(《左传·昭公六年》)。
子产执政一年后,郑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秩序。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把前执政者范宣子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称为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的思想家邓析私自修改郑国刑法,并刻在竹简上,是为“竹刑”。
邓析的做法触怒了执政大夫驷颛(zhun),以“诈伪之民”将其杀害,但邓析的刑法还是被采用了。后来,各诸侯国的法令编纂接踵而起,晋国有被卢,楚国有茅门、仆区,齐国有轨里。公元前407年,魏相李悝综合各诸侯国的成例,拟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刑法典《法经》,法律秘密时期宣告结束,中国进入法律公开的历史时期。
公元565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律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在强悍野蛮的日尔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西罗马覆灭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而且相当繁庶,这主要得力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两洲交界处,扼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在位之时,国势日盛。在这种情况下,查士丁尼才有机会来制定一部伟大的传世法典。
查士丁尼于公元483年生于托莱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内)的农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儿。查士丁一世只是一个目不识丁的色霄斯农民,靠军队发迹,爬上东罗马君主宝座。查士丁一世对自幼跟随着自己的侄儿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让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从公元518年后,查士丁尼就协助叔父掌理政务,担任帝国行政指导。公元527年,他继承了叔父的权位,正式成为罗马皇帝。
查士丁尼从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罗马奴隶制帝国的统治当作终生奋斗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军事上,他东征西讨,花了20年的时间打败波斯帝国,击溃汪达尔族,从哥特人手中收复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为罗马的内湖;在国内,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对政府里的腐败作风上,鼓励发展商业、工业,着手大兴土木,建筑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兴土木及应付战争耗资巨大,导致税收加重,酿成许多地方叛乱,几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统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东罗马再度走向衰落。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 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 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 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庐之法 ” ;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 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 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 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 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 , 即在于 “ 救世 ”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 开始掌握了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 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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