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对待生死大事非常看重,因此清朝对待死刑也是非常看重的,地方上的死刑犯都要每年都要上报给刑部等待秋审判决的最终下达,这样也更加符合古人“春生秋杀”的观念。那么这个“秋审”到底是如何进行的呢?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对百科小编一起往下看。
秋审的名字中虽然有“秋”字,但秋审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二月和三月。秋审主要分地方和中央两级,地方的秋审一般先由按察司拟定罪名,然后报督抚复勘,最后于五月上报刑部。和地方秋审不同,中央的秋审程序要更为严谨,由司至堂须经过多个程序,职责划分明确。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相对清闲的四川司汇总。不过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各类治安案件激增,单单四川司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后来秋审单独设局,派遣司官统一办理,名为秋审处。秋审处起初并不是一个正式的编制机构,每年到秋审时由刑部堂官派选精明强干者充任,其中资历浅的人称为行走。不过,从乾隆七年起,秋审处的工作步入正轨,具体核定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区别实缓。
秋审是国家的重大政务,一年内全部重案汇集于秋审处。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官员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统一的条文规定,全凭办理者酌情运用。然后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量极大。秋审处初步拟定意见后,要与各省按察司拟定的意见核对,如果两者不符就要进行“堂议”。
堂议时,如果堂、司之间意见不和,那些精于律法的秋审处官员常常能够坚持己见,与上司争得面红耳赤。可以想象,这种行为是有很大风险的。不过,如果堂官心胸宽广、爱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获得赏识,在秋审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堂议之后,刑部还要将讨论的结果提交九卿会议,最后交皇帝勾决。
秋审处司官不仅地位重要、责任重大,一般要熟悉法律,汉司官最好还要进士出身。可见,秋审处不但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选在整个朝廷内也是备受关注的。这也能从侧面看出朝廷对“秋审”的看重。
古时候认为秋冬行刑顺应天理
有秋冬肃杀之气之说
适合死刑的执行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原为情真,为了避讳雍正的名字胤 ,改名)、缓决(可以等下一年秋审时再决定)、可矜、可疑。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如果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说明清朝的审判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了.
秋审 ,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朝审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霜降后十日举行。(秋审或朝审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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