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建立分封制,大封诸王。每当一提起这个,那么小编就不得不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了
在明代,藩王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接受朝廷的俸禄,但却又不用从事四民之业,在法律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独特性,对于朱元璋于洪武七年二月所正式颁布的《大明律》并不适用,在司法过程中,要被当成是重量级的皇亲国戚而予以特殊对待!
明代万历朝时期,虽然明确规定了,朝廷的司法机构可以为宗藩定罪,但也只是限于那些级别比较低的宗藩而已。
在整个明朝历史中,朝廷的司法机构始终都无法将宗藩,与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同对待,从来都不具备对这些藩王拥有独立裁决权!
既如此,当这些藩王出现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又该如何去惩罚他们呢?
事实上,虽然《大明律》无法完全适用于藩王,但在明代有一个虽然不是法律,但其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典籍,是明代对藩王进行惩处的,最为主要的效力来源。
它就是由朱元璋所主持创作的,以巩固朱明政权为目的,以训诫朱家子孙为主要内容的家法——《皇明祖训》。
在《皇明祖训》中,对于藩王等皇亲国戚犯法惩处问题的规定,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皇明祖训》载:“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拿问。”
从这句话就已经点明了一点,像藩王这样的皇亲国戚,只要所犯的不是像谋反这样的大罪时,法司这样的常规执法机构,只有像皇帝具奏的权力,没有擅自拿问的权力。对于这些藩王的惩处问题,完全取决于皇帝的自裁。
《皇明祖训》载:“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
这段内容上的所谓“虽有大罪,亦不加刑”,指的是不得已对于藩王施以苔杖流死五刑,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条件依旧是他们不要犯像谋大逆、谋反这样不可饶恕的罪。
纵观整个明代,对于藩王违法的惩处情况,基本吻合了“虽有大罪,亦不加刑。”
主要惩处方式有降旨戒谕、削革禄米、暂停袭封、革绝降为庶人等等手段,至于赐死,也有但比较少见,正常会被赐死的藩王都是他们意图造反失败、严重违反伦理纲常或者残杀自己的亲人等等,有着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赐死!
综上,由于朱元璋过于重视自己的家族,制定了“亲亲”原则,所以导致无法依靠《大明律》对于这些皇室宗亲,进行直接的惩处,进而使得这些藩王在大明朝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特权。
就算是皇帝本人,也需要去依靠带有着家书性质的《皇明祖训》,根据里面的相关规定,去对这些藩王做出相应的惩罚!
1、宗藩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甲天下的必然产物,皇帝为了防止国家大宝落入他人之手,往往将自己的子孙分封为王,出镇各地,依靠他们对地方进行监督。
2、明朝从朱元璋开始定制封藩,他分封了24个诸侯王,遍布全国各地,在此同时,朱元璋又对诸侯王的各种待遇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后世所遵循,形成了宗藩制度。
3、而根据制度规定,诸侯王享有优厚的政治、经济待遇,宗藩制度逐渐将宗室们变成了一个寄生阶层,整日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
4、虽然明成祖朱棣整顿过宗藩,禁止了其参与政治、军事的权力,但宗藩得到的,是经济特权的膨胀。随着时间的推移,宗室人口每隔30年就要翻一番,当初朱元璋朱棣们恐怕都没有想到,老朱家子孙未来会这么兴旺,而出生一个宗室,朝廷就要提供一份终身的岁禄,人口翻番,宗藩岁禄也就成倍增长,成为明朝廷不堪忍受的重负。
5、到了嘉靖初年时候,宗室人口基数已在十余万以上,这是一个恐怖的数字,而且还在不断滚雪球,再滚上几十年,大明朝的经济就要提前破产了。
6、明世宗朱厚熜虽则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宗藩的开支已经占到了国家财政支出的最大头,然而他自己也是以藩王身份入继大统的,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这件事上,虽然他有心改革,但总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但也到了不动不行的地步。
7、不得已,朱厚熜只得取个折中的办法,命令大臣拟定条款,审阅后下诏颁行,是为《宗藩条例》,通过限制妻妾的数量来抑制宗室人口的急剧上升,同时减少一部分宗禄。虽说效果有限,但毕竟也算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限制,也为万历时期制定《宗藩要例》奠定了基础。
8、然而,有明一朝,宗藩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所采取的改革也都只是修修补补,明朝行将灭亡之际,朝廷已经一穷二白,实质性破产之际,地方藩王也没有肯拿自己钱财出来补贴军费,反而便宜了李自成等农民军。可以说,宗藩制度,对明朝是有害无益。
一、历史概况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
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即虽然他本人把刑用重典作为一时的权宜,并要求子孙们适时而变,采用轻刑,但从总体趋势上看,随着专制政治的日趋腐朽、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刑罚不断加重。朱元璋认为元朝的败亡,在于中央昏暗不明,软弱无力,各级官员作威作福,纲纪败坏,法纪无存。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刺激,地主豪绅盘剥兼并,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均达到疯狂局面,只有采用重刑,威慑臣民,才能巩固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2.立法必须礼律结合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颁行《大明律》时明确指出:“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明礼和定律相结合,从而治理天下,这是朱元璋一贯思想。他的继承者建文帝进一步宣传崇礼赦疑,礼重于刑的思想,其用意也是礼律结合,巧妙使用。这是从历代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的,独刑罚可以压服人,但不能使人心服,可以取一时之效,但并非长治久安之策。就是说,刑事镇压和德礼教化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三、明朝的立法
1.《大明律》
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2.《明大诰》
朱元璋亲自编辑的四篇:《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是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 《大诰》 ,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3.编例
明朝的例又称条例,是皇帝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下的诏令,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弥补常法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但总体而言,因为例是君主因人因事随时作出的判决,它往往是君主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因此汇编的例也不能保障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能补律,也能破律、代律,使律成具文,而且数量太多,导致“人不知律”。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变化,不能不破坏法的统一。
4.明会典
它是行政法规。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内容广博,记述详备,可称得上明朝行政法规全书。体例上,与《唐六典》有相同之处,它采取官统其事、事归于职的编制方法,即以官职分卷,卷下记载有关的律令、事例。但《明会典》以六部为纲,在六部中分司科,司科下标明种种条目,这是与《唐六典》不同的地方,说明它更适应了明朝绝对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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