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百科小编给大家带来古代刽子手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对百科小编一起看一看。为何刽子手总是一听“刀下留人”就停手,若不停,就可能性命不保?
引言:“平出于公,公出于道。”——《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 吕不韦
即使在封建王朝,只要不是荒唐乱世,皇帝治下的法律都是颇为严明的。一旦触犯法律,犯人都会受到刑罚,轻则杖责几下,重则便是人头落地,小命不保。
在现代社会,判处死刑的情况并不太多。就算是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也不可能会公开执行。但是我们却经常在电视剧里看到,许多犯罪的人都会被斩首示众。
更有意思的是,每当犯人要被斩首时,潇洒的主角就会及时赶来,要么是策马而来,要么是从天而降。而刽子手总是会在听到主角大喝“刀下留人”时就停手,刽子手为什么这么听主角的话呢?这其实并不是主角光环在发挥作用,而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如果不停下,很可能自己性命不保。
在中国古代尽管并不像现在一样有完备的刑法,但是统治者为了便于管理也还是设立有专门的律法,甚至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去审理案件和犯人。秦始王一统六国后,专门设立了延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审理案件部门,还编写了《秦律》作为审判的标准。
到南北朝时期将其改为大理寺进一步扩大了职权,成为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一直到隋唐时期它的审判地位都极其的高。但是在宋代之后因为皇帝开始将大权独揽,在朝廷内专门设置了审刑院来进行管理。大理寺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只是职权减少了。统治者还下令重新编写了《唐律》用以断案时的根据。
由此可见,我国的统治者对于审判案件十分重视,甚至是逐渐加强了对它的专政职权,对律法的编写也丝毫不含糊。
到了宋代时期统治者对律法的重视程度最为明显,一来是因为赵匡胤为防止蕃镇割据和官权腐败,所以加强了中央集权。二来也是因为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科技都高度创新的时期,高速发展的经济使得国内外的交往密切,人口流动大,统治者只能加强对国法的统治。
这一时期不仅在中央设立了审刑院,还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专门对地方审判案件每年进行审查,尤其是查看是否有冤假错案,一经发现又会重新彻查。因此许多地方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极其小心,一但出现差错不仅对其名声不好,甚至连自己的仕途也会受到影响。
正因为如此审判官都十分小心,所以在宋代也便出现了许多清官,他们不仅秉公办事,甚至一丝不苟。就如我们大家都熟悉的包拯包大人,他在判案的时候不仅公正严明,甚至还十分的为百姓着想,因此他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十分高。
宋代的这些清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都会仔仔细细生怕有错,特别是当犯人喊冤的时候,都会再次赋予犯人陈述辩解的机会来防止冤案发生,而执行死刑犯斩首的侩子手自然也是小心翼翼行事。
因为在宋代的律法《宋刑统》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凡死囚临刑时喊冤者,要询问陈奏。”也就是说,一旦在执行囚犯斩首示众时,犯人喊冤或者下令“刀下留人”就要重新审理案件,直到真相大白前不可错杀好人。
宋代律法如此规定也主要是为了保证减少冤案的发声,还给百姓一个公道,因此对侩子手也有规定,一旦听到“刀下留人”便要停止行刑。如若侩子手有所违抗命令将人致死是要负责任的,轻则坐牢,重则是会处以死刑的。
因此侩子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不会贸然下刀。这也由此说明了宋代是个重视公平的朝代,不会草菅人命。而历代以来有太多的百姓死于冤假错案当中,这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宋代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案子,一寡妇刘氏控告继子王元吉下毒谋害自己。巡司官审判时未查明真相就就将王元吉转送巡司刑讯逼供,王元吉只得被迫认罪判处死刑择日执行。期间在开封府复核时,将王元吉一案移送到了开封府司录司再审时,却发现该案存在疑点。宋太宗下令免死,改为判处徒刑。而后重新审理,宋太宗召见刘氏重查案情,多次审问下刘氏才说出实情,因刘氏出轨,害怕继子王元吉发现便贼喊捉贼,于是宋太宗立刻将初审官员撤职,这样王元吉才得已免于刑罚。
尽管如今我国法律完善,但也还是存在许多冤案,很多都是因为审判人员的不严谨才让坏人有机可乘。但正义是存在的,也是迟早都会来的。无论是宋代还是现在,法律都会对坏人严惩不贷,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真相终有一天会水落石出。希望法律的威严能够带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公平,不要让坏人有机可乘,也不要轻易的冤枉每个好人。
参考文献:
《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
《秦律》
《唐律》
相信大多数人在电视剧上看到过这样的桥段,主角或者其他人被冤枉栽赃而上了法场,正当刽子手拿起鬼头大刀,就要将兵器落下的时候,突然远方传来一声“刀下留人”,结果刽子手呢,还真就原地定住,一直到救场的人,从怀中掏出圣旨或者是无罪判决,紧接着将死囚释放。
这不由得让人感到好奇,为什么刽子手听到“刀下留人”就停手呢?实际上有这13个字,让刽子手不得不停。
虽然古代的刑罚系统,和现在大有不同,然而在2000年的封建社会当中,倒也发展出来了有着详细完善的流程。古时候虽然有着不少冤案错案,但是在太平盛世,还不至于到草菅人命的地步,想要处死一个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早在汉魏晋,犯人有廷尉负责察决断案,当涉及到死刑的案例,都要上报给皇帝审批,在唐朝时期,死刑犯的处置,也同样要获得皇帝的同意。
而到了明清期间,死刑的处置办法,又逐渐分为了两种,一种叫做斩立决,也就是立即执行死刑的意思,通常来说,除非犯人是罪大恶极,或者是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必须要除之而后快的,很少动用到这种刑罚。
至于第二种,便是“斩监候”,和如今的“死缓”有些相像,但是两者的差别在于,死缓是指犯人在关押期间,没有犯下任何过失,表现良好,即刻转为死刑,而斩监候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暂且延缓发落,一般等到秋后或者再次复审,如果罪名成立,该处决的还是得处决。
在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当中,包括谋杀、故意杀人、受财枉法、因奸盗威逼人致死等种种罪行,基本都在斩监候的管理范围之内。
当一名囚犯,在州县初审中被拟判为斩/绞监候时,在执刑前更是要面临重重的审核,信息要一层层的上报府厅,最终达到中央的刑部,在刑部做出意见之后,再奏请皇帝批准,而斩监候的结果,也大致分为了四个情况,分别是“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如果罪犯不是“情实”,其余的几种结果,大多可以获得一条生路。
而到了宋代,则真正有了能够让刽子手不能不听的命令,那就是大宋律令当中的这13个字:“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如果在临刑前囚犯或者他人觉得冤枉高声叫屈的话,他们可以获得再审判案件的机会。
当然了,这个机会只能用一次,不然就没完没了了,但是还是可以体现出律法当中的人情味。
而这种复审制度,也在无意当中挽救了很多人的性命,比如南宋的经学家陈亮,喝醉酒后和朋友们玩起了皇上后宫的过家家游戏,被刑部抓起来按照谋反罪斩监候,不过在复审当中,宋宁宗得知了事情的真相,认为醉酒而已,饶恕了他的性命。
综上所述,电视剧当中的镜头,在古代也的确可能真实发生,只是没有这么戏剧化而已。
在古装影视剧中有这样的一个桥段,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刽子手举起大刀斩首犯人时,在这刀起刀落之时,突然从远处传来一声:“刀下留人”,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刽子手听到了喊声,停止了斩首,死囚也因此死里逃生,情节跌宕起伏,扣人心弦。
那么历史上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吗?一声“刀下留人”真的管用吗?那我们就要从古代刑法当中的“死刑复奏”制度说起了。
人命关天,自古以来都是不能大意的大事。古人在对待人的生死尤其是死刑这件事情上,同样是非常谨慎,两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就是抛开刑法,引用儒家经典“仁”的思想“论心定罪”的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初成,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判处犯人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要把原案件呈报给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唐朝时,皇帝会将案件移交给三法司,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九卿会审,通过审核确定无冤假错案,才能对死刑犯做出最终的判决并执行。
明朝期间,对死刑犯的审核制度更加严格,地方对死刑犯作出判决后,要移交给三法司长官复审,三法司长官复审后,确定案件无误。还需要交给皇帝审核亲自勾选批准执行。
所以在明朝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死囚被判死刑后,在狱中被关押了一辈子,也不曾被问斩,原因是皇帝没有在斩首执行的名单上勾选他的名字。死囚被判处死刑后,只要皇帝不批准执行,地方官员也无权将犯人斩首。
宋朝年间,朝廷还专门设置了监督县官府省审理囚犯、上报案件的“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提刑官,提刑官由朝廷直接选派,主要监督州、府、军的刑狱,核准死刑,像历史上著名的宋慈、辛弃疾都的提刑官。
《宋律》当中记载:“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也就是死刑犯在被斩首时,如果自己或者他人觉得自己冤枉叫屈,这样就会停止行刑,进行再次复审,这与影视剧中的“刀下留人”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无故叫屈,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刀下留人”,那就是皇帝的赦令,古代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掌握着人们的生死大权,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有皇帝的赦令就可以把死囚在鬼门关拉回来。
爱看古装剧的朋友肯定对这一幕特别熟悉——眼看着主角一行人马上就要被斩首了,远方一人骑着快马冲来,大喊一声:“刀下留人!”刽子手听到这话,立马停手,观众们也是长舒一口气。
那么问题来了,监斩官已经下令斩首,刽子手理应执行任务,为何他连来人是谁都不看,听到“刀下留人”就得停手?难道不怕对方是唬人的?这就要从中国古代的法律说起。
作为一个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法律出现的时间也是非常早,自夏朝以来,我国便有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人们称其为“禹刑”,接下来的商代和周代继续沿用了这种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全国,法律才从奴隶制习惯法向封建法制过度,当年由商鞅制定的《秦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且将其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等到秦二世继位,再次修订了《秦律》,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拓展,做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秦律》虽然让全国上下“皆有法式”,但统治者却完全忽视了大家的承受能力,对老百姓们过于苛刻,导致“天下苦秦久矣”,老百姓根本遭不起那些罪,当然就会造反,所以秦朝仅仅二世便亡了。
等到刘邦上位,建立汉朝,立马就对《秦律》进行了修改,当年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定出了《九章律》,里面的各项规定都宽松了许多,后世的《开皇律》、《唐律疏议》等,都对量刑进行了宽松处理,正是因为这种“宽松化”趋势,才导致文章开头出现的“刀下留人”,刽子手停手的情况。
公元963年,宋太祖赵匡胤制定了《宋刑统》,它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制定完毕后,由大理寺刻板印刷,面向全国发行,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赵匡胤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进一步普及国家法律。
与此同时,赵匡胤特别讲究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在宋朝,就算犯法的是一个流浪汉,都必须由皇帝亲自审批通过才能定他的罪;其次,《宋刑统》中以“决杖”来代替以前的“笞、杖、徒、流”等刑法,大大宽减刑罚,这些都能体现出宋朝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在《宋刑统》中有这样一句话,是专门对死刑进行的描述,即“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意思是哪怕是死囚,只要在临行前说自己有冤情,都必须立刻停止行刑,对此案进行再次查验。毕竟在破案工具等相对落后的古代,错案、冤案时常发生,所以这短短13个字,给了犯人重生的希望,同理,若是有人敢在死刑犯行刑时大喊“刀下留人”,就证明对方有冤屈,必须重新查验此案。
若是刽子手没有听他的话,而是继续行刑,到时候皇帝怪罪下来,刽子手恐怕也得一命呜呼,谁有这个胆子敢下手?当然要赶紧停手保命。
然而如此人性化的《宋刑统》也造成了许多新的问题,法律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小,出现了大量奸商,史料中记载“买卖货物,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简单来说就是啥货物都造假,衣服用纸做,香药用土木冒充,就连流通的金银,他们都敢用铜铅来假冒,由此可见,法律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没有产生该有的威慑力。
商人尚且敢如此肆意大胆,更别说其他各行各业,所以在宋朝之后,历朝历代统治者们又再次加重了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人民,以避免再次出现人民漠视国家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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