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被杀头的罪犯数不胜数,每当一提起这个,那么小编就不得不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了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则很难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必须要受到刑罚,纵使天子犯法,亦与庶民同罪。在这些刑罚中,被处以极刑的,当属死刑犯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人们被处以死刑的理由有很多,除了真的杀人放火这种罪无可赦的行为之外,还包括了一些冒犯天威的人,亦或者是一些受到家族之人牵连的人。当然,在那个时候,死刑犯最终也不一定会必死,他们其实也是有生还的可能性,倘若他们不想死的话,有三种方式可以帮助他们免除死刑。
第一种方法便是被施与宫刑。当然,这种方法也是有所限定的,必须是男性罪人,并且对后代没有需求的人。我们都知道,皇宫之中是需要有人服侍的,其中也包括一些男子。而皇帝作为一国之君,对自己的面子自然是很注重的,后宫之中居住的都是他的妃子亦或者是儿女,自然是不能够让人染指的。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妃子们不被侵犯,皇帝们就想到了这样一个缺德的办法,将进宫前的男子都变成太监,这样一来,他们就没有犯错的机会了。
第二种方法比较少见,那就是天下大赦。中国古代帝王,为了显示皇恩浩荡,为了表示皇家对百姓的友好,在某一些特定的节日,或者皇帝遇到喜事,又或者遭遇大天灾情况下,皇帝便会做出大赦天下的决定,比如新皇登基、更换年号、皇帝改立太子等等时节。比如《旧唐书·中宗睿宗》就记载了唐中宗立韦皇后时,下令大赦天下:“甲子,立妃韦氏为皇后,大赦天下,内外官陪位者赐勋一转,大酺三日。”
而每到这种时候,都是监狱中犯人最兴奋的时候,甚至有可能获得被释放的机会,而一些获得死刑之人,则有可能减轻刑罚。当然,如果是朝廷钦犯国犯这些有着严重问题的人,则不在赦免之列。
第三种方法比较老套,那便是行贿。古往今来,官场上总是缺少不了一些徇私枉法之人,他们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然后做出对不起自己职位的事情来,比如为死刑犯找寻替罪羔羊,使得这些对他们行贿之人,能够逃出法律的刑罚。
而这样的人,虽然为人们所唾弃,但是因为部分人的自私自利,却是无法避免的存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死刑犯想要获得生机,就有路可循的,尤其是一些有背景的死刑犯。对于他们而言,钱财乃是身外之物,能够保住自己的性命,才是最重要的。
当然,走上了被处于死刑道路之人,一般是没有背景的比较多,而天下大赦这样的事情又得凭借运气。因此,对于大部分的普通人而言,倘若他们想要获得活下去的机会,能够选择的也只有第一项罢了。
古代被关在牢里的犯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最大恶忌的死刑犯,需要立马斩首。一种就是不是特别的罪大恶极,但是也需要死刑的犯人,那会先进行监禁,之后选一个时间,然后再进行斩首。
第1种犯人他是必须得死,因为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是没有办法立马叫停的,除非是皇上特派圣旨,否则无论是谁来也救不了他。第2种犯人则是可以在监禁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得到饶恕,这样在经过一系列的审问之后,没准他可能会没有罪,以后这个人就会被无形释放了。
不过,在这些死刑犯进行斩立决的时候,是没有那样随便的,他们必须要经过层层的部门审问。比如在明朝的时候,死刑犯必须先交给刑部审问,后再送到督察院审核,最后才能给皇帝,然后让皇帝处理,所以说古代的死刑不是随便就可以判处的。因为他们要顾及朝廷的威严,更要顾及百姓的民心。
第2种犯人他可以申请复奏,如果他是被别人冤枉的,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向皇帝表明他是被冤枉的。然后就会重新再来一遍审核,防止错杀了无辜。每一种死刑重案都是必须皇帝亲自过审的,并不是古代就可以随便杀人,战场上面对敌人是例外的。
在隋朝的时候,在那个时候可以进行死刑的三复奏,这样更加完善了死刑的制度,让更多的好人不会被冤枉。甚至还有五复奏,三复奏只是在不方便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不过方便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五复奏的。
从审案到行刑会经历过很多的步骤,为的就是防止冤枉好人。
酷刑,顾名思义就是以残酷手段施加于人身的刑罚,有的是为了言行逼供,有的则是为了震慑他人,若为前者或可保留性命,后者则大多会致人死命。而在古代酷刑中,会导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罚,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律法中的死刑,律法之外的死刑,以及非死刑却足以致人死亡的刑罚。
律法中的死刑:绞刑、斩刑、腰斩、凌迟、车裂
古代的刑罚虽然众多,但其实被列为主刑的只有五种,即上古时期以肉刑为主的?墨、劓、剕、宫、大辟?,后经改革在隋唐后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死刑无疑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而隋唐以来的死刑方式虽然众多,但只以?斩、绞?为正刑,而更为残忍的腰斩、凌迟、车裂虽也被列入律法,但主要是为了震慑他人的特殊死刑。
1、绞刑。死刑的正刑之一,相对于斩刑算是较轻的一种,毕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因而在古代律法之中,往往是斩刑降一档的存在。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古代的绞刑通常是以弓弦缢杀,即将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断气而亡。至于以丝锦绞杀,那是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
2、斩刑。死刑的正刑之一,也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其根据罪行轻重又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而又被称为?秋决?。
3、腰斩。这种死刑虽然不是正刑之一,但的确出现在古代律法之中,如《史记?商君列传》有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且存在时间较长,直到雍正年间才被废除。行刑时,通常使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作两节,由于腰斩是将人从中间切开,因此犯人并不会瞬间死亡,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神志清醒,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亡。例如明朝方孝孺,传闻被腰斩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蘸血连书十二个半?篡?字才断气。此外,秦朝李斯、汉朝晁错、唐朝辩机、清代俞鸿图等皆死于腰斩。
引言在我国古代,常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犯人罪大恶极,无法赦免。其中最后一项罪行“通奸”,是古代民间老百姓最为痛恨的一项罪名。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中就记载有:“秦王年少,太后时时窃私通吕不韦。”
吕不韦和太后都是大人物,当时的法律无法约束他们。但也正是在秦朝时期,统治者就规定将这种“通奸”行为处以极刑的惩罚。这个罪名比起其他罪名来十分特殊,它是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一种处罚。这种不正当关系,除了已婚男女私通以外,未婚男女发生不正当关系也有通奸罪,都是要按照私通罪来处以惩罚。
▲吕不韦、赵姬剧照
01古代的时候,对于通奸这个罪名有一些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抓现行,也就是要在犯事的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时候将其抓住;第二点要求是要有第三者看见,就是指有旁人可以证明此事的确发生。只要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便可定罪。
在我国历朝历代的封建王朝中,对于通奸罪的处置各有差异。但是在大部分时候,被抓住的男女双方,几乎是人人得而诛之的存在,并且法律也允许使用私刑。然而其他罪名,是绝对不允许民间使用私刑的。对于通奸罪,官方不仅允许使用私刑,而且还明文规定,如果将这些男女杀死不会获罪。
▲《水浒传》剧照
例如秦朝时的法律就曾经规定,如果抓住有人通奸,可以随意杀死。到了汉代,对于这项罪名基本延续了秦朝时的法律,本来汉代的执政者认为秦朝时代的法律过于严苛,对于大多数罪名都进行了一些改动,但有少数重罪依然和秦朝时的规定差不多,其中就包括通奸这项罪名。但是在汉文帝执政时认为杀头的处罚,对于这项罪名来说过于严苛,于是采用了较为“缓和”的肉刑,也就是宫刑来取代。只是这项刑法对于古代男子来说,可能跟死刑差别也不大。
02到了唐代,由于之前中原经历过五胡乱华,所以北方游牧文化对于中原文化也有一些影响,对于通奸这项罪名不再处以死刑,而是改以流放一年半,宋朝基本沿用了唐代的这种处理办法。
▲古代囚犯流放剧照
但是到了元代又有了变化,元代时的法律恢复允许私刑,同样是不但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将犯事的男女杀死。此外,在《元史》中还记载了一些非常详细的惩罚规定,例如,“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等等。
总而言之,都是要杖责七八十甚至一百七八十次,这是什么概念呢?其实某种意义上和处死也没差了,如果不收买施刑人的话,二三十下就能打死人。七八十下就算不打死大多也是残废了。明代时的规定基本与元代差不多,同样是允许私刑,并且当场杀人无罪。
▲古代女子被杖责剧照
03而清朝时期的法律与明代元代差不多。所以在历史上,大多数朝代都是允许对通奸男女直接处死。所以敢于触犯这个条例的人,要付出非常惨重的代价,古时候有句俗话:“敢上阎王殿,后房见了面。”就是形容这种情况。
在民间由于法律允许使用私刑,所以老百姓们对这个罪名通常恨得咬牙切齿。因为这是对男性以及夫权的极大挑战,所以一旦被发现,通常都会将这些“奸夫淫妇”杀死,采用的也多是一些极具侮辱性的处罚,比如脱光衣服游街、浸猪笼等等。不过在封建时代,这些法律也仅仅适用于普通百姓,大多统治阶级无论做出再荒唐的行径也不会受到惩罚。
▲古代浸猪笼剧照
中国现代法律已经不将通奸列为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却依然会受到人们在道德上的谴责。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这些不道德的行为破坏了婚姻,那么就算法律不予追究,也会被人们口诛笔伐。
结语不过,目前世界上的部分国家里,依然会将通奸视为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美国的一部分州,但现实当中多备而不用。总的来说,这是一种道德犯罪,虽然现在不会像古时候一样动辄处以死刑,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规范,洁身自好。
古代,无后即是不孝,那你可知古人死后不留全尸也是不孝?特别是受酷刑的那些古代人,今就带大家一览除凌迟外的一个酷刑,叫“剥皮揎草”,这是在明朝时期朱元璋酷吏发明的一种刑罚,也是让人尸体不全的酷刑,更是让行刑之人都要被处死的刑罚。
酷刑“剥皮揎草”任何朝代,统治朝纲,控制权臣,除开本身皇帝智慧超然外,还有就是那些让人闻风丧胆的酷刑,恩威并下,方叫人心安。
朱元璋统治时期,剥皮不是朱元璋首创,而是借汉景帝刘川王“生割剥人”由来,然后经朱元璋改良,才成为后来的“剥皮揎草”。
据史料如此记载剥皮揎草:“从头至尻,一缕列之,张于前,如鸟展翅,率逾日始绝;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
什么意思?
大致翻译下,意思就是说,对行刑之人,采用剥皮的手法,从头部开一口子,然后由这一缕口子分别往下分裂,直到脊骨末端,随后将整张皮,放于身前,其皮形似大鸟展翅般,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犯人不幸死了,那么行刑之人都要被处以死刑,而在这个过程里,受刑之人挺不住先去,勉强算善终,如果挺几日那种,极其惨烈。
当然,行刑之人最无辜,技术不过关,也死,有点冤。
此等景象,只可想象其惨烈,而这种酷刑在明朝时期,不需要你罪行多大,仅需官吏犯脏满六十银两即可,一旦犯案,这些人均会被带至府、州、县、卫衙门专设的“皮场庙”行刑。
皮剥离下来后,该皮还要填入稻草,做成标本放于官府公座旁展示,以此来警告后任的官吏,后来朱元璋觉得酷刑还需要加大受刑范围,于是,剥皮揎草不仅限于贪腐的官吏,而是朝野上下都会有可能面临此刑。
朱元璋为何演变“剥皮揎草”这个酷刑呢?
据史料记载,明朝初建,由于官场贪腐严重,国力有损,即便京城都收取贿赂严重,而偏远地区更是愚弄百姓,欺压、欺诈灾款,造成民不聊生,这些贪腐让朱元璋觉得国家摇摇欲坠,于是才吸取法家思想,以酷刑来维持朝纲。
而“剥皮揎草”就是在贪腐环境里被孕育,短期来讲,该刑罚为朱元璋稳定过局面,但依然改变不了人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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