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满清如此惨无人道的刑罚,一位外国人,终于看不下去了。
就在《华北先驱周报》报道清军虐杀太平军三年后,1866年2月23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专门就废除凌迟一事,向大清帝国总理衙门递交了说帖,促请清廷废除凌迟酷刑。
对于英国人的愤慨,清廷也掀起了轩然大波,满朝文武对此争论不休,当时清廷有人主张应该宽刑待民、废除凌迟,但反对者则认为应该用严刑峻法来治乱,最终,考虑到国际观瞻和照顾洋人的脸面,大清帝国才最终跟威妥玛达成协议:
凡是洋人交出的中国犯人,不论是什么罪名,统统都不使用凌迟。
在此情况下,清廷内部关于是否废除凌迟,也掀起了一场长达四十年的争论,当时,清朝法学家薛允升,就专门引用了宋代陆游的观点,提出应该恢复汉唐传统、废止凌迟;
1905年,薛允升的门生、法学家沈家本与伍廷芳联手,坚持上书清廷,请求废除凌迟,最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清廷最终批准了沈家本拟定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决定永久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至此,在中国延续了千年之久的凌迟酷刑,才最终被废除终止。
我们在学习历史的时候,往往会听到一些对古代封建社会的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针对的是过去那些迂腐、僵化和残酷的行为。而说到残酷的行为,“凌迟”这种酷刑总是被人们经常提起。那么古代凌迟到底有多么残忍呢?我们来看看它在历史上的变迁发展或许就可以发现一二了。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种残酷的刑罚是从很早的时候传承下来的。因为越久远的时代也就代表着越野蛮,也就越可能诞生凌迟这种残酷变态的刑罚,其实并不是这样。
“凌迟”这种刑罚真正成为法律是从辽代开始的,距今约1000年左右,是契丹人的一种死刑方式,尽管在这之前,有的中原政权就已经有用那刀子一片一片刮人肉的事情发生,但是那种行为在之前有另外一个名字,叫做「脔割」。
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轻刀「脔割」的杀人记载,但这种行为在唐朝灭亡之前的历史中并不常见,属于特例,而且也不被朝廷的法度所承认。 隋朝年间,斛斯政曾经官至兵部尚书,后来由于他参与叛变失败,逃到了高句丽政治避难,不过后来还是被高句丽政权交给了隋朝,最后他被人捆在一根大柱上,被人用弓箭轮着射,不止如此,还有人过去把他肉割下来放在放水里煮,最后剩下的骨头架子就一把火烧成灰了。
唐朝武则天当政时期,酷吏来俊臣作恶多端,百姓官员对他恨之入骨,来俊臣被公开处决之后,老百姓竟然把他尸体上的肉全给刮干净以泄愤,但是这是割死人的肉,和后来割活人的肉的凌迟还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这些例子虽然血腥残酷,但都不是国法的常态,属于特殊情况,“凌迟”两字真正写进一个国家的法律里成为正式行刑方式的一种,那是在耶律阿保机之后的第六年,也就是公元912年那一年,辽国以“凌迟”的方式,处决了几个谋反的政治犯,在那之后,这种特别残酷、特别血腥的行刑方式,也很快进入到了其他民族的文化中去,汉族和女真族也开始逐渐的实现“凌迟”这一酷刑。
到了北宋年间,虽然已经有“凌迟”刑罚,但是它依然是法外之刑,在当时是不被法律正式认可的。北宋的常规死刑只有两种,就是斩首和绞首。“凌迟”是用来破例处决那些性质特别恶劣的罪犯的。要想施以“凌迟”,不能走司法流程,通常得是皇上下诏,以行刑的手段执行。
宋真宗年间,荣王宫里头奴婢,偷偷倒卖宫里的金银器,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在宫里放了一把大火,等真相被查清以后,这个放火的奴婢就被判处凌迟处死。宋仁宗时期,民间有组织搞活人祭祀,皇帝也曾下令将这个邪教组织的头子抓住,进行凌迟处死。
除了以上这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罪行以外,还有那种政治影响特别恶劣的罪犯,也会被判凌迟。比如说“指斥乘舆”。什么叫“指斥乘舆”呢?就指着皇上鼻子骂。宣和年间,宋徽宗正在楼上喝茶赏灯,突然有人跳出来指着宋徽宗鼻子一顿臭骂,徽宗大怒,让手下把那人抓了严刑拷打,最后被凌迟处死。 等到了南宋时期,凌迟和斩首还有绞刑并列成为正式的死刑方式了。
宋之后的元、明、清三朝继承了南宋的凌迟酷刑,而且越发残酷的趋势。 到了明朝时期,为了给犯人造成终极的痛苦,往往朝廷会规定凌迟过程中要割上千刀,甚至好几千刀才行,在不同时期,凌迟的操纵方式各有不同。
但是据后世一些学者考证调查,凌迟过程中前三刀是最重要的,行刑官首先要把犯人固定起来,然后照着其胸口猛拍一掌,目的是为了震击心脏,干扰血液循环,然后用刀子把犯人的右边乳头割下来,高举示众,在旁边的徒弟或者助手就会高声报数说:“第一刀”,然后行刑官就会把这块肉扔向天空,来祭祀老天爷,这块肉因此被称为“谢天肉”,第二刀割下的是犯人左边的乳头,割下来的肉会被扔在地上以祭祀大地,这块肉被称为“祭地肉”。这两块肉也被称为“钱肉”,用于祭祀天地。在之后的第三刀还是从胸口割下,扔向天空以祭祀鬼神,从第四刀开始,行刑官就可以自由发挥了。
但是,“凌迟”要割多少刀有严格规定。《国史旧闻》里记载,明朝时期大太监刘瑾就被判处了凌迟酷刑,最终被割了3357刀。明朝天启年间有个进士叫“郑曼”,被判了凌迟,行刑那天黎明的时候,行刑官每人提着一小筐到现场,里面装的都是铁钩,还有刀子之类的行刑工具,在人声鼎沸的时候,有一个官员入场高声宣读圣旨刮3600刀,在场的上百位行刑官一起应和,声音听着跟打雷一样,吓得在场围观老百姓两腿直哆嗦,在行刑过程中,不断的有骑兵举着小红旗一路高喊着刀数,一直报进宫里。整个过程特有仪式感,目的就是为了震慑民众,打击人民的反抗意识,效果确实明显。
清朝时期的凌迟,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太平天国将领石达开,就是被凌迟处决。当时石达开和他的副官一同在刑场被凌迟的时候,清兵老先用刀子割下两个人额头上的皮,把那头皮拉下来挡住眼睛,然后再割其他地方,那副官就忍不住疼惨叫起来,但是石达开受刑的时候,神色怡然,就跟没事人一样,至于原因自然是他坚韧了。
而在清末的时候,有一个恶人叫康天心,也曾和石达开一样。此人江湖人称康小八,是一个武艺高强之人而且心狠手辣,他凭借一把左轮手枪横行乡里,为非作歹,干了好几票坏事,最后就惊动了慈禧老佛爷,被朝廷和镖局联合派出几个武林高手才制服了他,被判的也是凌迟。
中国最后一个被凌迟而死的人是徐锡麟。当时徐先生投身革命事业,为了推翻满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刺杀了当时的安徽巡抚,但是在事后被捕,遭受了残酷的凌迟,英勇就义。其实徐锡麟就义的时候,凌迟这种刑罚的已经废除了,这完全是当时清廷在用私刑泄愤,因为1866年的时候,英国驻华公使就向清政府提议,应该废除凌迟酷刑,当时恭亲王上奏就说洋人说的有道理,死刑的话斩首就可以了,凌迟就没必要了。
当然了这在当时引起了巨大争议,一些大臣开始表示出废止凌迟的意见。 关于凌迟的争论一直持续了40多年,直到1905年的时候朝廷才接纳了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建议,将凌迟的从法律中永远的删除了。这个在中国历史中延续了1000多年的酷刑也终于走到了尽头。
这些年的一些影视里常有皇帝佬一怒之下说将某人凌迟处死的情景,由于戏中并无也根本不可能展现凌迟处死的行刑之惨烈场面,故而观众只知道有“凌迟”处死一说,而感受不到其这种酷刑的血腥、残忍、恐怖至极的情形。
凌迟处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酷刑呢?笔者搜集了一些网文和查阅词条后有了如次认识和概念。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後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在车裂、凌迟、刖刑、断椎、活埋五大酷刑里,当说凌迟是酷刑之首,死的过程漫长,使受刑人痛苦万分生不如死。凌迟就是世人有时骂某人的千刀万剐,在处理死刑时将受刑人身上的肉一片片被割掉,据说每刀割的深度也是很有考究的,反正不会让罪犯轻易死去,感受生不如死才是这个死刑的目的。
历史有记载的被凌迟者挨刀最多的是明朝进士郑曼,3600刀,罪因:棒打其母,奸儿媳,奸妹。
凌迟执行的过程是极为残酷,在一些小说,如《水浒传》中有过一些简单的描述,而比较详尽的记录,当属明朝正德年间处死的宦官刘瑾和崇祯年间处死的进士郑鄤的执行过程。明朝正德5年(1510年),权倾朝野、人称“千岁”的大太监刘瑾,被控谋逆等十七条大罪,明武宗朱厚照大怒,判刘瑾“凌迟三日”,并锉尸枭首。监斩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张文麟笔录了整个过程(原文比较详尽、血腥,这里只说大意):凌迟刀数,按律应该3357刀,每10刀一歇一吆喝,第1日357刀,从胸部开始,状如大指甲片。第一天割完后,刘瑾被押回牢中,晚餐吃了两碗粥。第二天继续行刑,不料刘瑾大喊大叫,“颇言内事”,说出了很多宫闱秘闻,被“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后,刘瑾气绝。刘瑾虽死,但仍被割够刀数,“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祀者”。
凌迟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像这种刑罚也不是轻易用的,一般用在处罚那种十恶不赦的罪犯,比如谋反,在明朝前都是用凌迟。但是到了清朝时期,凌迟标准又降低了,比如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
据说侩子手在进行凌迟时,首先将受刑人喉咙快速割上一刀,以免之后割的时候受刑人发出残忍的叫声,然后迅速用布把喉咙缠住,不让继续流血。凌迟最先开始在手背上开始,而且每刀割下的肉只能有指甲大小,大了小了都说一名不合格的侩子手。杀掉一个成年人必须用3357次的割,每刀都得掉肉见血。比如一个受刑人还没有达到刀数九已经死了,那么这个侩子手将会得不到别人的尊重,而且极有可能连饭碗都保不住。
但是到了清朝时期,凌迟的刀数已经没有以前那么严格了,最多的也只有120刀的样子。据记载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于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凌迟适用范围
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1、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2、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3、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历史
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
近日愚写了篇《明清时一些百姓的是非观值得思考》小拙文,文中言及当初袁崇焕被朝廷判处凌迟处死在行刑时遭受一些围观百姓辱骂以及争相啖其肉的情节,其场面真可谓惨不忍睹,令人愤慨至致。
史料记载:崇祯皇帝下令对袁崇焕用最残酷的刑罚后3543刀凌迟处死。处刑那天,剐下来的肉被围观者争抢着用嘴咬,有的花钱买他的肉,鲜血从齿颊之间流下,还唾骂不已。从袁崇焕身上剥下来的皮肉,民众争相哄抬价格,一钱银子才能买到一片,他们吃一口骂一声“汉奸”,到了第三天上,“大汉奸”才被最后杀死,其内脏也被众百姓哄然抢光。
凌迟的残忍之处在于要使受刑人似,但不能让其轻易死去,要体现生不如死的痛苦过程,而是在其极其痛苦中肉一片一片割掉,让其在疼痛难忍中一点一点遭受痛苦、羞辱,直至达到规定的刀数才让其才死去。前些天网上曾有一组图片详尽的介绍了清代凌迟处死一个女犯的全程,行刑完毕罪犯已成为一副骨头架子,最后枭其首。这些图片胆小的真是不敢目睹。
笔者孤陋寡闻井底之蛙,尚未发现哪一个外国有首先发明创造这一惨绝人寰的刑罚。凌迟发明、创造这些非人酷刑者早已灰飞烟灭,可这些罪恶后人不会轻易忘记。由此酷刑也可看出,判处死刑并非叫受刑人一死了之,而是令其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尽痛苦、折磨,实实在在地达到生不如死之境地才让其死去。似乎并不单单的要其性命,而是制造最大的精神与肉体上的痛苦,羞辱、折磨、性命全都要。这也是力求达到杀鸡给猴看,震慑活人的目的之效。
愚曾写过一篇小文《人类的智慧精华用在了哪里?》,并在其它几篇小文里或隐或现地说道过这个问题。
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史上人类把最优秀的智慧用在了人与人的残酷搏斗中,把智慧和人财物力用到了战争、武器和人折磨人方面。不说战争和研发制造武器,只说人对人的刑罚就够写出一本专著。前几年新浪网曾有过专门介绍古代处罚罪犯的极刑图文并具的文章。那篇文章里显示,如何使被惩罚者在生理上心理上造成最大伤害最大痛苦是最优秀智慧精华所在。网上资料显示的中国古代的刑罚就有割鼻子割耳朵割舌头、剜眼睛、活剥人皮、挖去膝盖骨、斩断脚大筋、砍头和汉吕后所创制的酷刑人彘等。去其手足、剃尽眉发、熏聋耳朵、拔去舌头、剜下双目,然后丢弃在厕所中任其痛苦死去。唐代武则天也如法炮制对付情场劲敌王皇后和萧淑妃,并将她们置放在酒瓮中要其骨肉皆醉而死等等,其目的不外乎怎样使罪犯最难受最痛苦就发明什么。几千年间创造性地发明了五马分尸,凌迟处死,乱箭穿心、斩去四肢、点天灯等惨绝人寰的杀人手段,而吊猪笼、钉木桩、直接砍头等留全尸已是仁慈。不想弄死的施以极度折磨制造极度痛苦,蘸水麻绳捆绑、牛皮鞭蘸水抽打、老虎凳、爬钉板、灌辣椒水、活拔指甲、生剪指节、割去男子生殖器、铁钉钉头……各种刑罚五花八门无所不具,商纣和大明可谓在这方面为最。
这些种种刑罚中,愚以为“凌迟处死”是极其格外残忍和毫无人性的罪恶刑罚。
历经千年的凌迟这种酷刑,尽显了彼时的刑罚的血腥恐怖和野蛮残酷,已被历史所淘汰。但愿它永远成为历史中的一个曾经的名词。
(此文引用了一些网文的内容,遗憾的是都是转发的,无法寻觅和知晓原作者。在此向不知名的原作者表示感谢并深表歉意!)
2017.07.31.10:10..
汉朝以后,中国古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有司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史之乱起,战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残酷的做法。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仁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在后文仍有描述。“凌迟”从来不曾编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实际的施行情况相当困难。我认为:用於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带一提,相当接近欧洲的犯罪惩罚:在法国,谋害君主之罪,处以四马分尸的极刑,帮派首领须遭受轮刑;在英国,他们采用裂体之刑,和中国一样,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行刑、支解,一直实行到十八世纪为止。
中国人有加重刑罚的特质。
首先,第一个特质是君权与父权的同义化。尊亲属如同他们王国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护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谋权位的倾向。在西方,弑亲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还不到惩罚谋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国人,将独创的方法发扬光大,以平亲属之间的叛乱。
第二项特质是“凌迟”的宣判株连三族,亦即所有父系与母系的尊亲属!甚且,有更荒谬之处,叛乱大都个人所为,但宣判时却视为家族之罪。尽管只有朱元璋有意推行这项法则,大力清除公职官员;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儿子永乐曾屠杀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连他的家族超过八百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株连尊亲属的死罪,而改为放逐。清朝的时候,只有成年的儿子会被放逐,时间长短不定。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包括第一大类的谋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等人,真正地遭受枝解之刑,他们所犯之罪可以改为斩首或赐死。相反地,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强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
凌迟起始至废除的文人反抗
凌迟,出现在920年的辽代,十三世纪末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1905年废除,大约比欧洲晚了一个世纪之久(1789年法国废除轮刑,1810年英国废除裂体之刑)。废除凌迟,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个措施,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节制绞刑。
有些人发觉到“凌迟”的不人道酷刑,即认定中国人崇拜欧洲的法律与观念,这是一项严重的错误。从宋朝之后,就不断出现限制或废止凌迟之刑的声音。当时可证明废除凌迟的最好例证,就是伟大诗人和官吏陆游的《陈情书》,这篇文字在当时是出人意外之举:他认为只需斩决取代凌迟,慷慨激昂地辩护废除凌迟的好处。其实,陆游的论点可归纳如下:(一)残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国族不受尊重,妨碍实践教化的使命;(二)打压最恶劣的反对派,不应以牙还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经支解过别人;(三)汉朝和唐朝两代同时提供革新与有效的刑罚系统,放弃酷刑。因此,他认为应该限制并废除凌迟与其他酷刑。
这篇文字经常被反对凌迟的文人引用,他们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在此本人仅引述最重要的几则:清朝初年的法学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读律佩》著作中提到,凌迟为五刑之外,因此为“正法之外”的刑罚,或者“非刑”。的确,尽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实并不是合乎法理,有违中国刑罚的精神。擅长考证的大文人。所有的争论在文人间流传、搜集,清朝博学的法学家薛允升,他的两本著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对於清朝末年刑法的变革也有深远的影响。他大量引述陆游、王明德的观点,力陈恢复汉唐,不将凌迟纳入刑法之中。他的门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论述,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于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当然,在帝王的统治之下,文人建请废除凌迟、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实在太微弱,他们必须承受沈重的外在压力。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太平天国以后,类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频繁,因此凌迟废除数月前,法国使馆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拍摄到三个不同死刑犯的凌迟照片。这些照片不利於中国的过去,化为恐怖的证物。但是如果有一张照片,或者一位摄影者能拍摄到类似凌迟的英国或法国酷刑的画面,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中国酷刑”,不仅是法律史上的客观事实,我在此强调,它同时也影响欧洲人,在须臾之间留下对中国的某种观感。这是历史中常见的例子,但是它是新颖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拥有科技的方法,将视觉定格于纸上。在此,历史学家们应该留给这位艺术家一些空间,他深知尽情展现蔑视权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观点。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凌迟的发展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 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卨”,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十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再看郑鄤。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鄤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关于郑鄤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斩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被暂时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属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群向这里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 “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了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同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的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些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疥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椿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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