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1、匠籍制:唐朝为民间私营手工业者建立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匠籍”,每三年编造一次,对各地手工业者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同时不准工商业者改行,子弟要世袭匠籍,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团头火长制:对民间手工业者又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和管理,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一人。政府征发和役使手工业者,则直接下贴(通知)给团头。团头则要率领团内工匠准时服役,不得有误。若有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被征发服役的手工业者,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属闰月之年,则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为无偿劳动,加役给予一定报酬,但所得报酬太低,对民间工商业发展不利。
3、市籍制:对在各级市场内陈列店肆固定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一种资产税)的依据。
4、供进簿制:将某些地方的部分丝织巧匠确定为专司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登入于供进簿,建立有专门户籍,进行特别控制。
5、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实行。
6、地税制和户税制: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地税和户税。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户税制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上下九等,按等交税。
7、两税制: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两税制下,工商业户也有交纳两税的义务。
8、商税制: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产的官样制:唐王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销售的入市交易制:民间工商业生产的商品或者商人贩运来的商品,必须在官市中进行交易才算合法,并要遵守若干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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