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袭罔替是清朝的一种爵位继承制度,俗称铁帽子王。清王朝建立后,建立了一整套封爵制度,皇族爵位即是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当时确定的皇族爵位共有十二等,依次为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和奉恩将军。清朝封爵一般有两种,一为臣民在战争中立功而受封,称为功封;另为皇裔受封(正常情况下必封),称为恩封。袭爵的方式也分为两种是降等承袭。
这是一般的惯例,即逢子孙(通常为嫡长子)袭爵时,每代要递降一个等级来承袭。由和硕亲王递降至奉恩镇国公,多罗郡王递降至奉恩辅国公,多罗贝勒递降至不人八分镇国公,固山贝子递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奉恩镇国公递降至镇国将军,奉恩辅国公递降至辅国将军,之后就不再递降了,以该爵一直承袭下去。
另一种是原等承袭,即由皇帝颁诏允许,某些爵位逢子孙袭爵时,可以按其父、祖的原等级来承袭,世代相承不变。若是没有子嗣后代时,则以旁支后代奉始封祖先祀,并承袭该爵。这就叫做世袭罔替。
在清朝国祚二百六十八年加上在关外时期约近三百年的漫长岁月之中,获此殊荣的满清贵胄仅有十二位王的后人在继承爵位时无需降级,作为皇帝对其功劳的赏赐,俗称为铁帽子王。这十二位王中,有八位是在清朝开国之初立下战功的皇亲宗室,另外四位是中后期在政治斗争中得到皇帝重用而受封。
什么是“株连九族”?
株连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九族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①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
②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
③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灭九族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少康中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是除之不尽的后果,吴子胥与吴伐楚是灭族不彻底的结果。
因此,秦始皇开始有“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后代越来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连最广的是明成祖杀方孝孺,诛其“十族”。
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母族三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妻族二: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在我国古代,亲族关系分为“五服”“六亲”和“九族”
“六亲”,指父子、兄弟、姑姐、甥舅、婚媾、姻亚。
“五服”,指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本义是晚辈为已逝长辈所着丧服的样式,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是为“五服”。
这里我们着重讲“九族”
《三字经》中对九族的说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指的是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儿子、孙子、曾孙、玄孙。
九族中,纵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
扩展资料:
历史上为什么要诛九族,其实原因也很简单:
传统社会既强调“忠”,也得强调“孝”,并将“孝”作为“忠”的基础。那么,当一个人不“忠”与犯上作乱时,危及到皇权时,由于“孝”,他的家人他的子女理应站到他的一边,支持他的行为,因而“诛连制”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是同时要求“忠”与“孝”,而当“忠”与“孝”相冲突时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到了清末明初,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因而诛九族得以废除。
当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从“又孝又忠”转到只需要“忠”后,就使得“诛连制”转为了“划清界限”。当然,“划清界限”的做法仍然不妥。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必为他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即使他真的犯了罪,也不能牵连到他的家人,也不能要求他的家人要与他“划清界限”才能免于牵连或减轻牵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诛九族
九族有两种说法:说法一,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儿之子、己之同族;母族三是指母之父、母之母、从母子;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说法二,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仍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唐、宋以后,九族在国家法律中获得正式确认,其中明、清两代的律令规定,九族专指父宗。
“九族”一说的出现,与古代社会的刑法制度有很大关系。古代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随着时代的变迁,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变化,其亲属之意已经淡出,变成了对与之有关的一切人的泛称。
关于“九族”的第一种解释出现在《尚书》,“上从高祖,下至玄孙,凡九,皆为同姓”。这种说法的支持者最多,并且在《尚书》中出现的“九族”按照这个解释都能说得通。比如“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特别要强调一句,文中的“百姓”是百官的意思。这句话是说,先要团结自己的直系亲属,然后团结异姓百官。
《尚书》中对“九族”的解释强调同姓。同为先秦著作的《诗经》中也出现过“九族”二字,对其的解释也强调同姓。著名的史学著作《汉书》中关于汉高帝的本纪中也出现了“九族”,这里也强调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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