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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官员都有什么规矩,下酒楼就会被弹劾

以史为鉴 2023-07-04 20:02:19

宋朝对官员都有什么规矩,下酒楼就会被弹劾

宋朝对官员都有什么规矩,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自古以来不论是老百姓还是当官的、贵族,自古就有很多吃货,在大宋当时的经济还是很发达的,当时的GDP全世界第一,在科技、文化方面都取得了成就、发展,活字印刷术就是在宋朝发明的,还有浑天仪。而且在宋朝的民风比唐朝更加开放,当时商贸很发达,当然还出现了大量的杰出人才。也有一些官员滋生腐败。

当然宋朝的朝廷、机构也会对官员的各种腐败有各种禁令,尤其是对于宋朝这帮子吃货官员们非常头痛,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矩“官员不能出入酒馆”,发现了就会受到严厉的处分,甚至还会丢掉自己的官位呢。在宋真宗时期,这个禁令已经让不少大臣们耳熟能详了,而且贯彻执行的力度很高。不论官员的职位有多高,不论官员多么被皇帝宠爱,只要触犯了这禁令,就会有惩罚。

说个例子,鲁宗道在中了进士后,从一个小小的县令一路晋升到了礼部侍郎,又一次老家来了亲戚,觉得自家里吃饭太寒酸了,打算去个好点的酒店宴请下亲戚,他也知道这是违背禁令的,但他仍旧铤而走险,稍微做了个“化妆”就出门去了酒店,但还是被相关负责人看到了,直接抓了个现行,上报给了宋真宗。别看鲁宗道是皇帝身边红人,但仍旧被宋真宗罢免,从此鲁宗道丢了官。你就知道了,禁酒令是多么严格,哪怕是皇帝身边红人也不行,这个鲁宗道就是。

来具体看看宋朝对官员的老规矩吧:

一、官员不入酒肆,在宋朝有着高度发达的餐饮业,各种大大小小的饭店、酒馆什么的遍布在大街小巷,但这里只能是普通老百姓享用,作为在朝的官员是不能进酒店吃喝的。就算官员进了酒店不挪用公款吃喝,也会被弹劾,轻者受到处分,严重的会被罢官。

二、不得取食味于四方,这个政令的意思是让官员不能跟各地索要地方特产、美味佳肴,也是为了避免官员对地方上横征暴敛,当然也是为了避免官员相互间的“人情往来”。当然这个命令在宋朝执行的很好,甚至还能管住皇帝的嘴。因为当时皇帝想要吃条鱼,但这个却不符合规定啊。

三、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这个制度很好,刑不上士大夫就是从这开始的,也是对官员们很有利的一个制度。不论官员多大的错误是不能被杀,甚至不能能被上刑的。宋王朝三百多年,很少见对文人士大夫开刀。就算苏东坡当初多么反对宋神宗的改革,但也没有被诛杀,只是被流放而已,要是换个朝代就完蛋了。

宋朝的这些的禁令,一方面是为了杜绝官员的腐败,同时也是为了广开言路,是为了发挥更好的全民的监督精神,甚至连老百姓都能广开言路,任何人都可以监督官员的作风,哪怕是皇室的作风问题。

宋朝政治制度的介绍

中央官制
北宋初期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宰相,以尚书左右丞、六部侍郎以上至三师者充任,通常设两员,有时设一员或三员,宰相还兼馆、殿大学士之职。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以中书舍人以上至六部尚书官者充任,亦无常员,通常设两员,有时设一员、三员或四员。宰相与副宰相、枢密使、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合称“宰执”。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称为东、西“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相权,加强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使得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宋朝的三省六部被一些新设一些机构取代职权。如审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职权,太常礼院和礼仪院代行礼部的礼仪之权,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职权,审刑院代行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案牍之事等。直到元丰改制时,撤销朝廷的诸多令外机关,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务,省部寺监才行使相应的职权[参 51]。
中书门下设于禁中,是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宰相称做“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为“参知政事”。设置副宰相是为了分散正宰相权力以及扩充处理政务,这是是宋代政治的特色之一。宋神宗时元丰改制将中书门下改为门下、中书与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宋徽宗时,蔡京称太师,统领三省事务,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南宋宋高宗时,为了集中政务以应付军政急务,将三省合并为一,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宋哲宗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宁宗时,韩侂胄任“平章军国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枢密院作为全国军政的最高机关,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以谏议大夫以上至六部尚书等官充任,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知枢密院事,以起居舍人以上至尚书左右丞等官充任。资历浅者,称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不常置。为了防止唐朝藩镇割据重演,此职务大多由文官担任。枢密院掌管全国军马调度权力,而全国禁军管理、训练、防御、升迁、赏罚等则由三衙联合管理。三衙就是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与侍卫亲军步军司。枢密院长官与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相等统称执政官。宰相与执政官合称宰执。
三司是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即盐铁部、度支部、户部三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号称“计相”。其长官称三司使,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副手称三司副使,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元丰改制时裁撤三司,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御史台专管监察,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有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宋仁宗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最后,为皇帝起草制诰、国书和宫廷内所用文书的机构是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翰林学士承旨、翰林侍读学士、直学士院等。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分掌“内制”和“外制”,总称“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设置有“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官员管理制度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此乃承晚唐五季遗绪之由。安史之乱后散官因滥授而不为人所荣,导致以职事官为实权,散官为号的制度遭到破坏,唐中后期出现了以使职为实权,职事官为号的新制度,职事官因位高权重、不轻易授人、不掌管实务、闲简无事,或为外官所领而阶官化,有些品秩低的职事官因属清选,成为士人及第后供职于藩镇的起家之选或初转之资而阶官化,也有些职事官因职司清要,被授予藩府立功将佐有功者而阶官化。五代时期,使职之间也逐步系统化和严密化,最后形成等级化,发展成年考成资,依资迁转的阶官化制度。宋代早期没有扭转这个趋势,反而为加强中央集权而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宋代极为复杂的官员管理制度。
北宋初期至中期用唐朝中央政府的三省六部、九寺五院等官司之正官组合而成官阶,称为“本官”或“正官”,虽具官名,但无实职,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寄禄官”,领有本官者合称“京朝官”,是为宋朝的中高级文官。京朝官外,由地方州郡的幕职吏僚和县之长贰官员构成低级文官官阶,号为“选人”,少数选人得任本职,但大多数同样徒具虚名。武官方面,以内班三班借职至内客省使或禁军军职构成武官官阶,内班至皇城使以上,军职至厢都指挥使,再晋升则加刺史、团练使、防御使、观察使、节度观察留后(徽宗改为承宣使)五等州郡牧守官,品秩仍视内阶军职,号曰“遥郡”,尊为“美官”,至是方可得任一方统兵大将。遥郡武官因功再晋,则落去内阶军职,仅留牧守官号,品秩始视牧守官,号曰“正任”,尊为“贵官”,最高可晋任从二品正任节度使。按宋制,武官欲入西府执政之列则必须先晋正任,三衙管军亦唯任正任武官。宋神宗元丰改制时,朝廷有意通过恢复《唐六典》模式的律令官制,以扭转中央政府冗官冗费的现状,乃废文武散官,以阶易官,以寄禄官取代前期文官迁转官阶,代之以《元丰寄禄格》,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寄禄官。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定武官内班官为五十二阶武阶官。绍兴把略显混乱的武阶官厘清以后,文武寄禄官制度基本定型,一直延续到宋亡。
职包括三馆秘阁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集贤院学士)、诸殿(观文殿、资政殿、端明殿、保和殿)大学士、诸殿学士、枢密直学士、诸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焕章阁、华文阁、宝谟阁、宝章阁、显文阁)学士、诸阁侍制、直阁,为内外差遣所带衔,标文学高选,实际上也不厘馆阁事务。
差遣是指官员临时委任的职务名,即“职事官”,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点、提辖、签书、监”等动词。北宋初年鉴于唐末和五代“君弱臣强、藩镇割据、武臣擅权”等弊端,委派京朝官充任知州事和知县事,以接管节度使等武臣所掌地方之政事、司法、财政等权,而割据一方的地方武将被剥夺事权,原先的刺史至节度使等常由地方武将担任的六等州郡长官成为武臣迁转之阶,此后“知事”“同知”“通判”取代了以往“刺史”“长史”“司马”“令”“丞”“尉”等地方官名,成为宋、元、明、清四朝地方官的正式官号。元丰改制之前,中央朝廷沿袭唐末五代差遣令外官治事的制度,事务官员也基本上以差遣为本职,但元丰改制以后,绝大部分差遣官按照《唐六典》的模式与本官进行统合,中央的文职差遣官基本消失。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袭唐、五代之制,文官共九品,有正、从,自正四品以下,又分为上、下,共三十阶。但官品和官职多不相称。元丰改制正名责实,减少官品的等级,改为九品正、从十八阶,同时职事官和差遣统一。朝廷对各级官员制订磨勘(考核劳绩过失)、叙迁、荫补、碍止(中级官员至某级别时停止通过定期磨勘晋升,而必须因大功或才能得皇帝特旨简拔晋升的规定)等法。对于中、上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宋神宗后,一些下台的或势将下台的官员有的还被授予或自请担任宫观官、监岳庙等祠禄官,坐领“祠禄”。此外,朝廷的各种临时赏赐,也成为官员的又一重要经济收入。官、职和差遣的分离,导致大批冗员的出现。

宋朝为什么要对官员贪污定罪那么轻,到底是何目的?

在中国古代,官员贪污腐败是一直存在的现象。历朝历代不管是在防范官员贪污还是在惩戒贪污官员方面都制定了很多措施,甚至有些措施严酷至极。但比较有趣的是,与其他动用很多残酷的手段去惩戒贪污官员的王朝相比,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群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那么这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在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前,我们要先简要的说明一下与其他朝代相比,为什么说宋朝对贪污官员定罪惩罚较轻。

  有宋一代,除了太祖太宗朝曾处死大量贪赃的官员外,自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处死了贪赃的晋城县令王瑛、其章县主簿苗文思二人后,一直到南宋灭亡,期间两百多年就再也没有对贪污的官员判处死刑。

  除了不判处死刑外,宋朝对贪污官员的惩戒也可以说是越来越轻。如北宋真宗朝对贪污的官员进行惩罚时,往往是判其“杖脊、黥面、流放”,即杖打脊背、脸上刺字涂墨和流放荒僻之处。因此到了仁宗时,有都官员外郎邓馀庆、监兴平县酒税何承勋二人贪污本应处死,结果朝廷只判了他们“贷死、杖脊、配广南牢城”。

  到了宋神宗的时候,知审刑院苏颂认为“古者刑不上大夫”,对贪污的士大夫处以杖脊和黥面“恐侮辱衣冠”,所以在神宗朝北宋朝廷惩戒贪官时连杖脊和黥面也不再使用,只是将其流放远方。南宋时的宋朝皇帝虽然多次想恢复杖脊、黥面甚至死刑,但除了一开始处理极少数官员外,最终也都不了了之。

  那么除了宋朝以外的其他朝代是怎样反腐的呢?

  以宋朝以前的唐朝和之后的明朝为例。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十五匹则绞(死)”,所以唐代宗永泰二年(766),宣州刺史李佚因为贪污被直接在众人面前“杖毙”并籍没其家。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高压反腐手段更是严酷,他曾下令:“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同时明太祖还采取了“剥皮充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一系列刑罚作为对贪官的惩罚措施。尽管唐宋就处理贪官污吏而言都较为严格甚至严酷,但并没有取得什么太好的效果。甚至“高压反腐”的明太祖在晚年发出:“吾欲除贪官污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

  因此与宋朝官僚群体相比,反而是唐明两朝多发生成规模、系统性的官员贪赃案件。

  笔者认为,历朝中宋朝对官员贪污定罪最轻但官僚群体贪赃反而不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制度管理

  宋代政治制度的建构原则总的来说是不断地进行分权,实现权力制衡。因此在宋朝出现了一个官职多个官员,或者机构职能重叠的状况,后世一直诟病的宋朝冗官便是源于此。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过度的分权与权力细化存在弊端,但宋朝也是在这一大原则下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官员和财政管理制度。

  其他朝代出现了大规模的群体性贪污案件无非是因为官僚们互相之间产生了密切联系,或是同乡、或是同事,又或是姻亲等等。而宋朝对官员管理细密的制度恰恰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如宋朝严格的执行了官员“回避政策”,并且除了避亲避嫌之外,宋朝还频繁的对官员进行调动,严禁地方长官在执政地区买房置地、蓄积私财,这有效的预防了某一官员因在某地长时间任职而形成贪腐小圈子。

  就监察制度而言,宋朝在地方上设通判一职来监视知州,并且规定知州不得弹劾通判,所以宋朝时有的通判就常对知州讲:“我是郡监,朝廷使我监汝!”。为了防止二人联合贪腐,宋朝又规定地方机构中的四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使司、提举常平司)再进行互相监察。

  在中央则有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台谏制度,台为御史台,谏为谏院,这两个机构共同承担起监察权并与行政权相对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宋仁宗时有个茶商亏空了国家财产四十万缗,盐铁判官李虞卿极力追查,商人在紧急之下贿赂当时的宰相梁适,使得李虞卿被调离了岗位。此事传出些风声后,“御史马遵、吴中复极论其贪黩怙权”,于是梁适被罢职。

  2、舆论压制

  宋代重文轻武,厚待文官,因此被有些人称作文人士大夫的“天堂”。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天堂”中,有贪污记录的官员和没有违法的普通官员所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些政策专门给违法的官员“打标签”,让他们“受歧视”。如按照宋朝的制度和规定,官员们的儿子可以不参加科考而靠自己父辈的官职品级受到恩荫而当官,但贪赃的官员除外。又比如,普通官员退休后还可以享受在职时一半的俸禄作为“退休金”,不过也是贪赃者除外。

  对于大多数文人士大夫而言最在乎的莫过于脸面,尤其是在两宋时期理学的影响下,士大夫群体更加看重个人在社会上的道德表现。但按照宋朝的制度,官僚群体被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通过科举考试当官的,其次是通过恩荫做官的,最后是有贪污记录的。三个小群体在官职晋升上区别很大,但区别最大、给贪赃官员带来心理压力最大的莫过于在官职名称上给他们打的标签。

  宋制,有科举出身的官员在官名前加“左”字,非科举出身的加“右”字,而贪污犯则什么都不加。在这种情况下,“打标签”给贪污官员带来的影响也许可以和现在的“社会性死亡”相提并论了。因此在宋真宗时曾有这样一段记录。真宗皇帝认为当时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过轻,但宰相王旦却告诉真宗“今品官犯赃,千钱以上,皆配隶衙前,终身不齿善良(终身道德上不被认可),为辱极矣。”

  3、有选择的提高待遇

  高薪不一定能够百分百的“养廉”,但待遇过低肯定会出一大群贪官。典型的如前文所述的明太祖高压反腐,朱元璋为了反腐而推出的惩罚措施不可为不严酷,但明初官僚在过低俸禄的现实下仍明知故犯,不管怎么惩戒都难以根治。而宋朝在官僚俸禄待遇上则并没有简单地选择“高薪”或是“低薪”,而是有选择的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了官员待遇。

  首先,如前文所述,宋代出现了一职多官的冗官现象,即几名品级相等的官员中,可能只有一名手中掌握正式职权。因此宋朝有职位的官员的俸禄高于没有职位官员的俸禄,这样有选择的提高手中有权容易产生贪腐的官员的待遇,一定程度可以减轻有职位官员贪腐的风险。

  其次,宋朝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制定了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因公务产生的接待、交通费用都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和报销,否则就要追究有关官员。

  最后,除了俸禄之外,宋朝每逢大庆典或祭祀,还要给官员们颁发例赐,即津贴补助。对于一些边远地区的如县主簿、县尉等基层官员,宋廷甚至直接发给粮食津贴以提高其待遇。总的来看,相对优越的生活待遇对于减少腐败是可以发挥出一定作用的。

综上所述,严密的制度、以打标签和区别对待为代表的舆论压制以及有选择的提高待遇使得尽管宋朝对贪赃官员定罪惩罚较轻,但有宋一代整体而言官僚群体贪赃的程度却并不太高,很少出现成规模的、成系统的重大贪腐案件。而就当今来说,宋代反腐的一些措施仍有可借鉴之处。

宋朝有什么制度

宋时,就政治制度而言,是一种异化和倒退。也许因为宋太祖是历史上唯一一个缺乏真正雄才大略的开国皇帝了。在军制上,宋太祖的出身,让他很好的解决了地方割据。但这无法掩盖其在政治上的失败,有宋一朝,政治制度所带来的弊端成为宋朝挥之不去的噩梦。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相权最弱,但是皇帝权力虽大,却并不集中,散而无序。

宋的政治制度,简单讲就是 二府(政事堂管行政,枢密管军事)、三司(户、盐铁、度支,财政)、台谏(监察)。

宋的三省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物,实际上是闲职。行政主要是在中书门下两省侍郎中,不定员选任为同平章事,成为“中书门下”也即政事堂的长官(相当于宰相)。同时设置参知政事为副。

枢密院为军事机构,但是宋重文轻武,多以文职官员担任,而调兵等皆需皇帝批准。军队战斗力低下。

三司管财政,也称“计相”。

这各个机构间有不少职权重复的地方,同时,由于各部门基本皆得奉旨办事,皇帝还时不时派“差遣”去执行具体事务。导致各部无法协调。
官员非常多,经常出现中央财政赤字。“冗官”

效率低下,一个原因是皆需奉旨办事;另外,宋太祖鼓励台谏弹劾其他部门官员,导致官员办事自保为先,不思进取,积极性缺乏;同时各部互相独立,组织协调性太差,整体效率很低。

由于杯酒释兵权之后,宋进一步削弱地方权力,地方行政权力更向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调整,但机构非常复杂。
基本结构是路、府、州、军、监。
路的划分与官员任命也很混乱,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而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统一派遣。

到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才基本上形成地方的较稳定的4个结构系统:即帅、漕、宪、仓。但皇帝委派的这些官员性质类似"监军",职权行使中,往往不熟悉地方情况,决策轻率而缺乏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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