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小编带来了一篇关于清朝宗室的文章,希望你们喜欢。
清入关后,大环境的变化影响下,清统治者开始逐步接受中原汉族文化,总结史上历代封建王朝的皇族立法成果旳基础上,逐渐褪去本民族的野蛮不足之处。经过康雍乾三代清帝的有效统治,清朝中期成为了清代最为鼎盛繁华的时期,也是清代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环节。
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着空前的进步。而作为政治产物的法律,随着经济基础的牢固,也在清朝中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清中期的立法充分体现其浓厚的封建特色。
一、特殊的处置方式,“议亲”
清入关前,宗室成员犯罪,皇帝每每减轻其刑法,惟与民人犯罪时之处段,仍少差异。在审理宗室成员的案件时与普通百姓的案件时在司法程序上基本一致。这种情况在清入关后,逐渐改变。
顺治九年(1652),礼科给事中刘余谟曾上奏建议,宗室成员有犯罪行为的,应釆取八议中之“议亲”的原则。刘余谟疏言:“周礼八议,首曰议亲。向见宗室有犯,与民无异。臣谓法不可宽,而体不可辱。请自今除有大罪者请旨定夺外,余皆斟酌轻重,永除鞭锁之条,以昭睦族之恩。”
为显示宗亲集团的高贵身份,在针对宗亲犯罪问题时,应采用八议中的“议亲”,并以此来显示皇恩浩荡。
因此,清入关后对待宗室觉罗成员的犯罪问题,常常采取特殊的处置方式。而所谓的特殊处置在顺治和康熙两朝最为突出。规定亲王郡王以下的宗室成员犯罪的,要么夺去其下所属的人丁,要么处以罚金。但是不处罚鞭刑。所犯之罪不是叛逆等重罪的,不判处死刑,刑部也不能处监禁刑。
类似的规定有很多,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八议”,但是已经具备的“议亲”的实质。
清入关后,百废待兴,安抚宗亲集团也是清帝的首要任务,介于此,清帝于宗室觉罗之犯罪每予特殊处置,减轻其刑或宽免其罪。
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宗室成员奉恩将军伊冲额,将其雇佣的工人殴打致死,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后决定处以圈禁七十日,刑满释放。乾隆针对这一处罚亦认为处罪太轻。并认为虽然是照惯例问罪拟罚,但是人命关天,殴打雇工致死,虽然不至于以命抵罪,但按律是要处以杖徒刑的,递减到圈禁数十日,未免太轻,不足以惩戒。随后乾隆下令将刑罚改为圈禁一年,刑满释放,并下令查看其爵位是功封或是恩封。如是功封则选择近支承袭,如实恩封,则停止袭爵。
由此例可知,清中期对待宗室成员的犯罪刑罚甚轻。
二、规范宗室成员的法律也应时而生
清太祖、太宗时期的宗室律法初具规模,且不甚成熟,内容有限,对待宗室的处罚往往是依罪定律。清中期已经进入了繁荣的守成阶段。各类法律法规也趋于完善,而规范宗室成员的法律也应时而生。
康雍乾时期《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钦定宗人府则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宗室犯罪处罚由依罪定律逐步转向依律定罪的阶段。
例如,乾隆三十年(1766年)谕:“嗣后凡宗室觉罗若系黄带红带被殴者,仍照旧例办理,其不系带被殴者,殴打之人,即照殴打平人例办理。”乾隆四十年(1776),宗室成员穆腾额在没有系黄带的情况下,遇到正蓝旗施氏的奴仆七儿等人,被误认为是相熟朋友邀其喝酒,穆腾额拒绝之下被对方撕破外裳。乾隆知悉后说穆腾额因为没有系黄带,从而使人无法辨别纯属“辱由自取,宜加重惩”。
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使得清宗室集团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各方面约束宗室成员的行为,加强了清帝对宗室的管理。
三、清宗室法律规范在非主要成员方面的漏洞
清入关前,在其政治军事方面,宗室集团中的王公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规范也多为主要宗室成员而设定如亲王,贝勒或贝子等。但是宗室其他成员列如额謝、福晋、格格等犯罪后,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则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天命十年(1625年),清太祖努尔哈赤的几名额謝因玩忽职守被判处罚银,后太祖经考虑,免除了他们所定之罪。
由上可知,当时针对宗室普通成员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可以规范其行为。如遇到犯罪者,往往针对案情便采取临时商议的方式,所以有时类似的案件处罚也会有不同的结果。而清中期,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渐出台,宗室法律制度已经能够覆盖全体宗室成员,而非仅仅规范主要宗室成员。《宗人府则例》,《大清会典事例》等法律的出炉,对宗室非主要成员的犯罪处罚问题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乾隆皇帝曾奉旨说,如果额驸因自身行为不当而犯罪并被革职的,不仅要革去额驰本身的品级,还应当将其格格品级一并革去,免其俸禄。如果额驰在任职时被降职,其品级也随之降等,格格亦随额驰品级降等,如遇到最低品级,降无可降的情况,遂将额驸格格品级革去。反之亦然,如格格因犯罪被降品级,额驰也随之降级,但额驰自身官职仍可保留。诸如此类的法律规范陆续制定,弥补了清宗室法律规范在非主要成员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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