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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经济简介,财政,土地和赋税的制度是什么样的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7-01 16:16:05

唐朝经济简介,财政,土地和赋税的制度是什么样的

唐朝经济,是指七世纪到十世纪初唐帝国统治的中原、江南、四川与岭南等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般认为此时期是中国经济由上古逐渐转为中世的关键时期。

唐朝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经济的发展与规模有长足的发展。隋朝末年因为战乱的关系产生大量无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续推行,对于稳定农业有很大的帮助。而自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的江南经济持续提升,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而唐朝掌握南北经济使得经济十分强盛。甚至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残破不堪,但唐朝政府还可以依赖江南的经济而持续复苏。自隋唐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财政制度

唐初户等沿袭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户制。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

唐朝廷将一部分官田设为赐田(供贵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驿田(供驿站)、屯田(供军政),而剩余田地实行均田制分配于众。均田令规定政府依户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两田区,是一种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岁或以下为黄,四岁或以上为小,十六岁或以上为中,廿一岁或以上为丁,六十岁或以上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公田八十亩、私田二十亩),老男和残障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卅亩。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亩,尼姑女冠则有廿亩。奴婢、妇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贵族、官吏和勋官则分别按其戚亲近远、品级高低、功勋大小分配适当的私田。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均田制不仅有助于确保朝廷财政收入和满足上层贵族官僚对地产的需求,同时它也对唐初生产力的复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唐朝课役分徭役、正役两种。正役只征收丁男,而徭役亦征中男。徭役有杂徭、色役两种。杂徭多为地方的临时补修建筑工作。色役多为各类工匠艺活。正役包括税役和兵役。税役又有按照租庸调制收纳的正税与地税和户税两种辅助税。租庸调法是与均田制配套实行的赋役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根据各地的不同生产,每年交纳绢二丈,锦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要服徭役廿日,闰月加两日。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日,免调;卅日,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可超过卅日,这种制度精神在于政府为民置产,其因其产而缴税,即没有重征累民的问题,又可以防止兼并之风,自然是一种良制,但实行这种制度,必须满足特殊条件,社会秩序须要稳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动、户籍与田籍又须非常清楚。户税税额根据户内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高宗朝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玄宗朝已高达二百多万贯。因其税收分量之重,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唐从隋制,在全国各地建造义仓,每年每亩收纳地税粟(或麦、稻)二升,以备紧急。至天宝年间,户地二税已占据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

武周末年均田制开始形同虚设,政治渐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渐增,大庄园制经济日益发展。安史之乱后,庄园制的形成导致土地兼并严重,越来越多的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这种情况导致税收人口紧缺。据统计,肃宗上元元年(760年)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纳税人口只有两百三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九,户口逃匿者越多,旧有的户口名籍,则不敷使用。唐朝的财政陷入崩溃;租庸调制度便无法继续实行。为解决财政困难,刘晏开始实行赋税制度改革,采用“疾足”来回报各地经济风景,以便稳定物价,优化税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庸调法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沿袭过去地税和户税的形式,按田亩的多少收地税,按户等的高低抽户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缗钱为次,且以实物价值折算得额。另外因为简便而且公平,后代各朝持续沿用。但是,两税法有诸如钱重物轻等弊病,只能暂时缓解唐朝的财政收入,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度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实行盐铁专卖制度。政府设立盐铁使管理各地的专卖情况。结果导致物价飞腾,民怨四起,民间贩卖私盐者不在少数。而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之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土地与赋税制度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分成公田与私田。身死后公田缴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传后的私田即“永业田”。由于隋末民变产生大量无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员与王公贵族也各有额定的永业田。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租庸调制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缴固定的栗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为国家服的劳役,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特产缴纳绢麻之物,如果不产绢麻可用银两代替,庸和调也可用一定数量的绢免役。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唐高宗时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唐玄宗时已高达二百多万贯。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对人民的经济压力不会很大,但是人口流动不能过大,户籍和田籍需要齐全清楚。如果政治败坏,田地过度兼并,闲田过少,人民过度避税,这两个制度就会走向瓦解。武周末年均田制开始形同虚设,政治渐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渐增。唐玄宗天宝后期,不课税的户约占全国总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安史之乱后,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所以在唐朝后期出现了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政府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唐穆宗时以布代替。这样,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此后中国的赋税制度,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没有再恢复授田制度。

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

唐朝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哪些?

(一)土地制度

唐朝注重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武德七年的“均田今”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一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水业田可以继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唐律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阶级私有土地。户婚律规定,妄认或盗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农民所分得的“口分田”为国有一土地。不得买卖,违者处以笞刑或杖刑,并且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同时法律禁止占田过限,还不准依靠官势侵夺私田。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二)户籍制度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而户口则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基本根据。因此封建国家都力图直接控制自耕农户,加强户口管理。脱漏户口处徒刑。里正和州县长,依脱漏户口多少,分别处以答、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论。

四、行政法律规范

唐代在总结以往各朝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周详的立法,包括《唐六典》和《唐律疏议》甲的《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等各篇,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令、格、式,全面规范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吏的选任、考绩和致仕办法。这里着重介绍唐代的行政机构设置及官吏的选任。

(一)三省六部制

在唐代行政机构体系中,皇帝居于最高支配地位,总揽政权。皇帝之下,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三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掌管机要,决定军国大政。全国最高政令皆由中书草拟,以皇帝的名义和诏书的形式发出。皇帝诏书,在唐代叫敕,皇帝诏书并非自己撰拟,而是由中书省撰拟。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为其辅佐,下设中书舍人等官职。

门下省是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从精扬帝时起,门下省掌管封驳。唐代门下省是宰相之一,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奏文书。有权审定中书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皆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其辅佐,下设给事中等官职。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参与国家大事,负责执行中书、门下议决的事项。凡中书省草拟的诏旨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根据诏旨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尚书省以尚书今为长官,因唐太宗李世民在居秦王时曾任尚书令,其后遂不实授,左、右仆射各一人为尚书令的辅佐,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的实际长官,下设左、右丞等官职。

唐代三省并为丞相,各有分职。如上所述,中书省为制命制出机关,门下省为制命之审核机关,尚书省为制命之施行机关,这样,可使三个中枢机关对国家重大决策互相检查,以达到制衡的目的。为防止三省固执己见,互相牵制而削弱行政效力,又设有三省合议场所——一政事堂。

2.六部

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六部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吏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赏罚;

户部主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

礼部主管全国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

兵部主管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赏罚、考核;

刑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可审判;

工部主管全国水利、河防、工程营建及工匠管理。

(二)科举制

科举,是指分科取士。隋初确立了科举制的基础,打破了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中小地主参政提供了有利条件。

唐朝建立后,更加全面地扩大了科举制度的规模。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进行考试,有礼部主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八科,而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普遍,中唐以后进士一科又特受重视。应考者为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也有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的乡贡,也称“贡举”。制举,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定立明目,下诏选举“非常之才”。其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词清丽科、军谋宏远科等等。武则天时还在殿廷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时为加强武官选拔,提高武官素质,使习武艺的人也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由兵部授以武官。这是科举制的重要发展,此制一直沿用至清朝。唐代一些重要官员,多出身进士,所以考取进士,被视为“登龙门”,非常荣耀。

科举制是优于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它实行的结果,是开阔了中小地主人仕的途径。“家代无名”的李义府,就是通过科举官至宰相。高宗、武后之后,随着科举人数的增多,这类“寒门”庶族出身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身仕途,参加政治,从而扩大了封建统治的杜会基础,为巩固和加强地主阶级专政起到很大作用。同时,科举制也成为封建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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