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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实施的“养廉银政策”从正式实施开始就埋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即“养廉银”来源是“耗羡银”,而耗羡银本身并不是朝廷的正项收入,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养廉银是通过征收耗羡银的方式把财政压力转移到老百姓身上,从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养廉银政策实施之初,雍正帝就明确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所提出本来是在收取钱粮的时候增加耗羡收入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原本就不该有这项收入。因此希望在后期可以把这项不应该有的征收给废除。在耗羡归公的政策开始实施后,这项政策则必然会成为朝廷的正项收入,但同时也会带来征收耗羡之外又增加耗羡的问题。
雍正帝在实施耗羡归公的政策时,就始终坚持要尽可能的在全国范围内减少耗羡的征收比率,以此来减轻人民的压力,因为即使是一成比率的征收标准,对于民众来说都是十分沉重的。所以养廉银在实施的时候就一直面临着财源不合理的问题,究极原因,还是将原本应该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养廉银数额转嫁到人民的身上,把原本任意滥征的耗羡银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变成公开的征收,由此也从根本上预示着养廉银制度并不能实现长久养廉的目的。
养廉银在实施的之初,雍正帝的想法是暂时用来解决耗羡滥征的问题,所以,这也仅仅是为了惩治腐败的一种权宜之计。通过养廉银政策的实施,使得国库开始逐渐充盈起来,从而也大大限制地方官员受众的权力,为雍正帝整顿朝廷腐败提供了很大帮助。雍正帝提出:
“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此联之深愿”,“不治其本则贫。不此之图,而兢兢于耗羡,所谓治其标者也。”
由于雍正皇帝在养廉银实施初期的时候就想着是一种暂时实施的政策,所以在执行中使得养廉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尴尬境地。首先来说,因为这本身是一种权宜之计,所以养廉银整体上并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实施、监察体系。其次,养廉银在实施中也有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耗羡征收给人民带来的压榨。
在该政策实施的初期,养廉银在全国范围内都取了比较好的效果,所以在实施中渐渐背离仅仅是“权宜之计”的初衷,使得养廉银在实践中并不能真正地做到“养廉”,从而为养廉银立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养廉银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还是财源的不合法,因为它本身并不是朝廷收入的正项来源,所以这也自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违背了公正原则。要知道,公正原则是一切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满足了公平公正这一原则,才能谈及其他。但很多人历来都对公正有着一定的误解,认为公正仅仅是统治者用来维持地位的工具而已。但其实并不是这样,公正是在实践中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是社会群体中所有成员利益的简单综合,或者是仅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已。不论在什么时候,公正都是各种利益群体竞争协调后的结果,他能够反映大部分人的利益。
当然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过程中,统治阶级也会利用公正达到其统治的目的,但这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其他群体的既得利益。但我们也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统治者并不能无限剥削其他群体的利益。
因此,如何把握公正的合理限度,让公正最大的发挥其效用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超过其应该把握的度,统治者可能就会受到物极必反的反噬,从而也无法达到最初预期的目标。只有把握合理的限度,才能使得公正真正得以存在。
在官员俸禄中,公正原则本来就体现在财源的问题上,毕竟国家的运转、公共事务的运行都需要依靠国家的税收来加以支撑。对于国家而言,税收肯定是越多越好,但是在实践中必须要把握好税收的度;如果税收过高,那么就会增加人民的生活负担;但如果税收过低,那就会导致国库亏空、国家难以运转。养廉银在实施过程中,其财源并不是国家的正税收入,而是在正税之外,向人民多征收的钱财,因此缺乏公正的理论基础。缺乏公正的支撑,注定养廉银的实施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
因此,高薪养廉在实践过程中,不应该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到底层人民身上,而应该用国家财政支出,这样才能解决财源来源的不合法的问题。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薪养廉在实践中给官员多少的工资,应该与国家财政负担相结合,并不能一味地提高官员的工资而不考虑自身的财政压力。
当然了,除了财源来源不合理之外,耗羡征收的方式也极其不合理。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养廉银从山西推广到了全国之后,所使用的模式都是一样的,首先是把耗羡从各个地方统一收集到“司库”,然后再从司库向各个地方发放。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限制了地方官员在进行耗羡征收时候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不同地区的养廉银数额。各地提解后再发放的一个弊端是无法阻断领取养廉银和耗羡银人员之间的联系,往往收取俸禄的人员是各地领取养廉银人员的下属,而这其中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雍正帝时期所采取的统一提解后发放的模式会费时费力,在这个过程中,也增加了一定的开销,因此,乾隆时期对养廉银的收取发放模式进行了调整。当时,州县以下的养廉银不再采取统一提解发放的模式,而是直接就近收取发放,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养廉银费时费事的弊端。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乾隆时期就近发放养廉银是有一定合理之处的,但是其中存在的弊端更大,因为养廉银的实行者和利益享有者是一体的,中间也就没有什么阻挡。通过法学原理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方法存在的弊端。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公权力存在的基础,不能让权力主体直接接触到利益内容,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腐败。
监督在抑制腐败非常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权力主体和利益内容给阻断开,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屏障,以此来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所以显然,养廉银立法在这方面就是有缺陷的。封建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同时官僚集团在历朝历代中都有很大的地位和势力,所以养廉银就近发放则会导致很多的腐败问题,严重背离了养廉银设立实施的初衷。
乾隆时期,很多地方的督抚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将收取上来的养廉银私吞,所以事实上州县官员所获得的养廉银其实只有一半而已,甚至有时候一半都没有。督抚的做法使得国家对养廉银的管理和把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很多州县官员负责养廉银的收取,但他们往往把养廉银一部分私自扣留,将剩余的部分才上交给国家。由此可见,布政司把养廉银发给各州县以后,州县实际上就已经获得了养廉银。
此外,养廉银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能获得养廉银的官员是很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官吏都可以领取养廉银。当时只有地方官员才有这个资格,一些地方官员并不具备这个资格;不仅如此,他们所领取的工资也非常低,还没有补贴,养廉银的实施阻断了他们从耗羡中获得的好处。养廉银在实施之后,地方的一些官吏一般采取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向百姓收取费用,从而使得老百姓的负担并没有因为养廉银制度的实施而减轻,甚至还加重了!
“火耗归公”是雍正行新政措之一,《雍正王朝》中并非杜撰。“火耗”又称为“耗羡”,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附加税。听起来有些荒唐的是,火耗是指缴纳税款中出现价值损失的那一部分。这是典型的暴敛横收税款之一,没有任何成本,政府坐着收钱,和现在全世界通行的印花税异曲同工。举个例子,一个农民今年要缴纳1两银子的赋税,官府却要问你征收1两4钱,这4钱银子就叫做“火耗”,因为在运输途中银子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磨损而失去一些价值,“火耗”就是对将要损失的白银价值的补充,当然,这部分完全由农民承担。
虽然“火耗”又称为“耗羡”,但是“耗羡”的范围却要比“火耗”大的多。十分可笑的是,封建统治者为了收钱可谓是想尽办法。早在汉朝时,就连交的税粮都要收取“雀鼠耗”,所谓“雀鼠耗”就是说粮食在路上或者在囤积地有可能被老鼠偷吃,被老鼠偷吃的那部分要提前缴纳,这就是“雀鼠耗”。“火耗”存在了很长时间,给老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生活负担。雍正即位之后,着手开始新政。雍正发现,“火耗”虽然一直在收,但并不是国家法定赋税,是一种习惯税,没有统一指标。这便导致地方官吏故意的抬高“火耗”价格,鱼肉百姓。
雍正二年,清朝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耗羡归公”归功,顾名思义就是将其定为国家法定税种,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不得任意施加。耗羡归公”极大的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规范了耗羡征收制度,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耗羡归公”的直接受损者是地方官吏,他们失去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进项,严厉打击了随意摊派“耗羡”的状况。
其实,“耗羡”的泛滥与明清两朝过低的官员俸禄有很大关系,这一点我们不能熟视无睹。自从朱重八定下官员“底薪制度”,官员们的生计就成了一个问题,尤其是底层官员。按照明制,编制内官员俸禄在180两、禄米180斛到45两之间。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县令一年才45两银子,这些银子不仅仅要养活一大家子人,还有请一位刑名师爷,一位文案师爷。一家子吃穿用度根本经不起。所以就有了耗羡的产生,国家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让国家出钱,自己工资自己挣
清承明制,官员俸禄极低,再加上雍正朝“火耗归公”,官员怕是宁可去做农民也不愿意当官,真就是为人民服务了。所以雍正又配套颁布了“养廉银制度”,也就是在官员基础工资基础上,加上养廉银,形成官员一年的总收入。眼熟不眼熟,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高薪养廉”制度。
“养廉银制度”,从字面上就可以体察得到雍正创立此制度的意味。用政府补贴去“养清廉”。养廉银实在让人流口水,就拿一个普通的知县来说,本来一年工资45两,养廉银却可以达到800—1500不等。养廉银的高低是根据工作地点的艰苦程度制定的,越是艰苦,拿的越多。通常我们都会认为京官待遇会比外放官员好,到雍正朝就不一样了。京官没有养廉银,只拿“恩俸”,但是外放官拿上养廉银之后,工资普遍比京官高,这就是清中期为什么官员宁可外放也不愿意呆在京城的原因,有地位没钱财啊!
不得不说雍正是个人才,他通过“火耗归公”将原来的自由税改为国家法定税,然后通过中央政府发放“养廉银”的方式补贴给官员,这样即保证了官员不在火耗上盘苛百姓,也能保证官员不在节外生枝。他们能够安安心心的拿着朝廷补贴办事,从而整体改善吏治腐败问题,从本质上保护小民百姓生计。雍正帝励精图治“振数百年颓风”,铁腕整饬吏治,成效显著。史料记载,康熙六十一年国库存银仅仅700余万两,到雍正十三年竟然增长了七倍之多,达到5000余万两,为“康雍乾盛世”创造了经济基础,为乾隆朝的繁荣提供了保障。
人们熟悉高薪和诚实的概念。其实诚信这个词来源于清朝的诚信银行制度,这个制度创立于清朝雍正元年,也就是1723年。俸禄制本来是为了鼓励官员清廉,通过高薪养廉,避免腐败,所以取名为“要清廉”。清初,各级官员的俸禄都很微薄。一等官员的俸禄只有一百八十二两,二等巡抚的俸禄是一百五十五两。再往下,巡抚130两,知府80两,知府45两。
这个工资标准根本不够公务开支,地方官员也需要相应的办公经费。朝廷还不断要求官员“捐薪”“降薪”,以满足军事行动带来的国家开支,使官员入不敷出,生活艰难。各级官员为了维持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或者挥霍消费,欢迎上级,除了靠贪污受贿,还有一个赚钱的措施,就是征羡。所谓“耗羡”,也指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失为由,在正额之外征收的部分。
雍正帝即位后,面对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他试图在吏治、财政等方面振作精神。他在臣子诏书的基础上,迅速拉开了雍正五年定制的“羡归公,羡酬各级官守清行”的序幕。雍正亲自解释了守清行的含义:“因官员贪多,时有耳闻,故特取此名。顾名思义,他们愿意做清官。”实行清廉银行制度后,地方各级官员的个人正常收入分别增长了10倍和100倍以上。这一制度的实施,部分解决了官吏俸禄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吏治,使雍正年间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也使原来滥征税款有了制度上的约束。
清朝的清官制度,把官员的收入公开化,把政府默认的“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让官员的腐败失去了冠冕堂皇的借口,整个官员体系之间的关系就简单多了。保持一个干净的银行使地方政治比以前运行得更顺畅,这有利于清朝的统治。在清朝,清朝的雍正统治是众所周知的。
正是通过严密的法律制度和清廉的银行制度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官员贪污枉法,既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又使人民免受官员的敲诈勒索,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乾隆以来,对官员的限制有所放松,各种恶规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守清行制度因此衰落。乾隆、嘉庆年间,朝廷开始在贱银中摊派“捐”。道光以后,养廉银开始折价发行。
廉银被扣捐后,大大小小的官员以经费不足为名大肆掠夺,官方管理一发不可收拾。既然是政府给各级官员的生活补助,就应该像原来的工资一样从国家的公务项目中支出,而不是通过非法赏银来支付。这是清朝守银制度的最大弱点。
但是,并没有真正让官场干净起来。官员们逐渐把它当成了自己的正常收入,忽略了这项收入设立的意义。收取灰色收入成为官场潜规则,导致清朝地方腐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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