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北魏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均田制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人口发展的又一重要土地制度。同时,也是古代封建社会不断剥削民力和财力的主要赋役手段之一。从公元485年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颁布颁布均田令开始标志“均田制”正式诞生。
北魏孝文帝是一位心怀“大一统”思想的开明之君,他在位期间通过施行一系列改革,让处于劣势地位的北魏一跃成为强国之列。他在位期间采纳汉臣李安世的建议,将北魏实行多年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为更适合王朝发展的“均田制”。
所谓“均田制”指的就是一种,可以“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钱穆《国史大纲》中说:“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从北魏开始一直到唐朝前期,“均田制”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巩固了国家统治,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北魏均田制产生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北魏孝文帝可以称得上是一位改革皇帝,他在位的时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的目的就为了改变北魏积贫积弱的国家现状。因为北魏自“永嘉之乱”后,再到孝文帝统一北方并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不仅经历了多次战乱而且经济和民生,也都处于一群混沌的状态。
尤其是北魏国内人更是出现了口凋敝,大量土地荒芜没有人耕种,以及富豪兼并土地等一连串的问题。为了改变国家现状并且促进人口和经济发展,北魏孝文帝绝地采纳并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并以法令的形式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
如果用一种比较浅显易懂的话说,其实就是让“耕者有其田”。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土地大量荒芜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增加粮食产量,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让国家有“赋”可收。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赋税来源,同时也为促进国家强大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均田制”的本质是“土地国有制”,虽然获得土地的农民在耕作一定年后,国家可以让其拥有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土地依然为统治者所有,而且在实行“均田制”的时候也进行了区别对待。
原来拥有土地的地主阶级,他们的土地并不在“均田制”的范围之内。通过实行“均田制”将无主的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分配给小农耕种,这在客观意义上实现了所谓的“平均”化。
北魏孝文帝在实行“均田制”的时候,主要的做法就是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然后耕种土地的农民向国家交纳租税,然后承担适度的徭役和兵役。这其实也是北魏孝文帝前期,大力推行并坚决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
二、均田制的演变和废止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开始实行“均田制”,到北魏覆灭隋朝结束“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之后,“均田制”在隋唐时期依然富有鲜活的生命力。这主要因为无论隋朝还是唐朝,都是在不断战乱中建立起来的国家。所以依然需要“均田制”增加税收。
“均田制”在隋唐的主要作用,除了可以让荒芜没有主人的土地重新得到耕种,同时在这个基础上也设立了很多,关于“赋”、“役”方面的制度。在北魏孝文帝时期,“均田制”规定“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
而在隋唐时期对“奴婢受田”,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限制。隋朝时期“丁牛受田”制度基本废止。而唐朝时规定“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这除了与当时的社会制度有关系之外,还与封建思想逐渐模式化有关系。
但是作为统治阶级和贵族阶级来说,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惜巧立名目抗拒“均田制”,还通过购置大量更牛和奴婢的方式,从国家攫取更多不义之财。这个阶段“均田制”的作用正在不断被削弱。尤其是在唐朝中期的时候,由于国家战乱“均田制”形同虚设。
“均田制”在隋唐的延续和发展,虽然对巩固政权、发展农业和经济,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由于当时人口逐渐增加,而可以被“均田”的土地却越来越少。尤其是唐朝中期的时候,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行为日益严重,“均田制”已经开始逐渐走向落幕。
“均田制”出现的主要社会背景是人少地多,为了能够让无主土地得到耕种,北魏孝文帝才采纳汉臣建议,开始积极推行“均田制”。从这个角度可以得知,土地国有制是“均田制”施行的重要基础。
而唐朝中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 赖以生存的根本被釜底抽薪,至此实行了几百年的“均田制”彻底走下历史舞台。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开始实行“两税法”,这个税法制度可以更好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两税法”开始实行之后“均田制”被废止。
三、均田制与赋役制度
从北魏“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的“均田制”,从根源上来讲其实完全符合统治者的统治意图。为了能够尽快改变民生凋敝、经济落后、国家羸弱的局面,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让北魏从一个“五国合众”欺负的弱国,变成了一个可以统一北方的强国。
同时,“均田制”之所以能够延续至隋唐时期,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种土地和赋役制度的先进性。从隋唐时期实行的“府兵制”,不难看出其实都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寓兵于农”的制度。
战时农民可以当兵打仗,和平时期官兵复原耕种,既为国家养兵减轻了负担,同时也可以避免土地大量荒芜。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增加赋税收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四、结 语
古代中国“均田制”的实施和推行,是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而提出的一种“均田”策略和思想。但这种制度的前提必须是“土地国有”,否则就会出现唐朝中期,因为土地兼并过于严重而导致无地可“均”的局面。
其实,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待“均田制”,这种土地与赋役制度相结合的形式,不仅可以让“耕者有其田”,同时也可以让国家有税可收,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均田制”,绝对是一举多得的制度和政策。在有利于王朝发展的前提下,也对古代中国历史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通过“均田制”不仅解决了土地荒芜无人耕种的局面,同时也让那写没有土地的流民,在重新获得土地的同时得到了一定尊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均田制”有效减少了田产纠纷,这不仅有利于耕种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也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打下了无比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均田制”在保障税收和赋役的前提下,让小农阶层更加依赖于统治者。这不仅可以巩固统治,还为增强中央集权统治开启了良好的开端。尤其是对于那些曾经没有土地,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阶级来说,他们不仅对统治者感恩戴德,同时为了能够创造财富以及建设家园也会更加努力。
北魏均田制下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是租调制。依据所学知识可知,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即租调制,故A项正确;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赋税制度,B项错误;隋朝“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开始以庸代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
2020-02-26 16:51:30
文/董月
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等。
1演变过程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2、战国秦汉时期:商鞅变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时期),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
3、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4、屯田制(曹魏时期),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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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我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唐朝两税法为标志。(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成为基本定时,以唐朝的两税法为标志。(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汉朝征收的更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代役税。(5)税种由繁多到逐渐减少,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对商品征收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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