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古代的兵役制度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什么是兵役?在古代是诸多徭役中的一种,古代青壮基本上都会被征召入伍,更有甚者从祖辈就是军户。当然这不是什么好事,除非你能封侯拜相,要不然留给你的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子子孙孙均要被征召,直到子孙断绝。今天小编给大伙说一说古代的兵役制度。
秦朝兵役制度
在秦朝施行征兵制,凡是长到17岁的男子自动成为预备役。他的一生中,会被安排到郡县服役一年,到京都或者边地服役一年,其它时间耕种。如果遇到战事,朝廷会按户籍征发,直到战事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朝服兵役是自己拿钱拿粮,而且战马护具也是自己掏腰包。
秦律规定,有爵位的56岁可以免除兵役,没爵位的60岁可以免除兵役。这个规定可以说是笑话,在平均年龄只有30多岁的古代,即使没有战事有几个能活到60的,但凡有战事又有几个能活着回来的。如果拒绝服兵役会有什么后果呢?答案只有一个——死。
汉朝兵役制度
汉朝时期的兵役制度在现代也能找到相似的。汉代实行全民皆兵,只要长到23岁自然成为兵丁。为什么秦朝是17岁就服兵役而汉朝却要长到23呢?原因就是汉朝20岁受田,到23岁这三年需要青壮们种地。在古代有这一说法“三年耕,一年蓄”指的是耕种三年能有一年的存蓄。
其实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古代根本就不会连续三年的丰收。三年内起码有一年是没什么收成的,所以青壮们必须耕种三年,即使不能有所储蓄,也不能让天地荒芜。其实这项政策,小编还是比较赞同的,它能很好的改善缺粮的窘状,改善民计生活、积蓄国力。
唐朝兵役制度
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从21岁到60岁的成丁中间挑选,每隔3年或者6年挑选一次。被选中的青壮划为折冲府,冬季或闲时参加训练。值得一说的是,府兵的兵甲钱粮都是自己提供。唐朝后期实行的是募兵制,说不好听的就是强制性征兵,原因是唐末期土地兼并严重,军阀混乱战事不断。
宋朝兵役制度
宋朝实行的兵役制度是唐末期的募兵制,不同的是宋朝征召的大多是罪囚和灾民。宋朝还鼓励子随父(兄)业,也就是父亲是当兵的,儿子优先考虑征召入役。让给诟病的是,在宋朝一旦成为军籍那就一辈子都是军籍,没有免除那一说。不过好在宋朝还是挺有钱的,军户还不算太难过。
各朝代兵役制度虽然不一样,但还是大同小异的。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如果你拒绝服兵役,下场只有一个——死。其实小编一直有个疑惑,为什么古代士兵的地位会这么低微,显然不是古人目光短浅的原因,你认为是什么原因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拒服兵役后果相当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第66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67条规定?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68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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