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对官员的奇葩禁令:迎娶两种女人将被严惩。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文章介绍。
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大清律例》充满着许多匪夷所思的奇葩禁令。其中,就明文规定,官员不能与两种女人结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哪两种女人呢?
一是辖区范围内的民女。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彩礼入官。”
意思是说,各府、各州、各县的地方官员,不得迎娶任职所在地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80大板。莅临监管的官员,不得迎娶监管地区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100大板。不单单是官员要受到严惩,女方也一同受罚。受罚后,还要“棒打鸳鸯”,让两人离异。如果官员给了彩礼之类,全部没收充公。
晚清时期,在大兴县民妇王石氏的撮合下,广东武举徐朝泰的妻子徐谢氏谎称自己的丈夫死了,卖与顺天府粮马通判孙怀汾为妾。事情暴露后,孙怀汾本是不明真相者,但仍然被吏部以违反《大清律例》为由,降级留用。
清朝为什么会作出禁止地方官员在任职地找妻妾的规定呢?是因为明朝有这样的规定。《大明律例》中的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与《大清律例》一字不差。明朝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是因为朱元璋的缘故。
朱元璋是穷苦农民出身,他创建明朝后,对官员贪污腐败深恶痛绝。他认为,地方官员与辖区民女联姻后,会不可避免地形成利益裙带关系,产生家族式的贪污腐败行为。为了杜绝这种行为,一方面禁止官员在家乡担任地方官,另一方面禁止官员在任职地区成家,甚至还不许官员们在任职地购买田地房产。
《大明律例》里规定得清清楚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当然,这样的规定从客观上来说,也是对民女的保护,防止官员见到漂亮的民女就利用手中的职权强抢过来。
二是乐人。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所谓“乐人”,指的是乐籍娼家。清朝时期,乐籍娼家与奴婢、皂隶、倡优、丐户、堕民、疍民等一起,被列为贱民阶层。他们社会地位卑贱,不得报捐,更不得参加科举,而且世代相传,不得改变。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官员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妾,要责打60大板,且判离异。就连官员的子孙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妾,也要受到同等处罚。官员的子孙犯了这样的错误后,因父辈的而荫袭官位,也要降一等叙用。
这样的处罚规定,堪称严厉。但是,照样有人“以身试法”。清朝宗室德英额垂涎沿街卖唱歌女来姐的美貌,将她买来作为小妾。德英额并非文武官员,但却“比照官吏娶乐人妓者为妾律,杖六十,实行责打,不准折罚”。60大板打下来,德英额不死也得脱层皮吧。
这条规定,比不准地方官员迎娶辖区民女好理解一些。毕竟,古往今来,人们对官员的道德水准有更高的要求。假如官员都贪图美色,迎娶以弹唱取乐他人的乐籍娼家,必然会在民间形成沉溺女色、不知廉耻的官员形象,不利于严肃的统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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