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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最令人发指的职业,一旦抓住就是死刑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6-26 20:55:11

古代最令人发指的职业,一旦抓住就是死刑

在《隋唐演义》中曾经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说是隋朝的开河都督护麻叔谋吃人的丑闻。小说中麻叔谋是隋炀帝时期的运河大都督,此人监管运河的督运,但是却贪赃枉法,最终因吃人而被隋炀帝斩首。

麻叔谋是开凿运河的功臣,因为能干,隋炀帝便提拔他为开河总督。但是麻叔谋此人奸诈无比,他有一个喜好,就是喜欢吃人肉,而且是孩童的人肉。

麻叔谋听说吃人肉可以延年益寿,于是做起了这般禽兽的勾当。他私底下与人贩子进行勾结,并趁机换取孩童供自己食用。后来,麻叔谋为李密告发,最终为隋炀帝下令处死。

关于麻叔谋和人贩子合作拐卖儿童的事情,这只是小说的一面之词,在隋书中根本查无可据。再者,麻叔谋此人的真实性也有待可查,正史中根本就没有此人的姓名,可能是作者为了渲染隋朝的残暴才不得不构造这样一个人物,以此来描述隋朝政府的腐败和人民起义的合法性。

虽然麻叔谋事件有很大可能是虚构的,但是它反映的社会现象却是真实的。自古以来,社会上都有拐卖儿童的问题,不管是隋唐,还是现今,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黑暗角落依旧昌盛。

封建时期,统治者们往往都遵循仁德的理念,所谓仁,就是对民众仁义,上下一心,所谓德,就是教化百姓。

在封建统治者心目中,社稷是第一位的,民众的诉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有人违背仁德的理念,那将会彻底动摇统治者的耐心,他离死期也就就不远了。

那么,关于拐卖儿童的事情,它是否违背了仁德的理念呢?

不用说,拐卖儿童这种恶心自然是违背了仁德的理念,封建时代,拐卖儿童者将要面临很大的舆论谴责,除此以外,他们还要面临性命之忧,因为君主是绝不允许这种恶心滋长的。故而,在古代,一旦发现有拐卖儿童的现象,涉案者必死无疑。

对于人贩子,封建统治者都会用最严酷的刑法,他们更多的会被千刀万剐。汉代的律法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或食用人肉都会被处以枭首之刑。

虽然文景之治时期是汉代比较清明的时期,但是遇到这种事情,汉文帝也不是不能容忍,因为它实在有悖人伦,是地地道道的禽兽行径。

隋唐时期,关于对人贩子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也不能排除统治者会袖手旁观。不管是盛唐,还是中唐、晚唐时期,唐朝中央政府对于这种事情依然很认真,对于人贩子,唐朝中央政府更多的会采用绞刑。虽然唐与汉相比减轻了一些,但是人贩子依然是死刑无疑。

元朝和清朝是少数民族政权,他们在入驻中原后就已经接受了中原文化,元政府和清政府也注重仁的理念,前期他们虽然采用高压的政策,但是一旦局势稳定,他们依然会接受中原理念。

对于拐卖儿童这种现象,元中央政府和清中央政府同样不会坐视不理,一旦发现有这种事情发生,肇事者往往会被处于极刑。

另外,清政府相比较于元朝要比较严酷,关于这种有悖常理的恶心,清政府直接会将肇事者凌迟处死。

清政府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非常大,嘉庆年间,江浙一代的人贩子猖獗,嘉庆帝曾专门派出御史查理此事,后来,清政府又干脆派出兵甲来直接抓获这些人贩子。由于江浙一代人贩子团体已成势力,他们官民相护,最终兵士抓获者只是少数,很多人仍然逍遥法外。

人贩子问题由来已久,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了的。一般来说,战乱年间人贩子最为猖獗,因为这一时期人口流动浮动很大,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又无力管辖,这也就造成了他们肆无忌惮。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土匪横行,在那一段时期内,人贩子又重新浮出了水面。

虽然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曾明确规定不许拐卖儿童,但是这种现象依然是屡禁不止。

自古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甚至还动用酷刑来严厉镇压这种现象。不过,彻底解决拐卖儿童的问题还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只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种危害人民身心安全的问题才能够完全解决。

关于古代动用酷刑惩治人贩子的做法,虽然残忍,但也不失是一种正义的举措。

古代死刑刽子手一般是由什么人担任的?

古代死刑刽子手担任人首先的条件就是胆识超群,即便是面对一个没有头的尸体,也不会有什么过激行为。其次就是身上一定是带有特别强的煞气,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如果想要有满身的煞气的话,一定就是特殊职业的人,比如杀猪的就可以,这所说的意思就是屠户通常都是可以的,毕竟屠户他基本上每一天都在杀生,因此这样的人身上通常都是有很强的煞气的,是能作为刽子手的。

这同样也是一门祖传的手艺,需要丰富经验的同时还得有强大的心理素质,另外刽子手在砍脑袋的时候,往往都是一刀起落,犯人就丧命了,如果手法不准,两三次都没有使得犯人毙命的话,估计这犯人想死的心都有了吧,所以说这方面的训练还是不能忽视的。

刽子手在砍头之前都会先喝酒,然后用口中的酒水喷在刀上,其实这么做也是别有深意。据说刽子手所喷的这个酒可不是一般的酒,它是专门制作的躯鬼,遮挡怨气的酒,主要的成分有乌鸦血,童子尿,黄牛乳等等,这些东西混在一起能够预防被冤魂缠身,也就是那些死在刽子手刀下的人即便是被冤死的,到了阴曹地府也不会找刽子手寻仇。

归根到底,刽子手的本命工作,便是夺人性命。这是极损阴德的一门行当,因为不论这是犯了法的死刑犯,还是被错判了的冤大头,终归是一条人命摆在眼前。所以便有了做满九十九个人头就一定要停手,否则便可能会遭来报应的说法。虽然这样迷信的说法在信奉唯物主义的今天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但为了求得内心的安慰,却是宁可信其有也不可信其无。

古代太监净身,是哪个部位啊。

古代太监净身是割掉生殖器。

净身即是对正常男子进行阉割使之成为太监的过程,也叫做宫刑,平常的老板姓要想成为太监,就必须先要去势力,也就是割掉生殖器,这被称之为净身,意思是使这些人成为六根不全的人。

净身这种方法最早起源于古埃及。阉割最开始源于祭祀,是一种最古老的民俗,至今已经被人淡忘。

扩展资料:

据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如果允许男侍出入,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

所以绝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内当差,清朝改革了明代臃肿的太监机构,并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将明崇祯末年的9万多太监,削减为9000人。

清朝太监的等级极其严格,清朝宫廷内设有管理太监的机构称敬事房。秦汉以后,宦官制度更加详备,宦官作为一种特殊政治势力,对许多朝代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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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行刑

这是罗马的暴君Nero Claudius Caesar时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这些女人都是给斗兽场的狮子、豹子等野兽作为食物的。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于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内脏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于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征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里……

五、饿刑
如果单纯让犯人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于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图片说明:立枷,犯人多有被活活饿死的。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于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图片说明:日本的水刑——刚开始人还可以勉强将头探出水面,到后来……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着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不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内脏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十、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

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

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藉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了。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十一、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着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图片说明:解剖刑——从声带至乳房,一块块地切割,与中国的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

十二、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图为夹棍刑。

十三、压杠子

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 一片酱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具是锯。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图片说明:16世纪德国多见的一种酷刑——锯刑,在到达要害之前受刑者绝对意识清醒。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大家看到她的第一感觉是什么?说出她的用途你大概就会倒吸一口冷气了,这就是有名的纽伦堡之“铁处女”。她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内部布满锐利的铁钉,人只要被放到里面,随着她的关闭,那将会是地狱的风光。

*铁处女
致命的拥抱:铁处女(Iron Maiden)

翻开拷问史,在众多关于拷问器具的记载当中,以人体形状为模型制作的器具最多。这种器具往往都有左右对开的两扇门,门里面装置有尖锐的钉子,一关上门,里面的人就会体会到铁钉刺穿身体的疼痛。在这类刑具中最为有名、而且不得不提的就是德国的“纽伦堡铁处女”。

让人意外的是,这种怪异的处刑工具竟然拥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最早的记载是一名西元前二零五年至一九四年,统治斯巴达的暴君那比斯(Nabis)。他经常会说:“如果我无法说服你,或许我美丽的爱琵加(Apega)可以。”然后,这个倒楣的家伙就会被领到一个以暴君美丽妻子为外型的雕像面前,雕像的双臂上有尖利的刀刃,受刑者就会在这致命的拥抱中被杀死。

接着,西班牙人为了拷问那些不愿意改信天主教的异教徒,也研发出了类似的工具来。这具雕像通常是由僧侣所雕刻,外面会披上薄纱,手中则拿着象征信仰的旗帜,外型则是代表着圣母玛丽亚。由於大多数的拷问室都在地窖中,受刑的异教徒必须走过一段长长的阴森、黑暗、潮湿的走廊之后,才会看到这个恐怖的刑具。行刑者会大声的念诵一段句子,其意为即使你是异教徒,圣母依旧愿意拥抱你。然后,装有尖刺的双臂同样会收拢,让受刑人的上身被刺穿。在这样的状况下,行刑人会继续审问犯人,要求他认罪,否则就会继续收拢雕像的手臂。

起初这种刑具只用来惩罚叛教或是污辱圣人的犯人,但稍后它也被用来当作处罚叛国和图谋不轨的刑罚。在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德国纽伦堡的铁处女了!至今大部分的铁处女外型都是仿造这台原型机所创造的,唯一可惜的是在同盟国一九四四年二次世界大战轰炸德国时将它毁掉了,因此目前并没有保留下来。德国人的手艺果然是最精巧,整个刑具可说是当时工艺的结晶!

由于史书中对该种装置的使用情况记载得不是很多,所以很难判断这种刑具的存在是传说还是事实。因为关于拷问的史料文献都是以19世纪的研究为基础,而当时的研究受浪漫主义思想和民间传闻的影响较深。而有关“铁处女”使用的记载很少,从1515年8月15日第一次使用该装置起,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当天,法官把受刑者关入“铁处女”中,门只是“稍稍”地关了一下:“钉子尖锐的前端慢慢刺入了那男子的身体,先是手腕,然后是脚等其他几个地方,接着是小腹、胸、膀胱和局部肌肉,接下来是眼睛、肩膀和臀部。看上去虽然很疼,但还不至于立刻要了犯人的命。这期间那男子不停地发出凄惨的叫声,显然他非常痛苦,就这样连续哀号了两天他才死去。”根据这篇文章的记载,恐怕当时的“铁处女”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而且铁钉还是可以活动的,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

18世纪后,纽伦堡逐渐取消了审讯时实行拷问制度的习惯,在1784年出版的旅游指南中,明确记载有“‘铁处女’这一可憎的、令人战栗的拷问器具,成为了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的古董”的字样。虽然该书把时代弄错了将近400年(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比中世纪还要久远),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当时的“铁处女”已经成为博物馆中的收藏品了。

铁处女的外表像个人型棺材,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可活动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该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也充分显示了其非人道的特点。
一,若从小孔向里面钉入长钉会把受刑者的身体打通。为了增加受刑者的痛苦,还特地避开了受刑者的致命要害。由於该刑具是垂直放立的,因而受刑者在桶棺内完全是被铁钉悬挂起来的。
二,桶棺内的空间极其狭窄,这会不断地带给受刑者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这种刑具虽然四面也有对开的门,但即使把所有的门都打开,受刑者也跑不掉。
四,该刑具的桶壁做得很厚,不开门的话在外面是听不到受刑者的呻吟声和惨叫声的。而且假如中途把门打开,再关上时,铁针还会刺入受刑者身上同样的伤口之中,因此根本不要奢望能够减轻临死前的痛苦。

如果只有这样,德国其实也不配被称作世界工艺技术最先进的国家。在经过刚刚的一番折腾之后,很显然铁处女内部已经一片狼籍,要把尸体处理掉就成了很恶心的一件事情了。但是,德国人在铁处女底下安置了一整条垂直的地道,行刑者只需启动机关,打开暗门,尸体就会直直落下。在地道的尽头则是一连串转动的刀刃,结合上尸体从高处落下的冲击和锐利的刀刃,这倒楣家伙的尸体就会被切成碎片,正好落入纽伦堡中的培革尼兹河,最后流入莱茵河中。行刑者最后只需要把血水冲入隧道中就可以保持乾爽清洁。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据说苏氏都接受了。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芹叶钩吻)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渠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于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气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于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

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么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文明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二十二、磔刑

就是中国的“五马分尸”,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二十四、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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