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当兵真的很容易吗,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在中国,统治阶级为了夺取和巩固政权,建立了完整的组织、管理、使用、发展和保留军队的制度。可以说,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军事无疑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大的国防建设是在国际舞台上区分强弱国家的主要标准,军事人才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核心。在盘点军事地位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古代的军事服务:首先,根据招募方法,可以将士兵分为义务兵和雇佣兵,即在现代公司招聘的正规军和合同工。以同样的方式,军队的这两个部门被对待的方式和不同的雇员被对待的方式是一样的,他们被对待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义务兵是自己符合应征条件参军成兵的,国家不仅给伙食费,而且,在部队建功立功后,还能授予功勋爵位,就是所谓的双薪功名。然而,雇佣军是非常悲惨的。他们中的许多人不是自愿参军的,而是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找个地方住,或者混着食物当兵。他们只得到定期的津贴,无论他们在军队里做了什么贡献,他们都很难成为有地位的人。这和现在一样,对待同一份工作的不同态度,不管你工作多努力,还是合同工、临时工。
现在我们来盘点一下各个朝代的军事文化。让我们先谈谈秦汉吧。可以说,秦汉的军事地位是中国古代最高的,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历史环境。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无疑需要大量的士兵,他们能打赢这场战争。这是为了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也是为了激发普通百姓想当军人的积极性。因此,秦朝引入了授予骑士军功的制度。此外,他们军职的高低是由敌人头头的数量决定的,这就为许多普通人提供了当官的“直通车”。无论什么时候要消灭敌人,对于这些普通人来说都是难得的机会,敌人的另一面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政府的“铺路石”。最后,这种武士制使秦军看起来像一只老虎和一只狼,也帮助秦始皇最终统一了世界。但到了汉代,这种制度也有其弊端,因为当时汉朝已经告别了秦朝多年战乱的历史局面。虽然偶尔有战争,但人们仍然生活和工作在和平与满足。因此,许多军人不必再继续在部队服役,而复员军人则回到家乡务农。汉武帝时期,战争频繁,征兵制度恢复。这个时候,虽然很多士兵也可以当官,但是在这个时候当官的不能靠秦国,只要砍头是那么容易,想当官之前,你一定要做一个“郎官”。
这个“郎官”是侍卫皇帝的人,说他是皇帝的“门卫”或“侍从”是不好的。虽然听起来不太好,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的。做“郎官”有两种方法:一是做“仁子”,这是由与他有关系的人推荐的。一个是“选举”,这是一个没有关系的普通人用钱买来的资格。原来,在古代就已经有这样的现实了,想当个官员或者什么人或者有钱啊!对匈奴汉皇帝时期,尽管如此,这个国家增添了许多军事类的如第八中尉、期门军队,羽毛森林军队,水军,等等,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阈值是一个士兵,也就是说,一个士兵的家庭背景必须是一个好家庭的孩子。虽然秦汉时期对士兵有不同的要求和制度,但这一时期的士兵都是所谓的义务兵。一旦他们成为士兵,他们的地位仍然很高。然而,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古代军队的地位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军事制度的改革,实行了征兵制,即雇佣军制度。这一制度与曹魏时期政府的军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一旦一名士兵成为一名士兵,所有的后代都必须成为士兵。但是,征聘制度是一种临时兵役制度。如果服役期满,士兵可以退伍,重新成为农民。
汉朝实行征兵与征兵相结合的制度。但这与政府的军事体制不同,因为汉代的士兵都是长期当兵的。隋唐时期,政府的军事体制显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政府会给士兵提供食物和住所。一旦这些人成为政府的战士,他们将不得不为政府工作几代人。到了唐朝,疆域大大扩张,征兵制度也被用来扩充军队。宋代主要采用招录制度。然而,到了明朝,魏朔制度出现了,这也是政府军事制度的演变。魏锁范围内的人需要当兵,不在魏锁范围内的人可以过安定的生活。清代主要以八旗兵为主,即世袭制度下的满族贵族,必须当兵,以青营兵为主,主要依靠外部征召。因此,清代也注重征兵制度,这基本上是社会的最低水平。1840年鸦片战争后,封建军事制度开始全面崩溃,清代以勇营和新军取代了八旗和绿营。新陆军和现代海军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军事体制向现代军事体制的转变。此外,边疆少数民族的军事制度和农民起义军的军事制度也各有特色。少数民族通常实行军民合一的部落军事制度。摘要从陈升吴光起义到太平天国革命,农民起义军的军事制度反映了农民阶级内部新的阶级关系和“平等富裕”“平等高贵”的思想。无论是政府的军事体制还是征兵体制,都很少有古人自愿当兵是为了填饱肚子,或者是为了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真正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与今天相比,我们边防军的爱国精神远远落后于古人。
参军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cān jūn,最初是丞相的军事参谋,如《出师表》所说的参军蒋琬。晋代以后也可指去当兵。“参谋军务”的简称。参军也可以叫做入伍。入伍,与我国古代军阶编制有关。据《周礼》载:我国古代军队里“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从西周时代起,军队就是按伍、两、卒、旅、师、军编制的。那时,社会基层单位叫“比”,一个村庄、一个部落住在一起,五户为一比。当兵时,五户各送一名男丁,一比共送五人,组成一个伍,不管干什么,五人总是在一起。历代军队编制虽然不断变化,但“伍”的叫法却一直流传至今。近代的班、排、连代替了古老的伍、两、卒,人们仍习惯把参军叫作“入伍”。“伍”字在部队广为使用,如:“队伍”、“入伍”、“退伍”等等。
发遣罪人充军,秦汉时就有, 宋、元创设,明正式入律,开始主要是出于卫所兵制充实军士的需要,后来成为重刑苦役制度,分极边、烟瘴(均4000)、边远(3000)、边卫(2500)(清为近边)、沿海附近(1000)(清为附近)等执行刑罚场地。充军劳役监分布所在,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分发地区南北方向有一定限制,按刑罚所及的对象和刑期,有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充军重刑在明朝是极为盛行的。清朝也存在,其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配。与明律不同:不连带家人,情节轻的可“更赦放逐”,不必“永远”。P221明朝是附加刑,清朝成为独立刑种。“充军”之名大概在元代前后才正式出现,直到明代才开始作为一种刑名普遍行用。但把罪人发入军伍,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已经出现了,并行用不断。 隋唐以前,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只是偶尔行用,具有随意、临时的特征。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曾“发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其中就有把“逋亡人”等犯罪之人补充军伍进行作战的;汉武帝天汉四年(前97年),曾发天下“七科”随贰师将军李广利出朔方,其中发入军伍的多数也是有罪之人。南北朝时期,逐渐出现了降死戍边的规定,如北魏高宗时期,大臣源贺上书,提议,“自非大逆,赤手杀人之罪,其坐赃及盗与过误之愆应入死者,皆可原命,谪守边境”。高宗遂令“已后入死者,皆恕死徙边”。(《魏书·源贺传》)这一时期,不仅把犯罪之人发往军中,而且使得“发罪人为兵”成为降死一等的重刑。到了元代,更是成为一种称作“出军”的新流刑。出军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从元代建立以来一直得到实施,并且有日见倚重的趋势。出军与当时行用的另外一种流放形式“流远”一样,主要的去所在素为“瘴疠”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出军的罪犯到达配所之后,主要是“从军自效”,以增强边方镇戍军伍的实力。原则上,除了大赦,出军与流远的罪犯要终老发配之地。与传统流刑相比,其惩治力度之强不言而喻。出军与流远起初并行,至元仁宗、元英宗年间,出军逐渐进入流远刑,使流远刑成为一种包括多种惩治方式,具有多种层次的刑罚,并进而进入了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经世大典·宪典》规定的五刑制中,流刑被正式界定为“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五刑》)。这标志着包括了出军的元代的流远刑成为一种新的流刑,并正式代替了五刑制中传统流刑的位置。明代是“充军”正式形成制度并大规模行用的时期。隋唐以后流刑的惩治力度不足,是每个以五刑制为国家刑罚体系的朝代都曾经面对的问题,却仅有元明两代以发罪人为兵的大量行用来解决。明初朱元璋高举“祖述唐宋”,尽革胡风的大旗,却承继了元代的出军,发展出了明代的充军。明代,军事上实行卫所制度。卫所制度是明初太祖时期模仿北朝隋唐的府兵制而创建的一种军屯性质的军事制度,是明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世袭为兵,列为军籍。最初,每个军士受田15亩以维护生活。之后,某些地区增加到50亩。这样,使得军队能够自给自足,从而使朝廷无须从国库按月拨发粮饷便能维持一支庞大的边防力量。军人独立成籍,并世代负有服军役的义务。自明初确立军籍与军户之后,国家再无新定军户之事。也就是说,明初确定军户以后,在正常的渠道内,明代的军户一直没有增加的机会。为了维持卫所制度,保证军伍的充实,首先要维持军伍本身的实力,即保证军官军人的惩治在军伍之内实行,从而保证军伍本身的力量不至流失。因此,充军制度最先在军伍内部实施。《大明律》制定“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文,规定:“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刺字。若军丁、军吏及较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这样做既保证了对军人犯罪的惩处,又免除了由于对于军人惩处造成的军人的流失,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然而,自从15世纪后期开始,卫所制度便呈现出衰败的征兆。地方将领贪污腐化,把卫所军官当作有利可图的职位,以便中饱私囊;士兵被拼命压榨,使得他们一有机会便极力摆脱军户身份。据史载,到了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甚至达到了其总数的80%。兵户数量的持续减少,无疑导致了国家兵源的紧张。为了解决国家兵源的不足,缓解兵源紧张,就必须想办法补充军伍人数。在这一思路下,充军的对象便扩大开来,把大量非军籍的平民罪犯发往军伍为兵,以补充军伍人数的不足,从而更持久地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兵士。与历史时期的“发罪人为兵”相比,明代充军的实施规模最大。这首先体现在法规的设置上。明代200多年间,充军法规的发展持续不断。明洪武初年,只是偶有充军记载。二十六年定充军罪名22款。加上《大明律》46款,共68款。但发展至嘉靖年间为213款,万历增加至243款。法规的增加,自然使充军的适用范围相应扩大。从明初到明末,充军针对的对象与罪行都呈现出明显的发展趋势。明初,充军的对象以军官军人为主,尽管在洪武一朝,也有相当数量的非军籍人充军,但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比较明显。然而随着充军法规的发展,充军的对象逐渐普遍化,至弘治《问刑条例》,上至文武官吏,下至军民百姓,都在充军之列,尤其是军官军人与非军籍人的充军条目大致相当,明初充军为军官军人特设的特征逐渐淡化。同时,充军的罪名也不断增加,吏、户、礼、兵、刑、工各方面均有相应的适用罪行。
当兵当然很苦很累。
俗话说:“当兵后悔三年,不当兵后悔一辈子。”
部队优点:锻炼人的地方。而且战友情绝对是一辈子的东西。有的人说当兵要吃很多苦,全废话,富二代照样得吃苦。
部队坏处:寂寞,压抑。出来后需要时间重新融入社会,退伍是痛苦的,就相当于离开了自己奋斗10年的事业。换岗位并不适合大多数人。
当兵需要你克服的9个困难:
失去自由。
需要适应环境。
和亲人朋友沟通障碍。
部队生活很苦很累。
部队生活单调寂寞。
会思念亲友。
易与社会脱节。
如果你的年龄比较大问题会更突出。
部分人没有规划,退伍后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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