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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汉初,社会在经历了大动荡之后,一种被称为“黄老之术”的学术思想蓬勃发展起来,并被西汉统治者定为指导政治思想的准则,成为汉初60年间主要的统治思想。
“黄老之术”,亦称为“黄老之学”,即指道家思想,主要代表人物是老子和庄子。
到了秦汉之际,老子的道家思想风行一时,再加上有人称远古时期的黄帝是道家的鼻祖,因而“黄老”得以并称,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学术思想流派。
需要说明的是,汉初的“黄老之术”已不是道家思想的原貌,而是以道家思想为骨干,又兼容其他学派的思想。
司马谈(司马迁之父)在《论六家要旨》中,对秦汉之际的道家,曾经作了概括性的总结:“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秦汉的黄老之学主张清静无为,又兼收儒、墨思想的优点,名、法诸家思想的要点而融为一体。
秦朝在统一天下前夕,秦相吕不韦曾作《吕氏春秋》,其中主推道家思想,企图用它作为秦国统治的指导思想。
然而,亲政后的秦始皇雄心勃勃,意欲建立可传子孙万代的封建帝业,因而对主张清静无为的道家思想不感兴趣,而是专注于以进取为主的法家之言,并将其作为秦朝独尊的统治思想。
没想到的是,秦始皇在尊法的统治思想下,严刑酷法,大兴土建,滥用民力,导致经济濒临绝境,又把社会推向了战乱,大秦帝国在仅仅统治15年之后,就因暴虐轻民而灭亡。
鉴于秦朝短暂而亡的历史教训,使新建立的西汉朝廷极其重视秦政之弊端,当时一些政策的制定,乃至个人思想言行,无不以秦亡为鉴戒。
在这种思想下,作为秦朝的统治思想——法家思想,逐渐被朝野所抛弃,客观上为黄老之术思想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夏,刘邦的谋士陆贾(约公元前240年—公元前170年)针对汉初的政治经济形势,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他在政论文集《新语》提出:“行仁义、法先圣,礼法结合、无为而治”。
陆贾在《新语·主德篇》中还说:“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
这幅理想的社会图景,反映了汉初民心思定的愿望,也成为当时社会思潮的主要代表,陆贾也成为第一个提出运用“黄老之术”思想中的“无为而治”来治理国家的人,而首先以黄老思想为实践的却是刘邦的宿将曹参。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刘邦立长子刘肥为齐王,以曹参为齐相。当时天下初定,曹参肩负重任,他到齐地后,曾召集老年人、读书人百余人,询问安抚百姓的办法。
但是,齐地本身就是“百家争鸣”的发源地,那些读书人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搞得曹参不知如何决定。
后来,曹参听说胶西学者盖公,精研黄老学说,就派人带着厚礼把他请来,“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史记·曹相国世家》)
曹参遂采纳盖公的“黄老之术”,经过几年的“无为而治”,齐国果然出现百姓安居乐业,欣欣向荣的局面。
汉惠帝二年(193年),汉相萧何病逝,曹参继任为相国,他随即将“无为而治”推广至全国。
在曹参的倡导下,汉朝奉行“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统治方针,许多政令比汉高祖时代相对放宽,并把这一政策延续到后来的“文景之治”。这种思想对于稳定政局,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影响所及,甚至为后来空前强盛的西汉帝国的形成,打下了坚实基础。
“黄老之术”的在汉朝的传承中,直到西汉王朝一代雄主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才逐渐发生了重大改变。
汉武帝继文景之后,承袭了一份殷富的家业,经过文景两帝四十年的休养,汉王朝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是,汉初所奉行的黄老之术虽然在恢复和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为诸侯王势力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而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改变汉初“无为而治”的方针,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成为当时客观的要求。
再加上少年得志的汉武帝,凭借着祖父为其积累的雄厚财力,不愿再过道家那种清静无为的生活,而是要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业。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十月,刚刚继位不久的汉武帝,即招举天下贤良之士,来京城应对“古今治道”。当时参加应对的有百余人,有儒家、法家、纵横家的代表人物,其中,儒士董仲舒的三次对策,最受汉武帝的赏识。
秦汉之际,儒家多难,除了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外,汉朝新贵多为打天下的武将出身,又都尊奉黄老道家为主流,因而对儒家并不感冒。
董仲舒作为文景时期的大儒,他以儒家学说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黄老”等诸子百家的思想精华,建立起一个具有神学倾向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董仲舒针对汉武帝的三次询问,都以策文应对,这就是著名的《天人三策》,董仲舒的政治思想,充分体现在对策之中,其核心思想便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提出的“独尊儒术”深得汉武帝的赞赏。需要说明的是,在景帝时期,儒家已经蓬勃兴起,当时已经出现“儒道争霸”的局面了,而此时董仲舒提出的《天人三策》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神学思想体系,符合汉武帝急需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思想,因而,董仲舒便成为这场尊儒抑道的急先锋。
就这样,西汉初年前几位皇帝推崇的“黄老之术”,到了汉武帝时期,遭到废黜,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上主要罢黜的便是“黄老之术”。
中华传统文化·政治文化·黄老之术
亦称“黄老道德之术”或“黄老术”。指战国中期至汉初黄老学派的学术。“黄老之术”以道法两家结合为主,又兼采阴阳家、儒家、墨家和名家的思想,主张守道任法,无为而治。认为“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经法·名理》)。强调“审其形名”,“审名察刑”,“形恒自定,是我愈静;事其恒自施,是我无为”(《十六经·顺道》)。又认为“不争亦无成功”,主张用战争来结束分裂局面,完成统一事业。汉初统治者颇崇黄老之术。黄老之术的推行,对于稳定西汉初期政局,恢复和发展生产,出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有过积极影响。
黄老学派
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派。
形成和发展 黄老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既以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又强调“道生法”,要求统治者“虚静谨听,以法为符”,不受任何干扰,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史籍载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慎到、韩非等大都“学本黄老”,可见黄老学派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而在法律思想上更多地倾向于先秦法家的主张。
黄老学派的进一步发展,是在战国末年到西汉初期的100多年间,特别是汉文帝和景帝统治的时期。汉初的新的封建统治者鉴于秦王朝“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以致被迅速推翻的教训,大都喜好“黄老之术”,“改秦之败”,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无为”政治,以安定社会、恢复经济、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一度造成了黄老之学盛极一时的局面。但这一时期的黄老之学具有新的特点。它强调清静无为,主逸臣劳,宽简刑政,除削烦苛,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等,即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进行改造,使它成为兼“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而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为主的结合。
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具有不同于初期黄老的明显特点,特别是在吸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所表现的若干特点: 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先秦黄老以道、法并提,重点在于法而不在于道,不谈儒家的“礼治”或“德治”。到了汉初,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则既强调无为的道,力求“道胜”而“反于无为”,又在重视法的作用的同时,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德刑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主张。例如在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十六经》中就有“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齐生”的记载。《淮南子·泰族训》也说:“仁义者,治之本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而他们知道,只讲礼义也是不行的,所以说:“礼义独行,纲纪不立”,同样会招致“衰废”的结果。因而“法度”又是始终不能忽视的。但是“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所以他们认为,要“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必须设立各级学校,用“五经”、“六艺”来对人们施行教化。总之,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而在天下罢于兵革,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当时,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关系理论的翻版。然而它却代表了西汉初期为巩固封建统治在政治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方针,使秦以来被贬抑的儒家思想,表现了新的活力。
强调“明具法令”,“进退循法” 汉初黄老对秦代的尚武恃力和专任刑罚持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统治者应“明法修身”以为治。“明法”就是立法要明,并且要明白宣达于天下。这样就可以达到“无为”的境界。如果立法不明,朝令夕改,赏罚失度,本末倒置,烦而寡要,都可以危害到国家的命运。如果已经制定的法律秘而不宣,不使人们了解,知所趋避,以致奸吏得以乘机乱法,生杀自恣,同样会造成严重的恶果。“明法”还要求执法要明,特别是要求国君“进退循法,动作合度”。因为,风俗的厚薄,世道的盛衰,取决于国君是否“口出善言,身行善道”。国君“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他的一言一动,影响及于天下国家,尤其应该执法、守法。执行法律好的要奖赏,违背规定的要诛戮,尊贵的人犯了法不应稍加宽贷,卑贱的人犯了法也不应加重处刑。这样才算是伸张了“公道”,堵塞了“私道”。而这样做的关键,在于国君“不为丑美好憎,不为赏罚喜怒”。即诛赏予夺,一律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听从皇帝一个人的决断。这些观点,和先秦法家的传统观点一样,只不过最后归结到“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于己”,要求做到“以无为为之”罢了。这正充分说明了汉初黄老所包含的先秦法家思想因素。
坚持“约法省禁”,“务在安民” 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代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令烦苛,刑罚暴虐,妄诛轻杀,“苦民伤众”。这和从前的“圣君贤臣”立法设刑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乱”的宗旨截然相反,必须加以改变。因此他们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要安民,便必须依靠法律来“禁暴止邪”,以保护善良。只是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即所谓“治国之道,上无苛令,官无烦治”,不可像秦代那样“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之中。在他们看来,“事逾繁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所谓“刑罚积则民怨背”,秦代一切“皆有法式”,结果酿成国破人亡的悲剧。他们认为,要使社会安定,就要像从前的“圣君贤臣”那样: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也就是返于自然。
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所持的观点和先秦法学的重刑学说,尤其是发展到了极端的秦代重刑学说,是迥然不同的。他们反对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认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重刑理论非但没有帮助秦代统治者治理好国家,徒然使“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天下愁怨,群起反叛。古者“圣人”之治,“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这样便可以获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统治者执行诛赏,务必十分慎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切实消除“无罪见诛,有功无赏”的现象。汉文帝(前180~前157在位)“论议务在宽厚”,景帝(前157~前141在位)要求“治狱者务先宽”,并且先后命令废除肉刑、减轻笞刑等等,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犯罪的人既已论处,还把他的父母、妻子、兄弟及其他没有犯罪的人牵连进去受罪,这是法不正,罪不当,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晁错也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才可以称为“平正”。这些都体现了当时在黄老之学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它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起了特殊的作用:首先,它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刘汉王朝建立之后,在立法设刑方面,明确地以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其次,它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而深入探索和发掘黄老学派,特别是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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