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从古至今,都是判断一个政府,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因素。古代帝王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发明了一种“三权分立”的地方管理制度,其中负责司法的最高长官就是按察使。
公元711年,唐睿宗置十道按察使,为常设官员。负责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是有节度使的地方,都会设立按察使加以掣肘。1199年,按察使的职权有了一定的变化,大宋皇帝开始让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
到了明代,地方上搞起了三权分立,按察使成为了,一省司法长官,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满清入关后,按察使职权范围不断变大,开始兼职分管邮驿,还多了一个臬台的别称。直到1912年,清朝灭亡,军阀混战,按察使这个官职才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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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察使
按察使,正三品官名,主要负责司法工作,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
2、布政使
布政使,官名,从二品,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负责民政税收以及颁布政令。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
3、巡抚
从二品官员,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4、总督
官阶为正二品,清朝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与经济。
5、通商大臣
清官名。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衔,以两江总督耆英用“钦差大臣”名义兼管。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驻上海,管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潮州、琼州、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按察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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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总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商大臣
宋朝的“检讨使”?历史上没有这个官职。从何而来?
历史上,有按察使这个官名。
按察使。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由宋代提点刑狱演变而来。
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分别考核各地吏治。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
宋代的提点刑狱(全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提点刑狱公事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刑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宋代的提刑官,相当于现在的法医这一概念(说的是“概念”,不是职权),当然职权比后者大得多。提刑官,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能。
所谓监察,即是用于对官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这,便有“检讨”的含义。
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中央集权,在职官制度上,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的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之权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取。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权不相上下,不相统摄。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官称和实职的分离,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这样,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谓“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禄而已。宋代中枢机构的行政、军事、财政、监察这四种大权分得十分清楚,而总之于皇帝。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日趋严密,甚至达到“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程度。
以上内容,供了解有关问题,是否有所参考。见谅。
明朝在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
该机构的职能是司法和监察:
第一,监察:
也就是监督官员的业绩以及贪腐情况,可以检举属地的各级官员,甚至是布政使(明代省一级最高行政长官,跟按察使是同僚,没有统属关系)。
但是,对于官员的监察,按察使只抚检举权,没有处置权和重新任命的权利。
第二,司法:
明朝只在省一级设立了按察使司,虽然下面有分巡的官员,但是一般情况下,真正审理案件的还是县一级的县令之类,一般的民事案件县令就可以做主,稍微大一点的案件需要上报到按察使司审批,但是更大的案件,按察使司也无法处理,需要上报到刑部批准。
按察使司只能审批涉及到“徒刑”以下的案件,古代的徒刑就是流放,凡是涉及到流放及以上罪责的案件就需要报刑部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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