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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鱼课是一个怎样的税种为什么要征收鱼课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6-23 02:40:59

明朝的鱼课是一个怎样的税种为什么要征收鱼课

很多人都不了解明朝的鱼课,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中国古代历代封建王朝都设有名目繁多的课税,所征收的项目无所不包。除了人头税、田亩赋税、工商业税外,还有一些我们很少听闻的税种,鱼课就是其中一例。

本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思想,国王和皇帝能够控制和管辖的领土上的一切物产也、均是帝王私产。所以无论森林草原、江河湖泊及生活在其中的万物灵长,都是归属在天子名下,普通人对其进行捕获猎杀,都需要向朝廷缴纳课税。实际上这样听似荒唐的鱼课在五代时期就已经开始征收。宋代曾一度对鱼类的交易征收税额。元代承袭了不少宋代旧制,在全国设立了16除课鱼机构,大都集中在长江流域。《至顺镇江志·赋税》记载:“鱼课,岁额钞七百九十三贯。”这就是元代征收鱼课的史料证据。有时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偶尔也会罢征鱼课,例如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十二月,“免浙西鱼课三千锭,听民自渔”。

明代开国之后,也在全国各地有河流湖泊之处向渔民征收课税。明廷专门设有河泊所,统一对“疍民”(古代对于沿海沿江渔户的称呼)进行管辖。一般而言,内地居民每户纳1.2石,沿海百姓每户纳1.5石。由于这一税收负担较重,导致大量渔户无法维持生活,逃亡和抗税事件时有发生。明廷被迫对鱼课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本的定额课税摊入户口,“每米一石,半纳本色五斗,折色五斗,为银二钱五分”。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莆田四个河泊所共征鱼课米2857石零6升2合,折银964两5钱零4厘,闰年月加银88两1钱零3厘。弘治年间,鱼课施行全折,每石折合白银三钱五分。在鱼课中也常常包括翎毛、鱼鳔等物。明代诗人吴溥的《捕鱼图歌》中写道:“捕鱼但愿鱼课足,风波虽险宁复论”,这是为数不多的涉及鱼课的文学作品。

清承明制,也保留了鱼课制度。顺治年间曾一度不收,康熙年间又重新开征。清代前期的一系列赋税改革中,也包括了对鱼课的变革。其中围绕丹阳湖等地课税改革,如鱼课向芦课征收的改变,产生了许多纠纷。这些都是后话,有机会再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为什么明朝一年税收仅为宋朝的八分之一?

宋代是一个重商的时代。

政府在京师设有都商税院,在各州县均设立了商税务:“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也就是说,一个县至少有一个商税务。明代是一个轻商、贱商的时代,国家将赋税的重心是田赋与力役,对商税、禁榷收入、金融收益都不怎么重视。

尽管朱元璋也在各州县设立税课司局,征收商税,但明代税课司局的数目远少于宋朝商税务,据《明史?食货志》,“税课司局,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而宋代的商税务多达1800多处。

晚明之前,明王朝的商税总额也是微不足道的,“弘治时,商税课钞,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九千贯”,听起来似乎是一个大数目,但弘治年间大明宝钞已经严重贬值,“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是四千六百余万贯以银计之,不过一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有奇耳”。全国一年的商税收入,不足13万两白银。

我国从古到今的税收制度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调制度(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有实物的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的时间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主);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繁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统治者无法抗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抗日战争初期边区政府税收概况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发出的第一号训令就规定“……关于土地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依次开始进行(征收)……”
  5.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
  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
  6.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税制
  1950年1月,根据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区内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共13种。此后多次调整修正税种。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进一步合并税种,继续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和农业税7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和外侨。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1月1日,开征筵席税,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税制又进行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后税种由31个减少到17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合并、取消的税种有: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产品税、集市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盐税等。

  附:古今赋税辑要表(闽北地区)

  时 期 名 称

  唐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关市税、除陌钱、青苗钱、间架税、户税、口赋

  五代(闽)
  田赋、盐课、鱼课、茶课、市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身丁钱

  宋
  田赋、盐课、酒课、茶课、铁课、鱼课、市舶课、商税、门税、市税、猪羊税、彩帛税、印契税、遗利钱、赔纲钱、集费头钱、浮桥税、外务税、身丁税

  元
  田赋、盐课、酒醋课、茶课、鱼课、畜牧课、市舶课、铁课、商税、户钞
  杂课:历日课、契本课、河泊课、山场课、窑冶课、房地租、门摊课、荡苇课、牙例课、曲课、磁课、池塘课、不合税

  明
  田赋、盐课、酒醋课、铁课、茶课、塌房税、市肆门摊税、商税课、面税课、桐油课、果木课、铸泻课、蜂蜜课、窑冶课、蛎房课、契本工墨课、鱼课、门摊课、市舶课、船课、丘盘税、盐船税、盐折、农桑绢、丁银、牙税

  清
  田赋、盐课、茶课、酒税、渔税、关税、落地税、牙税、当税、炉税、染头税、牲畜税、契税、厘金、房捐、土药税、丘课、盐折、丁银
  杂捐:烟叶捐、车捐、妓捐、膏捐、陈粮捐、酒捐、贾捐、铺捐、纸捐、木警捐、竹木捐、砖瓦捐、水果捐、糖捐、布捐、米捐、徒捐、花炮捐、笋捐、菇捐、皮捐、渔船捐、货船捐、官渡捐、喜庆捐、骨牌捐、猪捐

  民国
  田赋、盐税、茶税、商捐、厘金、关税、常关税、糖税、渔业税、烟酒税、统税、矿税、货物税、牙税、炉税、当税、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营业售照税、行商税、通告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一时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屠宰税、铺税、契税、房捐、房铺宅地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价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土洋药特税
  杂捐:戏捐、贾捐、乐户捐、旅馆捐、筵席捐、米谷捐、迷信捐、警捐、教育捐、自卫特捐、救国捐、清道捐、路灯捐、车船牌捐、水果捐、华侨出国捐、田亩捐、统税、公膏捐、果树捐、赌捐、花会捐、花捐、懒惰捐、烟灯捐、拆城捐、“剿共捐”、嫁娶捐、棺木捐、新屋捐、修路捐、建狱捐、门牌捐(以上系军队自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摊贩营业执照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税、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以上均已废止)、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均适用外资企业)、盐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煤炭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关税、对台贸易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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