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小编带来了一篇关于西汉的文章,希望你们喜欢。
西汉政权是建立在秦末农民起义胜利的基础上的,西汉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所以在赋税政策上作出了比较大的让步,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在西汉对的土地税上面,由秦朝的“三分取其二”降低到十五税一,后改为三十税一,文景时期曾有十数年免田赋。”期望以此来缓解此前激烈的阶级矛盾。
西汉政府减轻土地税,必定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为了弥补在土地税上的损失,所以在人口税方面对百姓的压力就显得特别的沉重。西汉的人口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赋,一种是算赋;口赋是针对孩童征收的税收,算赋是成年人缴纳的赋税,一般口赋从七岁开始缴纳,截止十四岁,此后就是缴纳算赋。土地税对于无地者而言,可以不用缴纳赋税,但是人口税则与之不同,即便你是赤贫之身,仍然要缴纳税金。
汉武帝执政的一段时期,将七岁征口赋提前至三岁,同时在数量上又有所增加,所以导致当时很多人一出生就面临要交口赋的压力,这对贫苦农民而言,显然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担子,以至于很多人在孩子刚出生就将其杀死,以逃避重税。所以,西汉虽然在土地税方面给百姓减轻了压力,但是却加重了人口税的负担,百姓的生活仍然是比较悲惨的。
自汉朝立国初年国家定下“休养生息”政策之后的数百年间,汉朝税额规定的征收数目就只有“十五税一”,而且在政策实际执行中有时百姓只要缴纳一半即可,即“三十税一”。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唐朝后期财政收支上市价和官价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齐在征收赋税时,往往把租折成绵绢。当绢布价廉时,又将折成绵绢的租和原来纳布的调都折成钱征收。南齐时钱贵物贱,布价大跌,而官价仍照宋初旧估,百姓负担加重若干倍。
在汉代的财政收入中,赋税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汉代的赋税,有这样一点颇值得注意:即汉代诸赋的征收与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汉代的赋税,大体上可分为三宗——租、赋、税。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赋指诸赋,按人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这两宗都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税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在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农掌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一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2〕可见秦人曾有“户赋”。但不清楚当时是否还另有人头税,也无法判定此“户赋”是否为一户之内人头税的集合。我们能够确知的是,到秦始皇时,已经有了人头税。《淮南子·氾论训》:“(秦)发适戍,入刍稿,头会箕赋。”《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畚”即畚箕,“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以供军费”则说明其目的是用作军费。
秦朝的人头税叫作“口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可知从秦人从很小起就缴纳口赋,其负担之重,到了“百姓贺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赋的缴纳数额,史籍中没有记载。当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秦始皇长时期大规模地用兵,军费消耗极巨,遂苛敛民赋以供需求。《汉书·食货志》记载:“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达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这当中或许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税项,如董仲舒所谓“盐铁之利”,但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世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动乱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局势趋于稳定,国家财政也发生了变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的情况:“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据此,“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是皇帝与王侯的“私奉养”,而民赋则供应“吏禄”与“官用”。《新论·谴非》记载西汉后半期的情况;“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官吏的俸禄用去民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支应“官用”。在汉代,尽管战争与杀伐较秦时已大为减少,但从汉代诸赋的设置、征收和使用情况看,军费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承秦制。西汉大部分的政治制度沿袭秦朝,最大的变化是秦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郡县制,而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
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後,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汉代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有分封制的存在,这是同秦朝最大的不同之处。
早在楚汉战争时间,刘邦为了分化项羽的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韩信、英布等为王,这些人因为非刘姓,故称"异姓"。由于异姓王非刘邦嫡系,又雄踞一方,在封立后数年之中,他们相继被诛除殆尽。
与此同时,刘邦又大封他的子弟为王,称为“同姓王”,高于列侯。当时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国,他们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其政权与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拥有一定的军权、财权、治权等,史称"郡国并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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