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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的规定有多严连戏子的扮相都有要求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6-20 12:31:14

《大明律》的规定有多严连戏子的扮相都有要求

永乐九年(1411年)七月初一,英明神武的明成祖朱棣不知哪根神经受了刺激,颁布了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读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送法司究治。”但凡查出违规者,杀他全家。

在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先进玩意儿未发明的时代,老百姓最普遍的娱乐方式就是听戏。朱棣颁布此限娱令,摆明了就是要对老百姓的精神生活进行摧残。其实也不必奇怪,早在朱元璋开创大明帝国之初,《大明律》中就有类似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同罪。”

朱元璋是个除了皇权对其他都无所谓的人,但却对一出戏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这出戏叫《琵琶记》。其实这出戏历史悠久,自宋代开始便在民间广为传唱,但遗憾的是,一直以来都为官府所不容,因为主人公蔡二郎就是个陈世美。毫无疑问,这出戏戳了那些为了富贵而背弃良心的文人的伤疤。

明朝刚建立之时,《琵琶记》作者高则诚就很合时宜地对该剧进行了改造加工。蔡二郎摇身一变,成为一个屹立于知识分子心目中的伟大形象。父母叫他去考科举,他以无法在家照料双亲为由,“辞试不从”;宰相强迫他入赘相府,他“辞婚不从”;被钦点为状元之后,他又以父母年迈,需回家尽孝为由,“辞官不从”。重新“装修”的这出戏遇到朱元璋这个知音,遂完成了由奴隶向将军的华丽转身。

为何朱元璋一手限娱令,一手树典型?

抛开完备的《大明律》,自洪武十八年(1385年)颁布《大诰》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元璋亲自操刀,就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方面面,建立了一套系统的行为规范。不仅如此,他对老百姓的“关怀”更是无微不至,比如该住在哪儿,该用什么器皿,该穿什么颜色的衣服,该戴什么样的首饰,更有甚者,怎样婚丧嫁娶,长辈晚辈该怎么称呼,他都给规范好了。朱元璋对《大诰》的要求是,所有臣民,至少一家收藏一本,没事只管背,处理事务时,这就是行为指南。

从朱元璋近乎变态的规范中,我们不难理解,限娱令和树典型其实都只是他诸多规范中的一个方面,其实质还是树立封建道德标杆。对老百姓而言,限娱令也好,树典型也罢,都不过是做做表面文章,目的在于建立道德统治。朱元璋依靠强权,让老百姓奉《大诰》为圣经,但遗憾的是,他死后没多久,《大诰》就被他的臣民“飘散在风中”。老百姓喜欢什么样的娱乐,整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并非是简单的行政手段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古今皆然。

古人是怎样澄清吏治的?

中国古代从严治政的思想与实践,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提倡廉政和制止、整肃腐败的思想与实践。古代一些清醒的统治者深深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坚持不懈地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在当今也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高层官吏律己正身,倡导朴素节俭的社会风尚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诸葛亮据此指出:“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这些思想表明,德治教化首先要从最高统治集团做起,否则政令就无法得到贯彻,也就不会收到成效,倡廉更是无从谈及。在中国历史上,不少王朝的统治者深知这一道理。他们律己正身,倡导朴素节俭的社会风尚,影响了一代王朝尤其是其初始阶段吏治的清明。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包括部分皇帝在内的古代高层廉吏的自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倡行节俭,严格诫子奢侈享乐.贪图安逸是历代官员走向腐败的开始。防止腐败须从最高统治集团做起。史书记载,汉光武帝刘秀一生保持节俭作风,凡要求臣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他称帝后“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勤约之风,行于上下。”光武帝主张勤俭.远奢侈之风,以“务从约省”来约束自己和各级官吏,这是“光武中兴”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元37年(建武十三年),外国使臣敬献名马一匹、宝剑一把,刘秀下令将马用于军事,宝剑赏给有功将士,并以此向郡国颁诏,刹进贡之邪风。他反对厚葬,在自己生命的最后一刻依然叮嘱臣下不要为身后葬仪而铺张浪费,不要因葬仪而影响正常公务。作为一代帝王能如此节俭是难能可贵的,这为全国各级官吏做出表率,从而出现了东汉前期清廉节俭的社会风尚。2.励精图治,勤政为国隋文帝杨坚是历史上勤政廉洁的皇帝之一。他目睹了北周武帝的严谨节俭和周宣帝的荒唐奢侈。认定“力俭则富,贪奢则亡”的道理。主政后积极推行“节俭恤民,勤政务实”政策.提高了国家机构的行政效率,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各级府库钱物山积,甚至窖藏也不能容纳。到开皇末年,天下的钱粮,可供支五六十年。储藏之盛,自古未有。文帝勤于政务。每日清晨上朝理事,直到过午也不知疲倦。有时和大臣讨论国事,往往日薄西山还不罢休,侍卫只好将饭送上殿堂。他注意体恤百姓,当了解到关中灾区民间食糠的情形,自己也近一年不食酒肉。每逢车驾外出,有人上书都要亲自过问:遇到扶老携幼的人群,便告诉卫士不得驱赶,主动避让,道路难走的地方还要遣随从帮助挑担者。充分体现仁政作风。3.秉公办事,清廉自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才能保证法律公正和吏治清明。宋太祖皇后之弟王继勋,既是外戚,又是大臣。一贯滥用职权,纵贪淫乐,欺压百姓。宋太宗派人调查核实罪行后,遂下旨将其斩首示众。朱元璋秉公办事更为突出。他执法严明,惩治贪官不论皇亲国戚还是功臣子弟。驸马欧阳伦因利用权势贩私茶被赐死;开国功臣胡大海是朱最亲信的将领,其子私自酿酒出售获取暴利,朱元璋亲自将他杀死。对这两宗案件的处置,有力地维护了大明法律的尊严,使吏治得到整肃。举贤任能,选拔与培养勤政为民的清官廉吏素质高、操守好的官吏是廉洁清明政权的基础,对整饬官风,保证封建政治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历史上凡是开明的君主及其统治集团中的代表人物总会在不同程度上重视选拔与培养清官廉吏。1、“治国之道、务在举贤”的重才思想唐太宗李世民集前人重才思想之大成,结合自己的治国体会,提出“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的著名论断,这是当时对人才重要性的最高概括。朱元璋非常重视人才群体的作用。他对礼部臣僚们说:“为天下者,譬如作大厦,大厦非一木所成,必聚才而后成,天下非一人独理,必选贤而后治。故为国得宝不如举贤”。清康熙皇帝的人才思想更具有经典意义。他指出:“自古选贤任能,为治之大道。”所以,“致治之道,首重人才”。这些论述,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天下兴亡、社稷安危、国运盛衰,皆系于人才的道理,即使今天的人读起来仍觉获益匪浅。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选才是用才的前提和基础,用什么样的人事关吏治民风和政权安危之根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包含着深刻的思想内容,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重要启示:一是要坚持全面看人,慎选贤才。荀子提出贤才需是“谏、争、辅、拂之人”,这种人能除“国之大患”,是“社稷之臣,国君之宝”。孙武总结用兵之道,提出为将者,必须具备“智、信、仁、勇、严”的基本素质。他指出:“智者,先见而不惑,能谋略,通权变也;信者,号令一也;仁者,惠抚恻隐,得人心也;勇者,恂义不惧,能果毅也;严者,以威严肃众心也。五者相须,缺一不可。”司马光进一步提出了“道德足以尊主,智能足以庇民”的人才标准。其中“道德”即今天讲的“德”,“智能”即今天讲的“才”。明朝刘斌在《复仇疏》中提出选才的标准有三:“一日德,二日量,三日才。”只有三者皆备才能当大任。古代关于用人基本标准的思想在客观上要求朝廷谨慎选用官吏,突出廉吏的表率作用。据史书记载,汉宣帝尤为重视刺史、守相二千石(郡首)等亲民官的选任。其原因如他自己所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因此,宣帝选出的官吏,中央公卿“清洁自首,语不及私”者众多,地方长官中颇有治绩的清官比比皆是,官场上形成了积极向廉的健康风气。二是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并不是将德与才等量齐观,而是非常重视德对才的统帅和主导作用,把德放在首位。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针对世人不辨才与德异,通为之贤,因而用人失当的教训,给德与才下了这样的定义:“夫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他进一步指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之谓‘圣人’,才德兼亡之谓‘愚人’;德胜才之谓‘君子’,才胜德之谓‘小人”’。“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所以,“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可见,德是何等重要。司马光在《论选举状》中,将“德帅才资”的思想表述得更为明确、具体,指出:“取才之道,当以德行为先,其次经术,其次政事,其次艺能”。明初在选举官吏方面,荐举、学校和科举三途并用。不论哪种方法,都把德行作为选任官员的首要条件。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下诏求天下贤才,强调司察举贤才必须“以德行为本,文艺次之”。由此,以德为先的用人思想通过诏书的形式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准则。康熙在《治国圣训》中,根据切身体会,深刻阐述了德的重要性。他对吏部说:“国家用人凡才优者固足任事,然秉资诚厚者亦于佐理有裨”。“朕听政有年,见人或自恃有才辄专资行事者,思之可畏。朕意必才德兼优为佳,若止才优于德,终无补于治理耳”。古人重德,尤其崇廉。因为古人讲的德,是择官选吏的标准,主要讲的是官德,而廉洁问题是官德中的首要问题。魏征在给唐太宗的对策中,论及德才关系时指出:“设令此人不能济事,只是才力不及,不为大害。误用恶人,假令强干,为害极多。”康熙在论择官时强调:“节操清廉为最紧要”,对任督抚等职的大吏,任前“必详加察访”;到任后,又时时以“大官廉则小官守”相告诫。他曾多次下令臣下举荐清廉官吏,并利用巡幸的机会,到各地巡访,以求发现清官。一些才学优长、品行廉洁的官吏被委以重任。康熙帝对清官廉吏的提拔重用,从政策导向上为大小官员树立了榜样,有利于遏制当时官吏队伍中的政治腐败现象。三是古人主张“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标准,并不是不加分析,一味强调德的重要,而是根据治理国家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选人标准,使选人服从“治世”。曹操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就主张乱世之时,要敢于起用“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魏征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但乱世唯求其才,不顾其行。太平之时,必须才行俱兼,始可任用”。囿于历史的局限,这种论断显然有偏颇之处,但其中的合理成分也是不容忽视的,它对我们在改革开放时期选人用人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3、“唯才是举”、“量才授官”的用才路线我国封建时代的一些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重视人才的作用,选拔官吏时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吏治的清明和政治稳定。“唯才是举”的用人思想以制度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是隋唐时期确立的科举制。不论什么人都可以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入仕”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绝大部分还要通过铨选,即“量才授官”才能担任官职。科举考试选拔官吏,总体上体现了客观、公正、平等的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性。宋明时期,科举制得到逐步完善。北宋初,太祖赵匡胤为得到大批人才,除要求各级官员及时向朝廷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外,主要是通过考试将大量有用的文人收罗到自己周围,为宋朝服务。明朝初期,统治者在官吏的铨选和考核方面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考核由吏部负责。对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对每个官吏分别进行的专门考核,官吏任职满三年为一考,三考为满,即三年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以此作为官吏升降的依据;考察是对官吏统一进行的考核,其中中央官吏六年考一次,地方官吏一般三年考一次。明初的考核制度之完备和严密为前代所不及,通过考核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惩处了一大批贪官污吏,同时选拔了一批清正廉洁之士。古代一些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从巩固政权建设的需要出发,不仅重视选人、用人,也很注意育人。如汉光武帝刘秀通过设立太学培养官吏,以提高各级官吏的文化素质,为国家各级政权不断充实新生力量。明朝建国时规定:“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因此,国子监就成为明初培养官员的重要基地。清康熙皇帝坚持“大法小廉”的指导思想,在吏治建设中采取积极的态度培养高级官吏,造就出一批像两江总督于成龙这样的由于清廉贤能,而从微官不断升迁至朝廷重臣、封疆大吏的官员。(刘晓红)

大明律法是如何建立的?

明太祖朱元璋这位中国历史上出身最卑贱的皇帝,却以雄才伟略,审时度势,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大明王朝。而为了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他又是历代皇帝中少有的重视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统治者,他制订了象纹三彩砖《明律》和《大诰》,对法律的思考和见解,以及推行普法教育和宣传的手段,可以说是独步古今。

元末的社会动荡,使国家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尽快恢复统治秩序,朱元璋认为就需要依法治国。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十月就命左丞相李善长等草创律令。李善长等建议以集大成的唐律为蓝本来制定明律,到吴元年十二月,完成了律书的编写,其中包括律285条,令145条,这便是最早拟定颁行的《大明律》。后来,朱元璋还是觉得已定的律令不够完善,在实践和总结中又不断对其进行修订。洪武六年(1373)夏天,刊行了《律令宪纲》,这年冬天又命刑部尚书重修《大明律》,到洪武七年(1374)基本成书,篇目与唐律相同,共六百零六条,三十卷,颁行天下。从吴元年到洪武六年,先后历经七年的反复修改,而以后又有所增损,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请修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颁布。经过二十多年修订完善的《大明律》有:律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按照朝廷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有五刑、十恶、八议等各个条款。

《明律》比唐律在条文上言简意赅,但严酷程度却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犯了“谋反”、“谋大逆”之罪,在行刑上,《唐律》规定为首犯处以斩刑,其父及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儿子都被处以绞刑,但其余亲属不处死;而《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甚至同居之人,不管是否患有疾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都处以斩刑。不区别情节轻重,而且株连范围之广,实在骇人听闻。

前朝的律法自古以来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但是曾经切身的经历,使朱元璋深知官吏的贪婪是造成百姓疾苦的重要原因,所以对职官犯罪也制定了严峻的法令,在《明律》中专门设置了《受赃》一篇共计11条,同时,还专设《课程》篇19条,从重论处官吏犯罪。如规定监守偷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就判斩刑;官员一律由朝廷任用,大臣不得私自干涉,否则就是死罪处斩。《明律》还规定严禁官吏之间互相标榜推荐,如有人向上荐举某位大臣,就以“奸党”论处:“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这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干扰皇帝选用官员的意志,而所有的人都要按照皇帝的意志行事,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加强了君权。

《明律》的制定,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已近完善。但是,要所有的臣民都遵循这一法典的难度并不亚于其制定的难度。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识字的人很少,要让人人学习所颁行的法典是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朱元璋这位布衣天子就是能想出他独到的办法。早在吴元年拟定《明律》之初,朱元璋就命大理卿周桢等人将刚刚拟定的律令中有关民众生活的部分用口语写成《律令直解》,详细解释律令的含义,并发布到各个郡县。洪武十八年(1385),颁行《大诰》,接着颁行《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而这些都是汇编的生动的案例。朱元璋亲手编制的《大诰》属于惩治官吏的特别刑事法规,一共236条,都是朱元璋亲自处理过的案件。它以实际的案例来说明某种过错是触犯了哪条律法,进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种切身说法是很容易让老百姓听懂、记牢,进而遵守的。让老百姓“知”什么问题由此解决,之后,朱元璋又找到了解决“如何知”的办法。他下令全国的府、州、县学堂中的教师以《大诰》为教材,每天教学生诵读,熟记,让国人从小就学法懂法,而且每三年老师要带领学生到礼部背诵,视背诵的多少给予奖赏或处罚。后来,朱元璋又下诏将《大诰》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凡在乡民集会上都要宣讲《大诰》。如果这样还不能达到臣民从小遵守的目的,那么朱元璋还有一招“治乱世,用重典”的强制措施。他要求无论官、民,家家都要有一本《大诰》,并规定家有《大诰》者犯“罪”时可以减罪一等,否则就要加一等判刑。本来砍头的罪,减罪一等就改为流放了,总是能捡回一条性命。在《明律》中有着那么多酷刑,减一等刑罚总是好事,所以人们也就会记得家家保存一册《大诰》了。朱元璋利用种种方法推行律法,其目的是想通过律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臣民服服帖帖地在其统治下生活,以维持他作为君主绝对的权威。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生涯的经验总结,是他费尽心力,历经二十年,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朱元璋把它视为维护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法宝,在他的《祖训》中嘱咐子孙们必须遵行这部法典,一字不可更改,使《明律》成为终明之世的“百代之准绳”。

《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前者注重经济立法,后者注重刑事法典前者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后者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前者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后者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前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后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两者正刑相同两者都具有权威性两者都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两者立法理论都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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