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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代大侠人杀官服真的不管吗

众妙之门 2023-06-19 19:49:14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代大侠人杀官服真的不管吗

大家好,这里是小编,今天给大家说说古代杀人的故事,欢迎关注哦。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过还有一句话叫做“民不举,官不究。”后者用在古人身上我觉得最恰当不过啦!

我们知道古代跟现代比,无论是生活水平,还是物质条件都是非常落后的,简直就是天壤之别。就拿古代人传递信息来说,一个信息需要几天,或者几十天甚至上月的时间,而且还有依靠马匹或者是飞鸽传书这样的方式。而现代文明社会只需要几秒的时间一个短信一个电话就可以马上搞定,这就是差距。

我们需要明确古代的江湖的含义,如范仲淹在《岳阳楼记》说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江湖一般被定义为与官场、庙堂所不同的民间社会,而跑江湖的人,不仅仅有我们现代人认为的武人,还有其他各门各道的人,有骗子、有看风水的、有唱戏的、说相声的、买野生动物的皮和买药的等等,当然,还有一些专门干那些杀人越货的行当的。总之,各行各业,琳琅满目。所以,“江湖”是一个比较杂的一群人的生活环境。

不过必然会追究的,因为现实社会可不是武侠小说,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须维护的,只要还是法治社会蓄意杀人都是重罪。像小说里那样的快意恩仇而官府置之不理是不存在的。毕竟当官是需要考核政绩的,如果自己的地头发生重大命案,你不追查处理,那你今年的考核就可能是最差的,上官不但要你继续破案,以后你可能得不到升迁的机会更有可能被降级或罢黜。这样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当官的不追究那才是怪事。

俗话说“杀人偿命”“人命关天”,这不仅仅是千年传承的民俗谚语,更是历史;韩非子提出“侠以武犯禁”,每一代大一统王朝都将所谓的“侠”严密管控,只有失序的时代才有江湖杀人官府不管的乱象,不过那时多的是“匪”,而不是 “侠”。

但是江湖上杀人会有一套规矩,不会无缘无故的杀人,他们杀人的目的要么有仇,要么抢地盘。这种江湖势力也都是地头蛇或者有大靠山的人,所以当小官得一般会选择妥协,只要不闹出太大动静,他们就会选择息事临人。而且,就算官府想管这些事,有时候也很难抓住他们,他们既然混迹在江湖上,那么人脉关系,自身的本事肯定都是不低的,官府的人要么压根搜不到他们,要么不是他们对手。所以官府的人更多的是一种无奈和冤枉。

杀人必须偿命吗

  A ? ? ? ? ? ? ? ? ? ? ? ? ? ? ? ? ?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一、杀人分故意或过失,如果是过失,那自然不存在偿命的问题。

  二、故意杀人罪概念以及量刑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第一选择是死刑,然后才是无期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是杀人就要偿命!但是故意的杀人的情节,也是各有不同的,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 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四、情节较轻的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 ? ? ?综上,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第一选择是死刑,即原则上杀人要偿命。但每个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罪大恶极的,才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古代杀人不用偿命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俗语,孔子也说过“以直报怨”的话,但这些都是大原则,不等于对所有杀人者都处以极刑。古代中国刑法自成体系,早已不是原始而粗糙的面貌,如果误以为古代刑法对杀人罪一律判死刑,那是不小的误解。

  这些可以罪不至死

  唐律有个条文叫“夜无故入人家”。讲的是如果有人在黑夜中无故闯入民宅,主人即刻将其杀死的无罪。该条还规定,即使主人已经捆缚闯入者,随后再打死他,虽不属于即刻杀死,也仅处“加役流”。这个条文一直延续到清代。其实,它在汉代就有,叫“毋(无)故入人室律”。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汉律甚至规定,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则,被主人打死的也适用“毋故入人室律”。也就是说,连官吏夜晚闯入民宅抓人,被打死了也活该,这真正是“杀人不偿命”。

  一条律文,贯穿汉至清代,长达两千多年,是实实在在的“自古以来”。可见,“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杀人“自古以来”是不偿命的呢?至少在唐律中,杀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类型学说,即所谓的“七杀”,包括: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其中,劫杀是指劫囚时杀人;谋杀指有组织有预谋地杀人;斗杀是斗殴中伤人致死;故杀是指临时起杀心而杀死人。谋、劫、故、斗按律均处斩、绞等,基本上是要“偿命”的。不过,从清代实际判决看,还要区别一些情节,比如斗杀而没用兵刃的,名义是绞刑,实际是绞监候,其实是“不偿命”了。

  至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又如,群殴时误杀了自己人,只处三年徒刑。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如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高兴了,起身戏耍打闹,不小心打死了对方,是不处死刑的。过失杀,是指未料到自己会致死人命,如有人打猎时瞄准动物放箭,却射死了刚好路过的人;又如搬动重物,不小心落下来砸死了人。这些情节在唐律中表述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致人死亡的,都不处死刑。

  除以上情况外,古代刑法还有不少“杀人不偿命”的规定,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

  的,这种法律是古代伦理观的体现。又比如丈夫打死妻子,主人打死奴婢等,反映了在不平等社会中,人的生命是有尊卑之分的。

  以上说的仅是明文规定的“杀人不偿命”,还有一种按古代刑法明明应处死,却在判决时往往免除死罪的,这就是为父报仇的杀人。据《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减死论”。直到民国,则有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古人的一般观念中,“杀人偿命”都不是绝对的。今天,当我们说“自古以来”的时候,往往是希望通过传统来证明一种普遍性,至少想证明民族社会里独特观念的继承性,但古代制度往往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更重要的是,古代社会与现代毕竟还有区别,不能简单套用。

  击穿了生命伦理底线

  众所周知,自唐至清都有“十恶”之罪,是古人看来极其恶性的十种刑事犯罪。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种都是侵犯皇权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五种都是卑者侵犯尊者的犯罪,如恶逆是子孙谋杀父母等,不义是下属谋杀长官等。只有一种犯罪,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身份关系,也没有特殊的政治背

  古代的犯人资料配图

  景,仅仅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而被纳入“十恶”,且在“十恶”中排名第五,仅在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之后,这就是“不道”。唐律对“不道”的解释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除此之外,唐律还在《贼盗》篇中专设一条罪名,叫“杀一家三命、肢解人”,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皆斩。这是唐律中唯一按照“杀人之状”独立形成罪名的。我们知道,古代死刑分斩、绞两种,斩重而绞轻。对杀一家三人和肢解人,立法者毫不犹豫地用斩,可以想见是多么厌恶这些罪行。可以说,杀一家多命和肢解人,“自古以来”就定性为杀人罪中最严重、最恶劣的。

  其实,“杀一家三命”和“肢解人”的情节虽然不同,但作为一个罪名并列,还不能说没有理由,《唐律疏议》解释“不道”的共性是:“安忍残贼”。如果换成今天的话,可以说,这类案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的身体的任意摧残和践踏,主观上则体现了杀人者内心极其残忍和极端漠视生命的价值。下手如此残忍者,下手时何尝想到死者同属人类?!人们一想到屈死幼童的惨况就不禁血脉贲张,正因为这种“安忍残贼”的行为,击穿了人类关于生命伦理的底线。

  古代刑法是有死刑的,所以,古代刑法会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宽宥,什

  么行为又因极恶性而必须适用死刑。现在,尽管有很多学者在呼吁废除死刑,但毕竟现行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因此,在杀人案中更应该给出较为明确的定性或参考标准,不能给人模棱两可的印象,更不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没有刚性标准而司法机关可以高下其手。否则,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

  其实,古代法尽管有很多落后和不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地方,但它毕竟是数千年的经验结晶,有些古人仅凭经验而无法在理论上说清楚的地方,今天或许还没有失去价值。“不道”罪所包含的刑罚思想,就是对最恶劣的杀人行为加以定性。它提示我们思考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在更加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比杀一家多命和“支解人”更恶劣、更残忍的杀人行为是什么?第二,定性了最为恶性的杀人罪,不等于只对这类最恶劣的杀人罪才适用死刑。还应明确的是,哪些性质的杀人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也就是必须要处以死刑的?

  谋杀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事先有所准备,共同谋划的杀人行为,相当于现代《刑法》中“共同犯罪”。汉代法律中已经出现了“谋杀”的罪名。《北魏律·贼律》开始对谋杀的阶段作了划分,分为预谋、已伤及已杀三种情况,并分别量刑,对于已杀者,全部斩首。

  故杀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杀与谋杀的主要区别,在于谋杀是在产生了杀人意图之后,经过(一般是两人以上)谋划,才着手实施犯罪;而故杀在产生杀人故意之后,立即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或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杀人后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劫杀是劫夺囚犯而杀人的行为。汉代法律有“篡囚”的罪名,凡篡死囚者处以弃市。

  斗杀是因斗殴而杀人的行为,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伤害致死。斗杀与故杀最主要区别,在于斗杀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误杀是指斗殴时误杀旁人的行为。误杀同斗杀的区别,只在于打击对象的错误。

  戏杀是在嬉戏时误杀他人的行为。由于戏杀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及伤人的故意,所以在量刑上相对较轻。

  过失杀是在缺乏高度注意或者意想不到的情况下而导致的杀人行为。由于这类行为在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只是因为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才导致了杀人结果的发生,因此,历代法律都规定对过失杀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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